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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化的法律依據、條件和補償原則是什麽?

國有化風險補償原則

全額賠償原則

即美國國務卿赫爾在1938中提出的赫爾原則,認為國有化國家有義務以“充分、立即、有效”的方式向財產被國有化的外國投資者支付全部賠償。這壹原則建立在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的基礎上,具有保護既得權利和反對不當得利的法律基礎。

無補償原則

東道國采取國有化措施後,沒有對財產被征用的外國投資者進行補償的國際法律義務,因此沒有必要對其進行補償。這壹原則主要基於國家主權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既然國有化是東道國行使主權的行為,是壹國主權範圍內的事情,就應該由國內法來決定。采取國有化措施是維護其主權的權利,不應得到補償。在某些情況下,出於外交政策考慮或國際禮讓,或其他外交原因,可以給予補償,但不是法律義務。

適當補償原則

這是發展中國家的理論和主張,比較符合實際。在適當補償原則的基礎上是有區別的。發展中國家認為,這項原則的合理基礎是公平和互利原則以及國家對其自然資源擁有永久主權的原則。在國有化補償的實踐中,壹般采取適當補償的原則,特別是通過“壹攬子協議”給予部分補償。比如伊朗征用美資石油公司,是原來賠償的10%,戰後東歐國家國有化的賠償是部分賠償。在國有化的實踐中,中國也采取了適當的補償措施。例如,在1979年中美兩國政府達成的解決資產要求的協議中,中國同意支付8050萬美元作為解放初國有化美國資產的補償,這只相當於中國國有化美國資產總額的41%。

編輯此段落

國有化風險的防範

為了保證對外直接投資的投資安全,跨國公司必須有效防範國有化風險。風險防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1)母國。

跨國公司母國為其對外直接投資提供的風險防範主要包括:

第壹,建立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擔保體系。

這是跨國公司母國保護和鼓勵本國跨國公司進行對外直接投資的壹種國內法律制度。建立這壹制度的主要動機是為本國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的政治風險(包括國有化風險)提供法律保障,以促進本國對外直接投資,提升國際競爭地位。這個保證體系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是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二是通過國內立法保護。

第壹,各國的海外投資擔保制度涵蓋三種政治風險:匯兌風險、征收風險和戰爭風險,以資金雄厚的國有公司或有政治後盾的政府機構為保險人,壹般限於東道國批準的、符合母國對外經濟政策的合格投資。

各國海外投資擔保制度對投資保險合同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及其操作程序的規定基本壹致,主要包括:

(1)跨國公司向境外投資保險機構投保時,經審批後,雙方簽訂保險合同,投保人履行定期繳納保險費的義務。

(二)發生保險範圍內的風險事故,境外投資保險機構應當根據保險合同賠償境外投資者的損失。

(3)境外投資保險機構取得跨國公司外國直接投資者的所有權和索賠權,向造成投資損失的東道國索賠。

第二,通過國內立法保障。比如美國的援外法,日本的出口保險法等等。

第二,母國和東道國簽署的保護投資的雙邊條約。

為了保證海外投資者面臨的國有化風險,母國通常與東道國締結雙邊投資條約,為國有化風險提供條約,使之成為兩國政府的共同擔保,以配合其國內法的擔保,加強其擔保的效力。為了吸引外資,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東道國也給予外資安全感。各國簽署的雙邊投資條約中關於國有化的條款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壹是關於國有化的方式;

第二是關於國有化的條件。

幾乎所有雙邊投資條約都規定了國有化必須遵守的某些條件,如公共利益、非歧視、補償和司法審查。例如,日本與埃及1977協定規定,除非滿足下列條件,否則不得在締約壹方境內對締約各方的國民和公司的投資和所得實行征收、國有化、限制或其他等同於征收、國有化和限制的措施:

1)該措施為公共目的而采取,符合合法法律;

(2)該措施不是歧視性的;

(3)給予及時、充分、有效的補償。荷蘭、德國、美國和英國的示範條約都有大致相同的規定。中國與外國簽訂的雙邊投資條約也符合上述規定。例如,中瑞投資協定1982第三條規定:“締約任何壹方對締約另壹方投資者在其境內的投資,只能按照適當的法律程序和補償予以征收或國有化,或者采取任何其他類似措施。補償的目的應該是使投資者的財務狀況如同沒有被征用或國有化壹樣。征用或國有化不應是歧視性的,賠償不應被不合理地拖延,賠償應是可兌換的,並可在締約國領土之間自由轉讓。”

第三,母國通過參加多邊條約和多邊投資保險機構為對外直接投資提供國有化風險擔保。

1985年世界銀行年會通過的《建立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為外國直接投資國有化風險提供了條約擔保。《公約》在其保險風險中規定,該機構承保征收和類似措施的風險,即“由於東道國政府的責任或懈怠而采取的任何立法或行政措施,其作用是剝奪持有者對其投資的所有權或控制權,或剝奪其投資產生的大量收益。為了管理自己的領地,

為了促進外國直接投資流向發展中國家,世界銀行於4月1988日成立了多邊投資保險機構。該機構的業務之壹是“當接受國的議會組織或政府剝奪投資者的所有權或應有的經濟利益受到威脅時”,“當投資者對接受國政府取消合同無處投訴,投訴被無理拖延,無法得到法律保障時”,“凡加入本機構的國家的公民代表的法人機構可以申請保險的,本機構將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承保”。

由於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和保險機構承保了對外直接投資的國有化風險,跨國公司成為該公約或機構的成員後,對外直接投資的國有化風險可以得到壹定程度的控制,國有化補償問題可能成為國際索賠的對象,從而為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的國有化風險提供了國際保障,促進了跨國公司對外投資的發展。作為全球性國際組織,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在控制外國直接投資的國有化風險和促進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2)東道國

防範東道國國有化風險,對跨國公司和東道國都有利。對於跨國公司來說,可以獲得更多投資利潤豐厚的發展中國家的機會,占領更大的市場,實施全球戰略;對於東道國來說,可以選擇從跨國公司的大量對外直接投資中吸收符合自身發展要求的優質投資,更好地利用和掌握外資中的先進技術,消除跨國公司與東道國之間的不信任,有利於雙方的友好合作,促進國際經濟的發展。

為了保護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的合法權益,許多東道國通過憲法或外資立法保障國有化風險,明確規定只有在法律限定的條件下才能進行征用或國有化,並給予補償,以維護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的安全,吸引外資,發展本國經濟。關於國有化擔保的國內立法,各國的做法各不相同。有些國家只是通過憲法來保障國有化。比如印度憲法規定:“不得強行征收或者征用任何財產,除非按照規定對被征收的財產給予補償。”埃塞俄比亞《憲法》規定,不得剝奪任何人的財產,除非是根據政府根據特別征用法規定的條件發布的命令,並通過司法協商確定公平補償。墨西哥憲法規定:“除公共使用和支付賠償外,不得征用私人財產。”阿根廷、馬來西亞、菲律賓、南斯拉夫等國憲法也明確規定,征收財產必須符合公共利益,通過合法手段和法定程序,並得到“公平”、“公正”或“充分”的補償。中國《憲法》第18條規定,中國允許外國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投資和從事其他活動,其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除了憲法保障之外,許多國家還在其對外投資立法中為跨國公司的對外直接投資提供保障,而且保障的範圍通常比較廣。印尼《外國投資法》規定:“除非國家利益確實需要且符合法律規定,政府不得完全取消外資企業的所有權,不得采取措施對企業的經營權進行國有化和限制。”在采取上述措施時,“政府有賠償的義務。賠償的數額、種類和支付方式應由雙方根據國際法原則協商解決。”埃及《外國資本投資和自由貿易區法》規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項目收歸國有或征用,不得沒收、扣押或查封投資。”蘇丹1980投資鼓勵法規定:“除非是為了公共利益,並依法對投資者進行了公正的補償,否則不允許國有化,補償的價值為國有化時投資者財產評估後的時價。”泰國投資促進法1970保證鼓勵投資的企業的活動不會被國有化。中國外資立法也規定了國有化。1986頒布的《外資企業法》第五條規定:“國家對外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對外資企業實行征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

中國現行的國際投資保險制度不同於資本輸出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為外國或港澳投資者在中國投資所面臨的政治風險提供保險。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頒布了《外商投資保險(政治風險)規定》,將外商投資的政治風險列為重要的財產保險內容,為跨國公司在華投資的政治風險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3)跨國公司

從微觀角度看,跨國公司本身是防範國有化風險的最關鍵因素。跨國公司可以分三個階段防範國有化風險:第壹階段投資、第二階段投資和第三階段投資。不同階段風險防範的側重點不同。

1.投資前階段。

在對外直接投資的前期,跨國公司主要進行對外直接投資的可行性研究。在研究的基礎上,他們可以評估投資的風險,做出正確的投資決策。

跨國公司可行性研究是對具體對外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分析。在進行對外直接投資時,首先要分析東道國的投資環境,這是從宏觀角度對東道國投資風險的可行性研究。在分析的基礎上,我們提出了壹份“國別評估報告”來解釋東道國在國有化風險方面的客觀情況。

在“國別評估報告”中,在分析國有化風險時,應註意以下三個方面:

壹是東道國的國內法,即國有化風險在外資立法中的保障地位。

二是東道國是否與跨國公司母國簽訂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雙邊協定中是否有關於國有化風險的擔保條款,擔保的內容和範圍是什麽。

第三,東道國是否參加建立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公約,是否是該公約的成員,是否承擔公約要求的國際法義務及其擔保責任。投資前期風險防範的目的是將風險控制在最小的範圍內,盡可能的規避風險,防患於未然。

2.中期投資階段。

中期投資中的風險防範主要是指跨國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根據各種嚴重影響投資安全性和盈利性的事件和因素,隨時采取調整措施,以保證對外直接投資目標的順利實現。

在對外直接投資過程中,由於各種因素的變化,會出現許多不可預測的情況。因此,跨國公司應該建立壹套靈活的調整手段,具體措施如下:

第壹,投資人的調整。

也就是說,跨國公司通過與東道國當地政府或企業投資建立合資企業。這是壹種積極的調整手段,通過投資主體的分散也分散了投資風險,因為* * *要求投資主體* * *自負盈虧* * *承擔風險。這樣,跨國公司的對外直接投資可以將部分風險轉移給當地的合資企業,從而避免當地政府采取不利的政策,分散風險。

第二,投資標的的調整。

也就是說,跨國公司分散或多樣化其投資領域、行業和產品,具有很大的實用價值。例如,東南亞的壹家美國跨國公司在初始階段將其投資集中在石油制造業。隨著地方國有化呼聲的高漲,公司迅速將部分投資轉移到其他行業,從而規避了國有化風險。

第三,投資方式的調整。

它包括兩個方面:

首先是股權投資與債權投資互換。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是兩種常用的投資方式。前者以入股的形式投資,成為合資企業的投資者,按照資產產權比例定期分紅,獲得分紅收益;後者投資銀行信貸、企業和商業信貸,可以獲得穩定的利潤。當國有化風險增大時,跨國公司出售或將其股權轉為銀行信貸、母公司買方信貸等形式的債權;當債務危機加劇時,跨國公司將其貸款轉換為股票投資,雖然很難,但可以降低風險。

二是投資貨幣的轉換,即跨國公司為了防範風險,將其投資貨幣轉換為本幣。

第四,投資策略的調整。

即跨國公司實施本土化投資戰略,提高跨國公司的本土化程度。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許多發展中國家要求外資本土化,即“逐步國有化”。這樣壹來,壹些風險實際上轉移到了“本地”,國有化的風險大大降低。

第五,投資管理策略的調整。

在對外直接投資中,跨國公司能否根據客觀條件的變化及時調整投資和經營策略,直接關系到跨國公司的生存和發展。跨國公司與當地政府發生沖突時,應從長遠利益出發,盡可能與東道國保持友好關系,而不是犧牲眼前利益,采取積極合作的政策,有利於規避國有化風險。

3.投資後期。

當國有化風險嚴重危及跨國公司的生存且難以采取有效措施時,只能從東道國撤退。撤回投資,采取撤退戰略,必然會造成許多經濟損失,要有步驟、有計劃地進行,同時采取各種措施,盡可能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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