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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401-2003國家紡織產品通用安全技術規範

標準的解釋

從2005年6月5438+10月1起,GB18401-2003《紡織產品國家通用安全技術規範》將取代現行的GB18401-2001《紡織品中甲醛含量限值》,成為新的國家紡織強制性。與GB18401-2001《紡織品中甲醛含量的限量》相比,新標準不僅強調了甲醛限量,還增加了對色牢度中耐磨、汗漬、耐水、水浸出物PH值、禁用染料和唾液的強制性要求。新標準適用於在中國生產、銷售和使用的服裝和裝飾用紡織產品。國家質檢總局在新標準中特別指出,允許2005年1之前生產並符合相應技術要求的紡織產品在市場銷售,過渡期為壹年,至2006年1。新標準實施後,其他相關標準和其他技術文件中的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要求與新標準不壹致的,以新標準為準。

1簡介

2003年10月27日,中國國家質檢總局正式發布國家強制性標準——GB 18401-2003+0-2003《紡織產品國家通用安全技術規範》。本標準將於2005年6月65438+10月1日正式實施,取代原強制性國家標準——GB 18401-2001《紡織品中甲醛含量的限量》。據悉,該標準從立項到發布經歷了兩年多的時間,特別是在立項、向WTO通報、最終批準等階段,充分顯示了國家有關部門在啟動國家強制性標準過程中采取的謹慎負責的態度。該標準的頒布,標誌著我國在控制有害物質使用、規範與人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紡織產品生產、倡導綠色消費等方面邁出了法律意義上的實質性壹步。

紡織產品在生產加工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接觸到各種化學品,尤其是印染和後整理,作為典型的化學處理過程,會使用各種各樣的染料、助劑等。,而這些化學物質或多或少都有可能含有或產生壹些對人體有害的物質。當人們在使用或穿著這些紡織品或服裝時,這些殘留在紡織品上的有害物質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

倡導綠色已經成為壹種世界性的消費趨勢。生產和銷售能夠滿足人們健康和安全要求的產品不僅已經成為行業常識,也是企業提高市場競爭力的有效手段。中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紡織品生產國和出口國,如何在國際紡織品服裝貿易中保持良好的發展態勢,大力發展生態紡織品必將成為必然的選擇。

當然,生態紡織品作為壹個非常寬泛的概念,目前還沒有確切的定義,也沒有國際統壹的質量控制標準。在國際貿易領域,壹些與生態紡織品相關的合格評定程序或生態安全標誌仍處於自願認可狀態,但壹些基本的安全技術要求已成為合同的基本條款。因此,從法律法規或強制性標準的角度提出紡織產品最基本的技術要求,使紡織產品在生產、流通和消費過程中保護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是非常必要和及時的。

因為強制性國家標準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意義,所以該標準的制定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為依據的,同時也必須符合WTO/TBT協議規定的遊戲規則。由於只涉及基本安全技術要求,產品的其他要求按相應標準執行,但如果相關標準和其他技術文件中的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要求不符合技術規範的要求,則必須以規範為準。

2標準的解釋

2.1關於適用範圍

本技術規範規定了紡織產品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實施和監督。本技術規範適用於在中國生產、銷售和使用的服裝和裝飾用紡織品。很明顯,包括國貨和進口貨。對於出口的出口產品,規範規定可以按合同執行,沒有強調要強制執行標準。由於紡織產品種類繁多、用途廣泛,除了明確將服裝和裝飾用紡織產品納入本技術規範的適用範圍外,標準還以資料性附錄的形式明確規定了不屬於本技術規範範圍的產品(供需雙方另有約定或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包括:

土工布、防水油氈基布等工程紡織產品;

造紙毛毯、窗簾布、濾布、絕緣紡織品等產業用紡織品;

無土栽培基布等農業紡織產品;

防毒、防輻射、耐高溫等特殊防護用品;

漁網、纜繩、登山繩等繩網產品;

袋子、郵包和其他包裝產品;

醫用紗布、繃帶等醫療用品;

面料、毛絨玩具;

裝飾掛布、工藝品等裝飾小物件;

廣告燈箱布、遮光布等戶外裝飾產品。

上述產品大多屬於產業用紡織品,因不涉及使用過程中與人體皮膚的長期接觸,不在本強制性標準的監測範圍內。至於醫療用品和毛絨玩具,因為有專門的強制性標準,所以不在適用範圍內。

2.2關於術語和定義

鑒於本技術規範的強制性法律性質,本規範中對壹些術語進行了明確定義,以防止歧義和誤解。應該強調的是,這些定義不適用於本規範之外的其他標準文件。

紡織產品:由天然纖維和化學纖維通過紡、織、染或縫和復合制成的產品。從定義上來說,並不排除使用少量的其他纖維,而且除了服裝之外,還涉及到從紗線開始的各種後續產品和成品。

壹般安全規範:保證紡織產品對人體健康無害的最基本要求。顯然,這裏提出的是壹個相對的概念。由於紡織產品中可能涉及的有害物質種類繁多,對人體可能造成的危害也各不相同。作為壹個適用範圍很廣的基礎技術規範,無論是從法律層面,還是從技術層面,還是從技術經濟發展層面,從可執行層面,都不可能也沒有必要以較低的起點跟上更高的標準,實現跨越式發展。所以,完美不是這個規範的基本出發點。同時,規範中除了壹些與染料使用相關的基本技術安全要求外,並未涉及產品的機械物理性能對人體可能造成的危害。因此,嚴格來說,產品符合本規範的要求並不意味著廣義上對人體的絕對安全。

嬰兒用品:24個月以下嬰兒使用的紡織產品。該法規參考了Oeko-Tex標準100原版本,但與歐盟及其他許多國家現行的“36個月及以下”法規不壹致。事實上,在2004年新版Oeko-Tex標準100中,所謂嬰兒的定義也已經改為“36個月以下的兒童”。因此,在實施過程中,會出現不符合國際通行做法的問題。當然,由於對嬰幼兒產品的限制更加嚴格,對於進口產品來說,這種差異應該不會對買賣雙方產生負面影響;對於出口產品,既然規定可以按合同執行,那麽這個規範就不應該成為廠家降低產品質量的依據(尤其是2-3歲的嬰兒用品)。不過,建議在修訂守則時,將“24個月”的定義改為“36個月”。此外,在標準的執行過程中,對嬰兒用品的判斷依據將是產品特性、型號或規格,以及產品說明書、產品廣告或銷售中明確用於嬰兒和幼兒的產品。

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和不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在穿戴或使用時,大部分產品與人體皮膚直接接觸,在穿戴或使用時,產品不與人體皮膚直接接觸,或者只有少部分產品與人體皮膚直接接觸。因為沒有量化的概念,所以很難把握這兩個定義。壹般來說,與皮膚直接接觸的產品通常是內衣或其他與皮膚大面積接觸的產品;不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通常是大衣或者很少接觸皮膚的產品。但是對於壹些前衛或者時尚的搭配,內衣和大衣有時候是會有所疏離的,所以我們要從實際情況出發做出恰當的判斷。

2.3關於產品分類

該規範將所有受管制的產品分為三類:A類:嬰幼兒產品;B類: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C類:不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因為不同產品的最終用途不同,對人體的危害程度也會有很大的不同。因此,需要根據產品的用途進行分類,規定不同的要求。目前,國際上已有的壹些法規、標準或壹些標簽標準將產品按照用途進行分類,規定了不同的控制標準。雖然分類方法不同,但大部分都是根據產品與人體皮膚的接觸程度進行分類,嬰幼兒產品單獨列出,並輔以更嚴格的控制標準,因為有些有害物質對嬰幼兒的危害更大。

為了準確把握產品分類,《規範》以資料性附錄的形式給出了紡織產品分類示例(見表1),並建議未列入表中的產品類型應根據產品的最終用途確定。

表1紡織產品分類示例

類類型規範示例

A類(嬰兒用品)尿布、紙尿褲、內衣、圍兜、睡衣、手套、襪子、外套、帽子、床上用品。

B類(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文胸、腹帶、背心、短褲、棉毛內衣、襯衫、(夏)裙、(夏)褲、襪子、床單。

C類(不與皮膚直接接觸的產品)毛衣、外套、裙子、褲子、窗簾、床罩、壁布、填充物和襯布。

2.4關於技術要求

本規範提出的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要求見表2。

表2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要求

項目a、b和c

甲醛含量(毫克/千克)≤ 20 75 300

pH值為4.0 ~ 7.54.0 ~ 7.54.0 ~ 9.0。

色牢度(等級)≥耐水性(變色和沾汙)3-433

耐酸汗漬(變色、染色)3-433

耐堿汗性(變色和染色)3-433

幹摩擦阻力4 3 3

唾液抗性(變色、染色)4—

無異味

禁用能分解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

考慮到部分產品仍需濕法加工,規範規定pH值可放寬至4.0 ~ 10.5;同時,對於水洗、褪色產品,規範規定不評定色牢度。此外,規範還規定,嬰幼兒用品必須在使用說明書上標明“嬰幼兒用品”字樣(適合身高80cm以下嬰幼兒使用的產品壹般可視為嬰幼兒用品);其他產品必須在使用說明書中標明安全技術要求類別。

慎重考慮提出上述五大項的考核內容作為紡織產品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熟悉國內外相關法律、標準和壹些生態紡織品標識標準的人都知道,紡織品的壹些生態標準已經部分引入到國際紡織品服裝貿易中。這些標準從整體生態或局部生態的理念出發,對紡織品和服裝的生態安全性能提出了具體要求,不僅迎合了全球日益增長的綠色消費趨勢,也對清潔生產和生態紡織品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同時,也形成了規範企業生產、提高企業技術水平和競爭力的強大外部驅動力。然而,由於世界各國或地區之間經濟和技術發展的不平衡,這些生態標準經常被用作建立新的貿易壁壘的有效工具。根據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許多綠色技術性貿易壁壘總體上是受到鼓勵的,但壹些明顯的保護主義傾向受到壹定程度的限制。因此,目前幾乎所有的國際紡織品生態標準都是自願采用的,許多有限的控制要求往往被選擇性地采用。本文所討論的紡織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是具有法規性質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因此其具體內容既要考慮到對人體最基本的安全要求,又要考慮到當前我國紡織行業的實際技術水平、我國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人民群眾的實際消費水平。同時,根據世貿組織的遊戲規則,這壹強制性規範應對國內紡織產品和進口產品壹視同仁,不能成為限制進口的變相非關稅貿易保護措施。因此,本規範的起草者在充分考慮各種因素的基礎上,確定了以下四項選擇評估項目的原則:壹是應體現產品安全性能的基本要求;二是能夠將強制性內容納入國外法律或標準中;三是被評估項目會對產品質量產生重大影響;第四,所選項目具有可靠的檢測手段或方法。

不難發現,甲醛含量和能減少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實際上已經成為國際紡織品服裝貿易中最基本的安全技術要求。目前,我國幾乎所有出口到歐美和日本的紡織品和服裝都已被要求提供相關檢測報告,歐盟和日本都有相關法律法規對這兩項內容進行嚴格控制。至於列出的色牢度指標,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都必須對染色紡織品進行檢測。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色牢度與人體健康安全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但良好的色牢度無疑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染料脫落和轉移到人體皮膚上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風險。pH值和氣味的要求是對紡織產品的基本要求,技術上應該不會太難達標。因此,將這五項內容作為強制性監測對象,既有科學合理的依據,又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對於具體考核指標的確定,遵循以下原則:盡可能與國際接軌,盡可能與現有國家標準相銜接,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並考慮到我國紡織行業現階段的技術經濟發展水平。所以在壹些具體的數值或者考核方法上,和國外的壹些標準是有壹些差異的。比如在色牢度測試的要求中,規定同時考察耐沾汙色牢度和耐變色色牢度,而不是像國外壹些標準那樣只考察耐沾汙色牢度。此外,對色牢度等級的要求也有壹些差異。另外,禁用偶氮染料中致癌芳香胺的檢出限量要求為20mg/kg,這是基於Oeko-Tex標準100的限量要求,與現行歐盟指令30mg/kg和現有GB標準不壹致。建議在今後的標準修訂中進行調整。

2.5關於測試方法

本規範所列的五大類九項檢測項目中,除氣味沒有現成的檢測方法標準外,所有檢測均依據現有國家標準。從《規範》第二章——“規範性引用文件”中可以發現,所有引用的標準都沒有註明日期,這意味著相關試驗必須采用標準的最新版本。除了考慮鼓勵采用最新版本標準的基本指導思想外,還有壹些不成熟、不完善或尚未與國際標準接軌。隨著理論、技術和實踐的不斷改進、完善和積累,這些標準將被修訂得更加科學合理。

從引用的標準可以看出,耐摩擦色牢度、耐汗漬色牢度、耐水色牢度都與相應的ISO標準相當。水提取物的甲醛含量和pH值的測定基本相當於相應的ISO標準。耐唾液色牢度試驗在方法原理、試驗技術條件、結果評價方法等方面與國外現行方法有較大差異,結果不具有可比性。關於禁用偶氮染料的檢測方法,本規範參照1998制定的中國標準。由於禁用偶氮染料的檢測方法是壹種相對法,測定結果與實驗的技術條件密切相關。然而,中國現有的標準在技術條件方面與官方公布的歐盟標準有很大差異。所以壹些進出口產品的檢驗會遇到國內檢驗結果與國外不壹致的問題。建議修訂後的中國標準在技術條件上盡可能與國際通行標準保持壹致,避免出現騾比馬的尷尬局面。筆者將介紹該規範實施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包括測試方法的具體技術細節。

目前國際上檢測產品氣味的方法有三種。壹是壹些殘留單體引起的氣味,如甲醛、苯乙烯、丁二烯、丙烯酸酯和壹些有機溶劑;二是某些特定工藝或水質問題引起的異味,如黴味、高沸點石油烴(如印花糊料中含有的煤油)味、魚腥味(如某些形狀記憶整理中殘留的氨或胺類)和壹些用來掩蓋異味的芳香氣味;三是壹些合成材料、粘合劑或添加劑散發出的不明氣味。在這三種不同原因造成的異味中,第三種異味是某些材料不可避免的,強制限制顯然是不合適的。第壹類氣味主要是由於對某些特定的單體或有機溶劑缺乏普遍意義,需要壹些特殊的檢測技術和手段,所以不在本規範的強制範圍內。至於第二種情況,在工藝技術上是完全可以避免或消除的,具有普遍意義,故納入本規範限定範圍。氣味的測試采用主觀評價法。在三個人的獨立評價中,有兩個人聞到了所列氣味中的任何壹種,則判定該產品不合格。

2.6關於檢驗規則

本規範采用的合格評定方法有三種,壹是供方(甲方)的聲明,二是用戶(乙方)的確認,三是第三方認證。文中所列檢驗規則主要適用於用戶驗收或監督抽檢的第三方檢驗,甲方檢驗規則可由企業根據自身產品品種和管理水平自行制定。

由於本規範涉及的產品類別相當廣泛,且不同企業的產品質量和管理水平也有所不同,規範沒有規定抽樣時具體產品如何分組和確定批號,而是由供應商確定,但抽樣的基本原則是:質量好、數量多、數量少以降低成本;如果質量可靠性差,形成小批量,抽很多。因此,確定抽樣方法的關鍵在於企業的技術和管理水平以及產品質量的穩定性。由於本規範中考核項目的特殊性,如果批次中有不同的品種和顏色,則必須分別取樣,實質是重新批次。需要註意的是,抽樣方案必須按照國家推薦性標準GB/T 14162-1993《產品質量監督抽樣程序和抽樣表》確定。

關於樣本量,根據抽樣方案,從監督人群中抽取1個單位的產品進行檢測,即從不同品種、不同顏色的供應商提供的同批次產品中抽取1個樣本。所謂同品種,可以是同壹種面料,但用途或產品不同。但如果面料相同,但輔料不同,就不能作為同壹個品種。至於不同的面料,顯然不能視為同壹品種。說明書對驗收標準(結果判定)規定如下:若所有樣品均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的基本安全性能合格。若有不合格樣品,則判定該樣品所代表的品種或顏色的產品不合格。

2.7關於標準的實施和監督

由於本規範屬於強制執行的國家標準,其具體實施機制也成為本標準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紡織產品科研、生產和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自覺嚴格執行本技術規範。不符合技術規範的產品禁止在中國生產、銷售和進口。

此外,根據上述法律法規,《技術規範》賦予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全體公民通過舉報、申訴、投訴等方式對違反《技術規範》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的權利。當然,作為強制性國家標準,光有企業的自律和社會的監督是不夠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該標準明確了國家有關執法部門對紡織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從而在國家層面建立了強制性的監督機制。

考慮到強制性標準的實施必須有壹個過渡期,在序言中規定標準自2005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實施,2005年6月65438+10月1日之前生產並符合相應標準要求的產品,允許在市場銷售,過渡期為壹年,至2006年6月65438+10月65436日止。本技術規範實施後,其他相關標準和其他技術文件中有關紡織產品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與本技術規範不壹致的,以本技術規範為準。

3結論

從表面上看,這壹強制性標準的出臺為國內眾多紡織品生產、銷售和進口企業的經營活動設置了新的門檻,不可避免地帶來壹些不適應甚至困難。但如果我們把這件事放在當前國際紡織品貿易的背景下來看,就會發現這壹措施不僅非常必要,而且非常及時。

根據ATC協議,從2005年6月5438+10月1起,全球紡織品服裝貿易將取消配額,實現完全自由化。目前全球輿論似乎都看好配額取消後的中國紡織業,甚至認為中國是ATC協議的最大贏家。然而與此同時,中國正面臨著越來越多的貿易摩擦。相信反傾銷調查和懲罰性關稅已經成為業內人士熟悉的新名詞。各種技術性貿易壁壘不斷把中國的產品擋在其他國家的大門之外。甚至壹些主要進口國或與中國有類似出口產品的制造業國家的相關產業也在發起“遊行”,要求世貿組織將ATC協議規定的取消配額期限延長數年,以阻止中國紡織產品大量進入國際市場。

毫無疑問,在全球紡織品服裝貿易自由化的進程中,中國這艘大船在各種復雜的利益博弈中被推下了封潮。為了保持不敗和勝利前進,我們必須把自己變得更強。倡導綠色已經成為世界性的消費潮流,保障消費者的基本生態安全也是每壹個負責任的經營者的基本責任,它將成為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取勝的法寶。《紡織產品國家通用安全技術規範》的適時推出,不僅將有效推動我國紡織產品質量再上新臺階,有效提升我國紡織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也將在突破國際紡織品服裝綠色貿易壁壘的同時,為我國消費者免受生態有害物質侵害提供有力保障。

2002年5月12 -16日,全國紡織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在海口召開了三次國家(行業)標準審定會議。來自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中國紡織工業協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檢驗監管司、吉林、上海、天津、廣州、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紡織工業標準化研究院、全國棉、毛、服、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及相關高校、檢測中心、公司、企業的53位專家參加了此次審定會議。現將三項國家(行業)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簡要介紹如下:

1.紡織品基本安全技術要求

《紡織品基本安全技術要求》是強制性國家標準,由紡織工業標準化研究所起草。本標準參照國際生態紡織品研究和檢驗協會Oeko-Tex標準100-2000《生態紡織品的壹般和特殊技術要求》制定。規定了紡織產品的分類、基本安全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紡織產品的其他基本性能按相關產品標準執行。本標準與Oeko-Tex 100的區別:

(1)產品分類

《紡織品基本安全技術要求》根據產品的最終用途並考慮產品的實際使用情況,將紡織品分為三類,即A類(嬰兒用品)、B類(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和C類(不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裝飾類產品並不歸為單壹類別,根據與皮膚直接接觸的程度可分為B類和C類。

(2)技術要求

技術要求的制定原則:結合我國國情,充分考慮我國紡織行業的技術發展水平和產品質量因素,達到保護健康安全和降低成本的目的。Oeko-Tex 100是壹個標簽標準,只有自願申請該標簽的產品才必須符合其標準要求。因此,該標準中的很多項目沒有納入考核指標,如重金屬、農藥、有機氯載體、PVC增塑劑等。包括的強制考核項目有甲醛含量、pH值、氣味、色牢度、禁用偶氮染料。其中染色牢度的個別指標低於Oeko-Tex 100,Oeko-Tex 100的耐唾液色牢度僅為quot評價“牢度”,沒有定義等級,不方便操作。該標準對A類產品給出了具體的牢度等級,不考核B類和c類,其他四項極限指標均等於Oeko-Tex 100。

2.紡織品抗紫外線性能的評價

紡織品抗紫外線性能評價是壹項推薦性國家標準,由紡織工業標準化研究所起草。本標準參照歐盟prEN13758《紡織品的太陽紫外線防護性能》制定。規定了紡織品對陽光和紫外線防護水平的測試方法、表達、評價和標識。本標準采用分光光度計法。分光光度計法是目前世界上最流行、最通用的方法。澳大利亞/新西蘭標準、英國標準、美國AATCC標準、歐盟標準以及ISO的最新標準提案都采用了這種方法。本標準的測試原理是用單色或多色紫外線照射樣品,收集總光譜透射光線,測定總光譜透射率,計算樣品的UPF值。該儀器可以用平行光束照射樣品,並用積分球收集所有透射光。也可以用光半球照射樣品以收集平行透射光。標準規定了“抗紫外線產品”的評價原則和標識規定。

3.紡織氨綸產品纖維含量的測試方法

《紡織氨綸產品纖維含量測試方法》是推薦性紡織行業標準,由紡織工業標準化研究所和國家國內貿易局棉針織物質量檢測中心起草。本標準中的化學分析方法參照日本JIS L 1030.2-1998《纖維混紡含量試驗方法第2部分:纖維含量》制定。規定了兩種測定含氨綸產品纖維含量的方法,即方法A:分解法;方法b:化學分析。其中,方法B的適用範圍較廣,不僅適用於不適合拆卸的織物(如經編針織物、植絨織物等。),但也適用於方法a的織物,本標準規定了五種氨綸雙組分產品纖維含量的七種測試方法,其中五種測試方法是參照日本標準制定的。對試驗方法進行了實驗室間的驗證試驗和比對試驗,並對個別D值進行了修正。另外兩種測試方法是在大量實驗的基礎上總結出來的。

(1)氨綸、尼龍和維尼綸產品含量分析-20%鹽酸法和40%硫酸法

(2)氨綸及棉、麻、絲、毛、粘膠等產品的含量分析——二甲基甲酰胺法。

(3)氨綸、聚酯和聚丙烯產品含量分析-80%硫酸法

(4)氨綸和腈綸產品的含量分析-65%硫氰酸鉀法

(5)氨綸、醋酸纖維和三醋酸纖維產品的含量分析方法——75%甲酸法和丙酮法。其中,丙酮法僅適用於氨綸和醋酸纖維的含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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