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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律知識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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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工會法?如何理解我國工會立法的發展過程?

工會法是調整工會與國家、工會與行政機構之間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包括工會活動的目的和範圍,建立工會的程序,工會的法律地位,組織原則和機構,工會的權利和責任,工會經費的籌集和使用。

資本主義國家的工會立法經歷了三個時期:(1)禁止時期。在資本主義初期,國家把工人組織工會視為犯罪,利用國家機器制定法律禁止成立工會。(2)限制性時期,迫於工人運動的發展,資產階級雖然在法律上承認了工會的合法性,但也限制了工會的活動。如果工會違反了限制,它將受到懲罰或被解散;(3)承認時期,在工人運動的壓力下,資產階級不得不承認工會的合法地位,並采取壹些讓步措施。壹般認為,1871的英國工會法是最早的工會法。

中國的工會立法始於1924年孫中山領導的廣東國民政府頒布的《工會條例》,宣示了工人組織工會的權利,確認了集會、結社、言論、出版、罷工的自由。此後,國民黨政府在1928年頒布的《工會組織條例》、1952年頒布的《工會法》以及分別在1932年和1947年修訂的《工會法》對工會活動進行了各種限制,事實上剝奪了工人組織工會的自由。

真正代表工人階級利益和意誌的工會立法,始於1922年中國工會書記處制定的《勞動法案綱要》。1930年,中央革命根據地制定的《紅色工會組織法》以單行法規的形式規定了工會的性質和任務,明確了工會的宗旨。此外,中國各革命時期根據地的勞動立法也不同程度地包含了工會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50年6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明確規定工會是工人階級自願加入的群眾組織,還規定了工會的任務、組織原則、權利和義務、工會與國家的關系、工會與企業的關系、工會的組織和領導機關、工會經費來源等。工會法的頒布,為中國工會在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發揮人民民主專政的支柱作用、聯系黨和職工群眾、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促進了工會自身建設和工會運動的發展。1992年4月七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進壹步肯定了新時期我國工會階級和工會組織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產中的地位,對工會的性質、任務、權利、義務、活動標準和組織原則等重大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以法律形式體現了黨的基本路線精神。200110 10月27日NPC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並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新工會法),是在我國順利進入新世紀,政治、經濟、社會條件發生巨大而深刻變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初步建立和完善的新形勢下頒布的。新工會法進壹步突出工會的維護職能,進壹步保障職工加入和組織工會的權利,進壹步加強職工民主權利的法律保障,進壹步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進壹步保障工會工作的物質基礎,加強工會幹部依法履行職責的法律保障,確定違反工會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新《工會法》的頒布實施,對於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工人階級的主力軍作用,促進工會自身改革和工人運動的發展,推動改革和發展,促進社會主義建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為什麽要修改1992的工會法?

中國第壹部工會法由中央人民政府於1950年頒布。1992修改過壹次。由於1992工會法頒布時沒有明確提出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所以1992工會法在客觀上不能不受到歷史條件的限制。特別是隨著近年來我國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經濟關系和勞動關系的深刻變化,以及經濟結構的調整和職工隊伍的變化,工會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面臨的許多新情況、新問題迫切需要法律的規範和保障,迫切需要對1992工會法進行修改,其必要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隨機合並,組建困難,會員銳減。勞動者有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這是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在我國工會法中明確規定的。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勞動者加入和組織工會的權利經常受到侵犯,工會的組建遇到很大的阻力和困難。據中華全國總工會調查,1997基層工會由65438+593113減少到510276,1998減少到503532,會員由1995。可以看出,工會組織呈下降趨勢,會員數量銳減。壹些用人單位,特別是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限制、阻撓甚至禁止職工依法組織和參加工會。因此,新建企業工會組建率低,職工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違法侵權現象嚴重。據全國總工會1998年末統計,外商投資企業工會組建率僅為35.5%,私營企業僅為4%,鄉鎮企業僅為7.1%。

在國企改革和轉型中,也存在擅自撤銷和合並工會的問題。在壹些地方,大多數中小型國有企業通過試行改制、聯合、兼並、租賃、承包、股份合作和出售等方式,成為集體、合夥或私營企業。在這些改制企業中,工會組織和工會會員化的趨勢更加明顯。除了股份合作制,大部分工會合並或者正式保留,但工會工作難以開展。

2.工會幹部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勞動關系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工會應該明確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幹部在代表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時,與用人單位和經營者的利益並不完全壹致,工會幹部有時會為維護職工權益而采取報復行為。

3.拒絕支付或拖欠工會經費。目前,各級工會經費難以保障。數據顯示,我國工會經費收繳率不足50%。在基層工會,企業拖欠和拒交工會經費的現象更加嚴重,工會經費更加困難。經費是工會開展活動的必要物質條件。由於經費得不到保障,壹些地方工會和企業工會根本無法開展活動,有的甚至發不出工會幹部的工資。造成這壹問題的原因主要有:第壹,雖然《工會法》對工會經費的撥繳有明確規定,但對拖欠和拒繳工會經費沒有相應的制裁措施,導致壹些企業行政方面無視《工會法》的規定,拒繳和拖欠工會經費。二是部分國有企業經營困難,虧損嚴重。職工工資連年下降,有的甚至發不出工資,更不用說工會經費的撥付了。第三,現行工會法沒有對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的工會經費分配作出具體規定,使得這些企業的工會經費分配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

4.違反工會法的法律責任。1992工會法沒有規定違反工會法的法律責任。因此,《工會法》實施中非法合並、工會、打擊報復工會幹部、非法侵占和挪用工會財產、拖欠、拒繳或者非法扣押、劃撥工會經費等問題沒有得到有效遏制,都與缺乏明確有效的法律責任有關。即使壹些侵權案件上了法庭後,辦案法官也很難依據國家法律規定的罪刑法定原則對對方進行法律制裁。二是很多地方人民法院拒絕受理違反工會法的侵權案件,使得工會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在此,我們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壹步認識修改工會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壹,改革開放的新形勢要求修改工會法。1992工會法頒布以來,隨著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的發展,這些企業從業人員迅速增加,成為我國工人階級隊伍中的壹支生力軍。黨的十五大提出,調整和完善所有制結構,實現公有制多種形式並存。許多中小型國有企業通過拍賣作為私營企業出售,壹些大中型國有企業改為股份制企業。而1992工會法卻不能適應這種新形勢,使得這些企業中的工會處於壹種沒有法律依據、沒有保障的狀態。客觀形勢的發展迫切要求修改工會法,從法律上規範和保障非公有制企業職工組織和參加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的權利。

第二,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系的變化要求修改工會法。目前,壹些外資企業、私營企業,甚至改制企業都存在侵犯職工政治權利、勞動權利、人身權利和經濟利益的問題。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化,勞動關系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面對市場競爭,企業為了追求更高的利潤,容易忽視甚至侵害員工的合法權益。因此,要加大依法維護職工利益的力度,進壹步突出工會的維護職能,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主動性,並從法律上予以保障。否則,工會就會脫離職工群眾,失去存在的基礎。

第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工會工作和工會幹部的保護是突出的要求。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勞動關系的變化,政府的職能逐漸轉變,行政手段保護工會幹部權益的作用越來越弱。工會幹部在加強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同時,也加大了自身的責任和風險。近年來,工會幹部因維護職工權益遭受打擊報復的現象日益增多。壹些企業工會主席任期未滿就被調離;有些在沒有任何法律程序的情況下被解雇;有些人的工資被扣除;有的無故被辭退,嚴重影響了工會幹部維權的積極性,需要法律手段予以保障。

第四,市場經濟條件下工會組織建設的發展變化和工會維權工作的要求。隨著農村的城市化和鄉鎮企業的規範化,鄉鎮和街道工作人員的數量越來越多。如何維護鄉鎮企業職工和街道職工的合法權益,幫助和引導職工建立工會,越來越突出。隨著非公有制企業的發展,小企業越來越多,25人以上才能組成工會委員會的要求已經不能滿足這類企業職工建立工會、維護權益的需要。因此,應該做出相應的調整,降低建立工會的人數,允許聯合組建工會。隨著企業產權制度的改革,在企業兼並重組過程中,工會組織與工會機構合並的現象十分突出,應通過法律加以規範,使保險工會組織能夠正常開展工作。

第五,工會法的法律責任和工會訴權的要求。我們知道,維權的最後手段是追究法律責任,對違法者進行法律制裁。《工會法》實施中侵犯工會權益的問題,如非法合並工會、打擊報復工會幹部、非法侵占和挪用工會財產、拖欠、拒繳或非法查封、劃撥工會經費等,都與缺乏明確有效的法律責任規定有關。在壹些地方,人民法院拒絕受理違反工會法的侵權案件,使工會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嚴重影響國家法律的權威和尊嚴,這與工會法沒有明確規定工會的申訴權有直接關系。

第六,實踐經驗的積累和形勢發展的要求。自1992《工會法》頒布實施以來,全國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部分城市分別制定頒布了工會法實施辦法和條例,在壹定程度上彌補了工會法的壹些不足,規範了實踐中總結的經驗和方法,對工會法的規定進行了創新和突破。但是,由於各地規範不壹,工會法的執行情況參差不齊。壹些具體規定需要進壹步論證,工會法亟待盡快統壹規範。

近年來,黨中央作出重要指示,要求進壹步貫徹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方針,做好工會工作,充分發揮工人階級當家作主的作用。特別是黨的十五大和十屆四中全會在這方面提出了許多明確具體的要求,如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職工代表參加董事會和監事會等。對此,各地在實際工作中積累和創造了許多新鮮經驗。有必要通過修改工會法,以法律形式確認、規範和保證這些方針、政策和經驗的實施。目前,中國已經批準了《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約》規定,人人有權組建工會和加入他選擇的工會,除法律規定外,這壹權利的行使不受限制。作為締約國,為了條約的順利實施,為了維護中國工會的團結,為了防止國內外敵對勢力的破壞和非法組織的出現,有必要從法律上對相關問題進行規範。此外,面對中國即將加入世貿組織,經濟結構和勞動關系的調整,要求工會必須適應形勢的發展,改變傳統的工作方式和方法,與國際接軌,借鑒國外有益的經驗,如建立集體合同制度和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確保中國工會的獨立性和社會主義特色。這些都要求盡快修改工會法。

新工會法修改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1998 65438+2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修改工會法列入立法計劃。1999年初,由NPC法工委牽頭,NPC內司、中華全國總工會參加的修訂小組成立,歷時兩年10個月。2001 10 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工會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對工會法進行了44項修改。修改工會法的目的是為了適應新的形勢,總結實踐經驗,對新建企業建立工會、保護企業職工和工會幹部的合法權益、工會經費的收取、對侵犯工會合法權益行為的制裁等作出壹些補充規定。中心是突然強化工會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職能。工會法修改的主要內容如下:

1,關於工會的活動。現行工會法第四條規定:“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這裏規定的工會“以憲法為基礎的活動準則”,是指工會活動要遵循憲法規定的基本原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這是工會必須遵守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活動準則。修正案草案進壹步規定:“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 * *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2.充分發揮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作用。為了突出和強調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能,新工會法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整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了保證工會能夠有效地發揮作用,保護和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

目前,壹些企業無視員工的勞動條件和安全,隨意延長工作時間,克扣員工工資,不提供勞動安全保護,甚至限制員工的人身自由,嚴重侵害員工的合法權益,導致惡性安全事故和員工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對此,工會有責任及時反映情況,代表職工與企業就維護職工勞動權益問題進行協商,讓企業予以糾正,避免矛盾進壹步激化,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因此,新《工會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情形,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進行協商,要求其采取措施予以糾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研究處理並向工會答復;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壹)克扣職工工資;(二)未提供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三)隨意延長工作時間的;(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增加這些規定,有利於工會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增強工會組織的凝聚力,充分發揮工會的作用。

3、關於新企業組建工會的問題。最大限度地把職工組織進工會,保證工會更好地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做好新建企業工會的創建工作,是工會的壹項基本任務。為了保證工會的順利組建,新工會法規定:“會員在二十五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25人的,可以單獨設立基層工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兩個以上單位的成員聯合設立基層工會委員會。”針對壹些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和鄉鎮集體企業建立工會阻力大、進展慢、覆蓋率低的情況,新工會法增加了壹條規定:“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通過上級工會的指導和幫助,加強基層工會的建設。新《工會法》規定,職工阻礙其依法加入工會、阻礙上級工會幫助和指導其組建工會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4.論專職工會幹部的建立和工會幹部的保障。1992工會法沒有規定專職工會幹部的設置。國企工會幹部屬於國家幹部,基本上是專職的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特別是隨著各種非公有制經濟的快速發展。很難要求所有不同所有制的企業都設置專職工會幹部。另壹方面,要在企事業單位中保持壹定數量的工會骨幹成員,使他們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從事工會工作。為此,新工會法作出了更加靈活的規定:“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組織可以設專職工作人員,其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這樣企事業單位工會幹部可以根據需要專職或者兼職,更適合不同情況。

基層幹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往往與企業行政發生沖突,有的人甚至被打擊報復。比如基層工會維權幹部勞動合同因各種原因終止,或調離原崗位,或降低工資,有的工會幹部勞動合同到期後以各種借口不續簽。在確保工會維護職工利益的同時,也迫切需要保護工會幹部的合法權益。因此,新工會法在原有規定的基礎上增加規定:“工會主席、副主席的罷免必須經工會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未經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自動延長勞動合同,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限;非專職的主席、副主席或委員,其未履行的勞動合同自任職之日起終止。任職期間,除個人重大過失外,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5.論工會與企業的平等協商。65438-0994,中國頒布實施勞動法。《勞動法》實施後,工會依據《勞動法》的規定,大力推進集體合同工作,與企業簽訂集體合同,更好地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取得了明顯成效。從近幾年的實踐來看,在企業特別是非公企業中,工會代表職工通過平等協商與企業簽訂集體合同,有利於發揮維權職能,建立和維護和諧的勞動關系。平等協商應當主要圍繞維護職工的工資、福利、作息時間、勞動安全衛生等勞動權益,簽訂集體合同。因此,新工會法規定:“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工會代表職工與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6.關於工會經費。根據1992《工會法》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本單位工會撥交經費;建立工會組織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會撥交經費。該基金在企業所有稅收之前支付。工會收取的經費用於開展各項工會活動,其中60%留在企業工會,40%上繳上級工會調劑使用。現在的問題是,工會經費收繳相當困難,尤其是非公企業,拖欠和拒繳工會會費現象嚴重。因此,新《工會法》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各種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照統壹標準撥交會費,並規定了實施程序:“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照全部職工月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經費。”“企業、事業單位拖延或者拒絕撥付工會經費的,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7.關於法律責任。1992《工會法》對壹些企業拒不組建工會、不按規定繳納會費、侵犯工會或工會幹部合法權益應承擔什麽責任,由什麽部門按什麽程序追究,都沒有具體規定。過去在單壹公有制經濟體制下,壹般不會出現這些問題。企業所有制結構多元化後,這些問題逐漸增多,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制度,這是貫徹工會法,維護國家法律尊嚴所必需的。因此,新工會法增加了壹項法律責任。主要內容有:

第壹,法律規定工會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工會違反本法規定的,有權請求人民政府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工會的經費和財產受到侵占,拒不退還的,工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退還並賠償損失

二是對依法行使職權的工會幹部打擊報復增加了處罰:“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職工,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工作崗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或者人身傷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恢復工作,補發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責令其支付本人二倍的收入。”

三是對因參加工會活動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和阻礙工會依法行使職權的勞動者,增加了罰則:“因參加工會活動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恢復工作崗位,或者責令其支付其年收入二倍的賠償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改正: (壹)阻撓工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組織職工行使民主權利的; (二)非法撤銷或者合並工會組織的;(三)阻止工會參與傷亡事故和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行為的調查處理。"

四是增加了對阻撓工會或者職工依法組建或者加入工會的處罰:“阻撓職工依法加入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建立工會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何理解新工會法的意義?

200110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並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是在我國成功進入新世紀,政治、經濟、社會條件發生巨大而深刻變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和完善的新形勢下頒布的。新《工會法》適應了建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有利於充分發揮工會在黨和政府與職工群眾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對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穩定大局具有重要意義。新《工會法》堅持憲法的基本原則,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貫徹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指導思想,體現工人階級的主人翁地位,具有鮮明的社會主義特色和時代特征。新工會法對於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工人階級的主力軍作用,促進社會主義建設的發展,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新工會法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級工會代表職工利益,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這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維護全國人民的整體利益。“所有這些都進壹步突出和強調了工會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方面的作用,進壹步保證了工會在保護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方面能夠有效地發揮作用。

新工會法明確規定,工會負責組織和教育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發揮主人翁作用,維護全國人民的整體利益,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動員和組織職工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組織職工參與企業和事業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提高職工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文化技術素質。這些規定有利於調動和保護職工的積極性,通過改革進壹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

新《工會法》貫穿了工會組織參與改革開放的基本精神,規定了工會組織在改革開放中的地位、作用和責任,為工會進壹步支持改革、組織動員職工參與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特別是工會在改革和搞好大中型企業,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過程中,主動調查研究,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協助黨和政府開展各項工作,處理和協調各方面的利益,保證改革的成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新工會法以基本法的形式系統規定了工會的權利,包括結社權、參政議政權、民主管理權和民主監督權等。,規定了實現這些權利的途徑和形式,為工人階級權利的實現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和法律保障,豐富和充實了社會主義民主,進壹步完善了以憲法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

新《工會法》為工會工作在多變的國際工會形勢下堅持社會主義條件下的工人運動提供了正確的方向和保證。新工會法的規定堅持了工會性質的階級性和群眾性的統壹。在工會的任務中,突出維護職能,強調維護、建設、參與、教育四種職能的統壹。在工會活動的準則上,堅持黨的統壹領導和工會獨立自主工作的統壹;在組織原則上,堅持民主集中制,保證了工人階級和工會的團結統壹;在處理工會與政府的關系、工會與企事業單位的關系上,強調根本利益的統壹,維護全國人民的整體利益,維護企事業單位的合法利益和職工的具體利益的統壹。新工會法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運動和工會工作的基本特征。

新《工會法》有利於進壹步加強工會笛建設,促進工會自身改革,發揮工會組織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新《工會法》以法律形式確認了工會工作的實踐成果,豐富了工會工作的內容,賦予了工會組織廣泛的權利和重大的責任,推動工會組織走上法制化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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