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消毒服務機構應該接受哪個部門的監管?

消毒服務機構應該接受哪個部門的監管?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消毒管理,預防和控制傳染病傳播,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醫療衛生機構、消毒服務機構以及從事消毒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場所和物品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管全國消毒監督管理工作。

鐵路和交通衛生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負責本系統消毒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消毒衛生要求

第四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消毒管理組織,制定消毒管理制度,執行國家有關規範、標準和規定,定期開展消毒滅菌效果檢測。

第五條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消毒技術培訓,掌握消毒知識,按照規定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

第六條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進入人體組織或者無菌器官的醫療用品,必須符合滅菌要求。各種註射、穿刺、采血器械應由壹人消毒。所有與皮膚和粘膜接觸的器械和物品必須符合消毒要求。

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壹次性醫療用品,使用後應當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采購消毒產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第八條醫療衛生機構的環境和物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範、標準和規定。排放的廢汙水和汙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運送傳染病病人的車輛、工具及其被汙染的物品,必須隨時消毒。

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傳染病暴發或者傳播時,應當及時向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並采取有效的消毒措施。

第十條加工、銷售、運輸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或者來自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疫區的毛皮,應當進行消毒。

第十壹條托幼機構應當完善並落實消毒管理制度,定期對室內空氣、餐具、毛巾、玩具等供兒童活動和接觸物品的場所進行消毒。

第十二條出租、洗滌衣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相關物品和場所進行消毒。

第十三條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的單位應當執行相關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按規定對實驗設備和汙染物品進行消毒,防止實驗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傳播。

第十四條殯儀館、火葬場與遺體接觸的物品和運送遺體的車輛應當及時消毒。

第十五條招用流動人員

從業人員超過200人的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對農民工居住和使用物品的場所進行消毒。

第十六條疫點消毒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範、標準和規定。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食品、飲用水和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消毒產品生產經營

第十八條消毒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範、標準和規定。

第十九條消毒產品的生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範、標準和規定,並對生產的消毒產品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

第二十條消毒劑、消毒器械和衛生用品生產企業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後,還應當取得所在地省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消毒用品生產。

第二十壹條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符合《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範》要求的,發給衛生許可證;不符合的,不予批準,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編號格式為:(簡稱省、自治區、直轄市)肖偉證字(發證年份)號

XXXX號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生產項目分為消毒劑、消毒器械和衛生用品。

第二十三條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三十天,生產企業應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延期。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延期,並換發新證。新證延續了原衛生許可證號。

第二十四條消毒產品生產企業遷移場地或者另設分廠(車間)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生產場地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

產品包裝上標註的地址和衛生許可證號應為實際生產地的地址及其衛生許可證號。

第二十五條已取得衛生許可證的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生產類別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換發許可證。新證延續了原衛生許可證號。

第二十六條生產、進口和使用新材料、新技術、新滅菌原理生產消毒劑和消毒器械(以下簡稱消毒新產品),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國家衛生計生委頒發的衛生許可證。

新消毒產品以外的衛生用品中的消毒劑、消毒器械和抗菌制劑的生產和進口,應當由生產和進口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並符合衛生標準和規範的要求。產品上市時,應當向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衛生安全性評價報告,並按照規定要求提供材料。

第二十七條生產企業申請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境內責任單位申請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應當按照新消毒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規定的要求向國家衛生計生委提出申請。國家衛生計生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國家衛生計生委將對批準的新消毒產品發放衛生許可證。批準文號的格式為:肖偉新準字(年)號

XXXX號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有效期為四年。

第二十九條國家衛生計生委應當定期公布獲得衛生行政許可的消毒新產品的審批內容。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公告中所列同類產品不再按新消毒產品進行衛生行政許可。

第三十條經營者購買消毒產品時應當取得下列有效證件:

(壹)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二)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或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有效證書的復印件應當加蓋原持有人的印章。

第三十壹條消毒產品的名稱和標簽(包括說明書)應當符合國家衛生計生委的有關規定。

消毒產品的標簽(包括說明書)和宣傳內容必須真實,不得有對疾病的治療作用。

第三十二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消毒產品:

(壹)無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批準文件或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證的;

(二)產品衛生安全評價不合格或產品衛生質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章消毒服務機構

第三十三條消毒服務機構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具有符合國家相關規範、標準和規定的消毒滅菌設備;

(二)其消毒滅菌過程和工作環境必須符合衛生要求;

(三)具備檢測消毒滅菌效果的人員和條件,並建立自檢制度;

(四)使用環氧乙烷和電離輻射進行消毒滅菌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安全和環境保護要求。

第三十四條消毒服務機構不得采購和使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消毒產品。

第三十五條消毒服務機構應當接受當地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監督。

第五章監督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監督管理權:

(壹)監督檢查有關機構、場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

(二)監督檢查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執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範》的情況;

(三)監督檢查消毒產品的衛生質量;

(四)監督檢查消毒服務機構的消毒服務質量;

(五)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國家衛生計生委可以對已取得衛生許可證的消毒新產品進行復驗:

(壹)產品的原料、滅菌原理和生產工藝受到質疑的;

(二)產品安全性和消毒效果受到質疑的。

第三十八條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證持有人應在收到國家衛生計生委復檢通知後。

30日內,按通知的相關要求提交材料。逾期未提交相關材料的,視為放棄復審,國家衛生計生委可取消產品衛生許可批件。

第三十九條國家衛生計生委應當自收到全部復審所需材料之日起。

30日內,應當作出復審決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註銷產品衛生許可批件:

(壹)產品的原料、滅菌原理和生產工藝不符合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滅菌原理生產消毒劑和消毒器械的判定依據;

(二)產品安全性和消毒效果達不到要求。

第四十條消毒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的要求,對消毒產品的理化指標、微生物指標、微生物指標和毒理學指標進行檢測。不具備檢驗能力的,可以委托檢驗。

消毒產品的檢驗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檢驗報告應當客觀真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規定。檢驗報告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六章罰則第四十壹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暴發流行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消毒,加工、銷售或者運輸來自疫區的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毛皮的,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八條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消毒產品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

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暴發流行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消毒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

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發生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消毒物品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七章附則第四十五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傳染病:由微生物引起的疾病。

消毒產品:包括消毒劑、消毒器械(包括生物指標、化學指標和滅菌物品的包裝材料)、衛生用品和壹次性醫療用品。

消毒服務機構:指為可能被汙染的物品和場所、衛生用品和壹次性醫療用品提供消毒滅菌服務的單位。

醫療衛生機構:指醫療保健、疾病控制、采供血機構以及與上述機構有相同業務活動的單位。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02年7月6日起施行。1992 8月31衛生部發布的《消毒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 上一篇:現行法律下丈夫的債務由妻子承擔嗎?
  • 下一篇:小學生疫情防控安全教育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