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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四川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2006年)的決定

1.第壹條修改為:“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根據《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2.第三條修改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必須堅持預防與打擊相結合、專門小組與群眾相結合、依靠群眾的方針,遵循多部門與地方管理相結合的原則。”3.第四條第(三)項修改為:“對全體公民特別是青少年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公民道德素質,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增強全體公民的法制觀念;" 4.第十條第(壹)項修改為“加強偵查破案,嚴厲打擊盜竊、搶劫、行兇殺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等各種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活動;"

增加壹項作為第(六)項,“加強對利用公共信息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的查處;”5.第十壹條第(三)項修改為“督促被判處管制、緩刑、剝奪政治權利、假釋、監外執行的人員的改造教育;”

第(五)項修改為“受理投訴、申訴,及時處理來信來訪。”6.第十二條第(壹)項修改為“加強刑事審判工作,依法審理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案件;”

第(二)項修改為“及時審理民事、行政案件,做好申訴和執行工作,及時妥善處理各類糾紛,防止矛盾激化,減少社會動蕩;”

第(六)項修改為“做好減刑假釋工作。”7.第十九條修改為:“民政部門應當搞好基層政權和群眾性自治組織建設,指導制定和實施村規民約,及時調解行政區劃和邊界糾紛,做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和管理工作。”八。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藥品市場和醫療秩序的管理……”。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應當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組織道德、紀律和法制宣傳教育,組織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產品,鼓勵健康有益的文化娛樂活動。加強文化市場管理,制止和取締宣揚反動、淫穢、暴力、賭博和封建迷信的影視節目和文學、藝術、音樂、攝影、戲曲等作品的出版、制作、銷售、播放和演出。”十、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民族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宣傳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問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會同有關地區、部門和單位及時指導、調解和處理涉及民族宗教人員的糾紛。”Xi。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水利、人口和計劃生育等行政部門應當嚴格依法行政管理,及時處理各類矛盾糾紛,預防和減少治安案件的發生。”十二、第三十壹條修改為“精神文明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協調創建文明單位、文明城市、文明社區、文明村鎮等群眾性活動。提倡社會主義道德和見義勇為精神,努力提高城鄉人民的道德水平和文明素質。”十三、第三十七條修改為“公民為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而犧牲的,由所在單位按犧牲論處;本人無工作單位的,由民政部門參照國家有關因戰犧牲民兵民工撫恤的規定辦理;符合烈士條件的,可以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為烈士。”十四。第四十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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