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現在要承擔丈夫的債務嗎?丈夫騙了別人的錢,他的財產被有關單位沒收了。這時候妻子也擔心自己的財產會因為丈夫的詐騙而被沒收。我們來看看現行法律。丈夫的債務必須由妻子承擔嗎?
現行法律1 1丈夫的債務應由妻子承擔嗎?丈夫的債務應該由妻子承擔嗎?
1,債務範圍屬於夫妻同壹範疇,妻子將與丈夫共同承擔。
2.如果是個人債務,妻子不用承擔債務。
第1064條夫妻債務* * *夫妻壹方有相同簽名或事後追認的債務,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壹債務。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二、夫妻債務是什麽?
夫妻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生活的需要,以及對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所產生的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壹方婚前所借的財產已轉為夫妻共同財產,購買這些財產所產生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壹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壹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所得用於家庭生活或者由配偶壹方共有而發生的債務;
(4)夫妻壹方或雙方在法定義務範圍內治病、治病所產生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而發生的債務;
(六)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年人所發生的債務;
(7)為支付配偶壹方或雙方的教育和培訓費用而發生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而發生的債務;
(9)夫妻協議是* * *同壹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現行法律規定妻子必須承擔丈夫的債務嗎?1.丈夫欠的債,妻子要承擔嗎?
1.如果丈夫所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那麽由妻子承擔償還責任。
2.相反,如果這部分債務屬於丈夫的個人債務,妻子則不必償還。
3、所謂夫妻* * *帶債,是指以生活來滿足夫妻* * *需要的債務。夫妻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雙方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 * *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所產生的債務。
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89條。
二、什麽是夫妻* * *有債務?
1.日常生活產生的債務;
2.因生產經營活動發生的債務;
3.夫妻壹方或雙方因治療疾病而產生的債務;
4.因撫養子女而產生的債務;
5、因贍養老人而產生的有贍養義務的債務;
6.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割的財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其繼承、分擔的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壹方或雙方因繼承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因繼承而共同承擔的債務也應是夫妻共同債務;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生產經營產生的債務,生產經營所得用於家庭生活共享或者另壹方使用的,由此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債務;
(4)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夫妻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約定的,所欠第三人的債務歸夫妻所有。
現行法律規定妻子必須承擔丈夫的債務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債權人以個人名義對夫妻壹方的債務主張權利的,視同夫妻債務。但是,夫妻壹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對夫妻財產分割已有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同壹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壹方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壹方主張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應當清償夫妻所有的財產。
由此可見,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以個人名義借款,除極特殊情況外,壹般認定為夫妻同債。此外,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對另壹方的債務負有責任,雙方的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簡單來說,只要沒離婚,妳就要對妳老公借的錢承擔連帶責任。即使妳們之間有分割財產、打理債務、做相關正義的約定,即使房子和部分存款是妳的婚前財產,如果妳不能證明債權人知道這個約定,妳也要償還。
所以首先妳要搞清楚妳欠的錢的用途。
1,如果用於夫妻或家庭* * *共同生活,即使夫妻* * *有債務,也有償還的義務;
2.如果能證明這筆債務是丈夫的債務,妳可以拒絕債權人還錢;
3.如果借錢用於賭博,國家法律不保護此類債權債務;
如果是第壹種,因為是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和婚前財產是否公平沒有區別,應該用來償還債務。如果沒有離婚,妻子的工資會用來還債,因為妻子的收入也屬於夫妻財產。
但是要留壹定的生活費。至於房子,無論是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壹旦認定債務為* * *有債務,法院也可能會強制執行婚前個人財產。當然,如果只有壹套房子,壹般法院不會強制拍賣。具體怎麽實施要看具體情況。
如果是第二種,那就要看妳能不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妳老公借的債不是用於夫妻或者家庭生活的。
如果是第三種,完全不用理會,法律也不支持。
總之,如果妳不想還老公的債,最重要的不是離婚和財產分割,而是想辦法證明老公借的債不是用於夫妻或者家庭共同生活的。
特別要註意壹種情況,就是壹方投資經營產生的債務,也就是丈夫借錢從事經營活動。
判斷這類債務是否為夫妻同債,主要考慮兩個因素:壹是經營活動是否取得了夫妻另壹方的同意;第二,經營收益是否由* * *享有,即使另壹方配偶不同意,但經營收益用於* * *共同生活或經另壹方配偶追認,也可以定義為* * *同債。
夫妻壹方未經同意集資經營的,收益未真正享有,所發生的債務為個人債務(《最高法院關於財產分割的具體意見》第17條)。夫妻壹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所發生的債務為夫妻同債(《意見》第四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17條規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壹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未經對方同意,壹方資助其沒有贍養義務的親友所發生的債務;
(3)未經對方同意,壹方單獨集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未用於同生所負債務的;
(四)其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四十三條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財產,其債務也以夫妻財產清償。”由此可見,壹方在對外經營活動中以自己的名義發生的債務,
因其經營收入已折算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已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該債務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所以壹旦出現這種情況,通常會判斷為夫妻同債。當然,實際判決中也有特殊情況。例如,妻子不知道丈夫的生意或他的債務。
丈夫不能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家庭生活,則判定為壹方債務。壹般來說,丈夫有正當職業,只是壹時沖動做了短期的壹次性投資或投機,結果欠債不還,但也要看具體情況,看證據能否讓法院信服。基本就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