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準入規範
同時,符合以下規範的上海市區戶籍家庭,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壹)家庭成員在本市居住執業,且連續三年在本市有常住戶口,連續兩年在提出申請的城鎮有常住戶口。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三口人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6萬元的;人均財富不到654.38+0.5萬元;二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財富按上述規範增長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72000元,人均財富低於1800元。
(4)家庭成員在申請前5年內無任何房屋出售或贈與行為,但家庭成員間的房屋贈與行為除外。
同時,符合上述規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單身人士(含未婚、喪偶、或離婚3年以上),男年滿28周歲、女年滿25周歲,可自主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
據悉,這是自2012上海市出臺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以來,經濟適用房申請準入標準的又壹次放寬。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限額為43560元,人均財富限額為132000元,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於72000元(含72000元),人均財富低於180元(含65438元)。相關部門表示,將進壹步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準入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政府保障能力、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住房供應等條件和因素,今後繼續合理放寬保障性住房準入標準。
二、供貨規範
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以下規格供應:
(1)單身申請人應購買壹居室。
(2)兩三個人申請壹個家庭,買壹套兩居室。
(三)四人及以上申請家庭,購買壹套三居室。
(4)家庭成員人數較多、家庭成員代際結構復雜,或家庭成員經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同意,將其原有住房提交政府指定機構購買的,區(縣)政府可酌情放寬住房供應規範,但須報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備案。
三。申請所需的信息
1.申請表:由申請人及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其他家庭成員共同簽署的* * *產權保障房申請表。
2.身份證:申請人的身份信息。
3.戶籍證明:申請人戶口簿等戶籍證明。
4.婚姻狀況證明:申請人的婚姻狀況證明。離婚的,應當提交離婚協議書或者法院離婚判決書。
5.產權證:申請人戶口所在地房屋及其他地方房屋的產權證等有效權屬證明,或租住公房證明等相關證明;原房屋已被征收(拆除)的,應當提交征收(拆除)補償安置證明。
6.收入證明材料:提出申請時申請人在正常申請期開始日之前1年的收入證明材料,包括單位證明、失業證和失業證、領取各種補貼和補助的證明、領取撫養費和贍養費的收入情況表、房屋租賃協議或合同、《上海市保障性住房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查》
7.財富狀況證明:申請人自申請期開始日起1月末的財富狀況證明,包括對賬單、債券證明、商業保險合同、車輛註銷證明、非住宅房屋或涉外房屋的產權證明等有效權屬證明,或公有非住宅房屋合同等相關證明。以及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其他財富證明材料。在規則適用期開始日起1個月結束前1年內有變賣、捐贈、提取價值較大財富情形的,還需提供相關說明和有效證明。
8.書面文件:由申請人簽署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機構對其住房和經濟狀況進行檢查並公布檢查結果的書面文件。
9.其他:街道(鄉鎮)或區(縣)住房保障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地點
申請人應當在《細則》規定的申請受理期限內向戶口所在地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 * *申請人戶籍不在同壹街道(鄉鎮)的,應當選擇向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申請人已出售本市住房或通過征收(拆遷)補償落戶,但戶口未遷出原住房,在本市其他地方有住房的,應將其戶口遷入本市其他地方的住房,再向戶口遷入地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