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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上的工傷誰負責?

當今社會,壹些建築公司承包了壹個項目後,往往會將該項目分包給其他公司,而其他公司可能會將該項目再次分包給另壹家公司...從而形成多層分包。然而,在建築工程層層轉包的實踐中,往往存在壹些法律風險。比如建築工程層層轉包後,工地上的工傷由誰負責?我收集了資料,大家來看看吧!

工地上的工傷誰負責?

1.承包商應對施工現場的工傷負責。除承包人應承擔壹定責任外,分包人應承擔同樣的賠償責任。承包人負責人確實無力承擔的,由發包人承擔。

2.購買工傷保險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但未參加的。職工因工負傷,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接受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相關案例

案情簡介

新余某建築公司承包當地工程後,將部分工程轉包給他人,並多次分包。

2011年3月24日,壹名建築工人在作業時不慎摔倒,造成腰椎壓縮性骨折等損傷。之後被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不服氣,不得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的建築公司向當地政府提起行政復議,後起訴勞動部門撤銷工傷認定。幾經周折,當地政府和法院均判決建築公司為工傷職工賠償責任“買單”。

分析

壹、發生工傷事故如何層層轉包建築工程?

根據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承包人必須按照其資質等級和核定的業務範圍承攬任務,不得無證或未經批準承攬。第19條規定,在承包工程施工中,有些工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自行完成或者分包,不得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承包人只有經發包人同意或者施工合同另有約定,才能將部分工程分包並簽訂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無效,雙方應對無效合同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如果雇傭人員受到傷害,分包商除承擔雇主的壹定責任外,還應承擔同等的賠償責任。

此外,勞動部辦公廳(1994年4月4日)在關於如何確認臨時工主體的復函中規定,用人單位違法使用臨時工期間發生的臨時工工傷,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承包單位負責人未報告臨時工事故的,應當承擔臨時工工傷待遇。承包人負責人確實無力承擔的,由發包人承擔。

二、工程分包應防範勞務法律風險。

施工企業在與工程承包商簽訂合同時,還應在承包商繳納的履約保證金中設定壹定數額的用工風險保證金,並約定保證金的用途和返還方式,以抵消工程承包商給施工企業帶來的不確定用工風險。

據了解,建築施工領域普遍存在壹種現象,即具有建築施工企業資質的施工承包商中標後,將部分或全部施工項目轉包或分包給其他單位,甚至非法轉包或分包給不具備我國勞動法律制度要求的用人單位資質的單位,更有甚者直接轉包或分包給個人(俗稱“承包商”,勞動法律制度未規定的、不具備勞動關系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工程壹旦轉包、分包,勞動者往往不知道如何認定工傷。

乾翔律師事務所* *曹*青律師認為,在現行的工傷認定程序中,建築承包方通常以自己與實際施工方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為由,將對工人的責任推給負責組織實際施工方的承包方,而承包方則以自己與實際施工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推卸責任。

“因此,壹些勞動者在遇到上述情況時,往往會感到無助,不願通過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權益。”曹*青表示,法院的上述判決並非單純出於對勞動者的特殊照顧,而是有據可依的。法院的判決可以使雙方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也可以有效遏制用人單位的侵權行為。

“這個案例也警示壹些建築企業要註意防範層層轉包工程的勞動法律風險。”曹*青說,首先要選擇的是合法的工程承包方式和工程承包方。施工企業盡量避免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盡量不采用掛靠方式分包建設工程,嚴禁選擇自然人作為工程承包人。在選擇組織或單位作為項目承包商時,嚴格審查其是否具備承擔相關項目的資質。

其次,著力加強工程承包商的用工管理。施工企業在與工程承包方簽訂合同時,不僅約定由工程承包方承擔用工帶來的勞動法律風險和民事法律風險,還約定了施工企業被追究經濟責任後的追償權。還應當在承包商繳納的履約保證金中設定壹定數額的用工風險保證金,並約定保證金的用途和返還方式,以抵消工程承包商給施工企業帶來的不確定用工風險。

綜上,是我對工地工傷的理解和安排。可以仔細閱讀這篇文章,結合自己的實際做出明智的決定和處理。如果妳還有什麽不明白的,或者有什麽其他的法律問題,可以來找專業的律師解答,壹定會完美解決妳的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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