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工人工資的底線是基於什麽?

工人工資的底線是基於什麽?

我國實施最低工資制度的若幹問題研究

自新西蘭於1984年頒布《勞資調解仲裁法》,從而確立了世界上第壹個最低工資制度以來,最低工資制度逐漸從個別國家的做法發展成為壹種世界性的做法。迄今為止,世界上已有130多個國家建立了最低工資制度。

我國6月1995 65438+10月1日生效的《勞動法》規定了我國建立最低工資制度的內容。充分認識最低工資制度對中國這樣壹個從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的發展中大國可能產生的影響,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最大限度地減少其消極影響,是壹項重要的任務。

第壹,最低工資制度的性質

最低工資制度是政府幹預勞動力市場的壹種手段。它為勞動者的工資設定了壹個“底線”,通過合法的手段保證工薪階層所掙的工資至少能夠滿足自己和家人的基本生存需要。

勞動力市場本身的運行可以安排符合市場邏輯(即行業、職業、工種之間的工資比例關系)的工資結構。在不受外力幹擾的勞動力市場中,工資是由勞動力的供求關系決定的。當勞動力供大於求時,工資下降;當需求超過供給時,工資上漲(通常這種工資變化不是用貨幣工資的變化來表示,而是用實際工資的變化來表示)。勞動力市場的供求均衡點決定了工資水平。壹般來說,勞動力市場是分割的(比如醫生和律師、建築工人和廚師都有自己的職業勞動力市場,這些市場之間幾乎不可能相互轉換),所以各種職業的工資水平實際上是由職業勞動力市場的供求決定的。作為勞動力市場價格的接受者——雇主(或雇主),只要支付通行的市場工資(即均衡工資),就可以雇傭他所需要的各種勞動者,這些勞動者所賺取的工資形成了符合市場機制邏輯的工資結構。

而有壹類勞動力的供給基本處於無限狀態,即沒有專業技能的初級勞動力。這些勞動力處於同壹個勞動力市場,相互之間具有很強的可替代性。對於任何壹個經濟體系來說,由於科技進步和競爭的需要,壹般來說,企業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具有壹定技能的技術工人都是供不應求的,而初級勞動力則處於供過於求的狀態(即使暫時供不應求,也會因為移民的參與而回到供過於求的狀態)。勞動力的買方處於強勢地位,賣方處於弱勢地位,兩者幾乎沒有區別。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初級勞動力的市場工資只受社會習慣和雇主道德的影響,基本上長期處於較低水平。這些勞動者的工資在任何壹個用人單位的工資序列中都處於最低水平。

壹般意義上的最低工資制度只是政府為了提高初級勞動力的收入而幹預勞動力市場的壹種手段。其表現形式就是從法律上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給員工的工資“底線”——最低工資率(我國勞動法中稱最低工資標準)。其實質是通過規定最低工資率,把初級勞動力的工資提高到這些勞動者的市場工資之上,以達到某種社會公平。

由此可見,最低工資制度真正的直接受益者是壹些加入就業者行列的初級勞動者(下面會解釋為什麽不是所有的初級勞動者),而技術勞動者(包括專業人員)從中受益甚微。這是因為,壹般來說,熟練勞動力是供不應求的,其由勞動力市場決定的市場工資遠高於初級勞動力,最低工資率的設定對他們的影響不大。因此,在實行最低工資制度的勞動力市場上,工資是由平行的“雙軌制”決定的,即初級勞動力的工資受最低工資率的影響很大,甚至由最低工資率決定。技術工人的工資仍然由勞動力市場的供求關系決定(雖然最低工資率的每壹次調整都會在壹定程度上影響技術工人的工資,但這並不是技術工人工資決定的主要方面)。

從最低工資制度的性質也可以看出,最低工資率明顯不同於我國傳統工資等級中的最低工資(或壹級工資)。工資表給出了壹個“工資標準”,必須執行,即適用某壹標準的勞動者工資不能低於但不能高於這個標準,而最低工資率給出了壹個適用於某壹地區所有職工的“工資底線”,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這個標準。

第二,最低工資制度對國民經濟的影響

最低工資制度會對國民經濟產生正負兩方面的影響,其負面影響尤其值得註意。

1.最低工資制度對就業的影響

最低工資制度對就業的影響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分析如下。首先,最低工資制度的實施會導致完全競爭的勞動力市場出現壹定程度的失業,最低工資制度適用於所有勞動力。這是因為在雇主(雇主)追求利潤最大化的情況下,它必須使其邊際勞動力成本(指因為雇傭壹個新工人而需要付出更多的勞動力成本)等於其邊際收入乘積(指因為雇傭壹個新工人而增加的收入)。在完全競爭的勞動力市場中,雇主是勞動力價格的接受者,即市場通行工資的接受者。因此,市場通行的工資是邊際勞動力成本。在政府規定最低工資率的情況下,由於最低工資率高於通行的市場工資率,增加了邊際勞動成本,雇主在利潤最大化的情況下要求的邊際收益產品也會增加。結果是,雇主減少了雇員的數量,也就是削減了雇員,產生了失業。

其次,在買方壟斷的情況下,最低工資制度的實施會導致工資和就業的增加,但壹般來說,買方壟斷的情況很少。買方壟斷是指勞動力市場上只有壹個需求者的情況。比如壹些大企業在某些地區壟斷了某個行業的勞動力市場,也就是在某些工作領域只能去某個企業。對於壹個排他性的企業來說,由於它是勞動力市場上的唯壹買方,企業每雇傭壹個工人,就必須支付更高的工資,並與之保持同步。因此,它必須提高原有員工的工資。其邊際勞動力成本高於工資,其邊際收益乘積等於邊際勞動力成本,高於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時的工資。因此,在勞動力買方壟斷市場,工資和就業都低於競爭市場。在這個市場上,建立最低工資制度,只要最低工資率不超過邊際勞動成本或邊際產品收入,就業率和工資率就會提高。

第三,在最低工資制度不適用所有部門的情況下,對就業的影響要看具體情況。假設勞動力市場由兩個部門組成,壹個是適用最低工資制度的部門,另壹個是不適用最低工資制度的部門,這個部門的勞動力需求下降,因為適用最低工資制度的工資增加,壹些過去在這個部門工作或求職的勞動者不得不轉向不適用最低工資制度的部門去找工作。所以這個部門的勞動力供給增加,導致他們的工資下降,對就業量沒有影響。有學者指出,在兩個部門的情況下,最低工資制度對就業有兩種影響。壹方面,在適用最低工資制度的部門因實施最低工資制度而失業的勞動者,以及在不適用最低工資制度的部門面臨激烈競爭的勞動者,可能在不適用最低工資制度的部門接受較低的工資,但也可能退出勞動力市場。當有退休、深造等其他選擇可供選擇時,他們更有可能退出勞動力市場,這樣就業壓力會得到部分緩解;另壹方面,在適用最低工資制度的部門因實施最低工資制度而提高工資率,也可能吸引壹部分過去在不適用最低工資制度的部門工作的勞動者,或者沒有進入勞動力市場的勞動者進入勞動力市場,在適用最低工資制度的部門求職,從而增加失業壓力。這兩個方面的綜合效應將由兩個部門之間的勞動力替代、供求彈性以及最低工資制度導致的兩個部門之間的工資差距決定。

綜合以上情況,由於勞動力市場買方壟斷在經濟現實中很少存在,壹般來說,最低工資制度的實施會導致就業減少或就業增長率降低。

2.最低工資制度促進了物價上漲

失業的存在和增加會促使政府采取刺激經濟增長的措施來減輕失業的壓力,包括擴張性的財政和貨幣政策,這將導致物價水平的上升。但由於名義最低工資率不變,實際最低工資率會隨著物價水平的上升而下降,企業願意雇傭的勞動力數量會隨著實際最低工資率的下降而增加。當最低工資率下降到均衡工資率水平時,就業就會增加到最低工資制度實施前的水平。因此,雖然最低工資制度的直接影響是減少就業,但經過壹段時間後,減少的就業得到了恢復,但代價是物價水平上升。當物價上漲,實際最低工資率下降到壹定水平時,政府不得不提高最低工資率,導致就業再次減少,政府再次采取措施刺激經濟增長,造成循環。與之相伴隨的是物價水平的不斷提高。

在壹個不斷發展的經濟體中,由最低工資制度引起的失業壹般不會出現。但理論分析表明,在名義最低工資率因通貨膨脹的影響而不得不提高的情況下,最低工資制度的影響是降低平均就業水平,但就業的平均增長率不會受到直接影響而降低(主要是因為經濟擴張帶來了就業的擴大)。

3.最低工資制度對收入分配的影響

最低工資制度可以在壹定程度上保證低收入員工獲得“公平”的工資,實現社會和財政分配的相對均等化;但是,我們不能不看到,最低工資制度的實施會導致壹定程度的失業,從而導致初級勞動力的就業減少,未進入就業者行列的初級勞動力更難獲得就業機會,這將降低在低工資制度未覆蓋的部門就業的勞動力的工資。因此,從整體上看,初級勞動的收入未必會提高,社會財富分配的差距未必會縮小。

此外,最低工資制度還導致社會和經濟效率的損失。首先,因為最低工資制度的實施導致失業,社會失去了這些失業人口對社會的輸出,社會受損;其次,即使最低工資制度沒有覆蓋全部勞動力,社會也不會因為初級勞動力而從不適用最低工資部門轉移到適用最低工資部門。即勞動力資源轉移受阻,造成損失。

第三,最低工資制度對中國的影響

目前,最低工資制度在中國還沒有得到廣泛實施。已經實施最低工資制度的省市,由於實施時間短(珠海最早是中國大陸從1989開始),缺乏統計數據,不具備進行實證分析的條件。但根據我國目前的工資狀況、勞動力市場狀況、企業行為、工資制度狀況以及未來可能的發展,可以對最低工資制度的影響進行初步分析。

最低工資制度將對規範用人單位行為起到積極作用。我國放開了對企業工資標準的控制,國有企業的工資決策權大大增強,企業的工資形式和標準日益多樣化,對搞活企業內部分配、調動職工生產發揮了巨大作用。但是,壹些企業也任意克扣和處罰,任意壓低勞動者工資,實行“不保底”政策,不僅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危害了社會穩定。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所有制形式日益多樣化,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迅速。非公有制經濟中的壹些企業也在利用中國初級勞動力供大於求的事實,過度壓低這些勞動者的工資。最低工資制度的實施將對上述單位的行為起到壹定的規範作用,從而保護勞動者權益,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此外,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不可能繼續制定和執行國家企業工資標準,否則會嚴重損害市場的效率,造成工資構成的混亂。其結果將導致勞動力市場價格信號的嚴重扭曲,危及企業的發展和勞動力市場的運行。最低工資制度的實施將為企業實施適合自身特點的工資形式提供科學參考。

目前,最低工資制度的實施將主要影響非國有經濟部門的勞動力成本。改革開放以來,“增加職工收入”目標在國企目標體系中壹直占據重要地位,勞動力市場的供求對國企的直接影響很小。所以國企初級勞動力的工資基本都在市場均衡工資之上。從理論上講,最低工資制度的實施不會對國有企業,尤其是大中型國有企業產生很大的影響。非國有經濟部門,特別是壹些勞動密集型的外商投資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個體勞動者,從企業創辦之初就基本受到勞動力市場供求的制約和影響。在這些單位工作的初級勞動者,基本都是直接從勞動力市場招聘的,工資都是市場通行的工資,水平比較低。因此,最低工資制度的實施會增加這些企業的人力成本,不排除部分勞動者失業的可能。

最低工資制度的實施將逐漸影響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區域布局。在我國經濟欠發達省份,職工平均工資約為全國平均工資的85%,而在經濟發達省份,約為全國平均工資的1.36%。經濟欠發達省份職工平均工資僅為較發達省份職工平均工資的62%左右,實際差距甚至比統計數據顯示的還要大。所以不可能制定全國統壹的最低工資率。而且在壹些省區,由於經濟發展差異很大,會按地區制定幾個最低工資標準。這樣,全國就會形成幾個地區,這些地區的最低工資率是不壹樣的。較發達地區的最低工資率會較高,而欠發達地區的最低工資率會較低。這樣,勞動密集型企業就會逐漸向最低工資率較低的地區特別是基礎設施條件較好的地區集中,從而促進經濟欠發達地區的經濟發展,在壹定程度上鼓勵對這些地區的投資。這對中國產業布局的平衡,縮小地區間經濟發展的差距是非常有利的。

四、實施最低工資制度應註意的幾個問題

由於最低工資制度的特點和我國的現狀,在實施過程中必須註意以下問題。

1.設定最低工資率

首先,最低工資率要符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寧低勿高。我們必須充分認識到,我國是壹個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國家,就業壓力大,企業隱性失業還很嚴重,數億農村剩余勞動力需要向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轉移,這就決定了最低工資率只能低;如果中國的最低工資率更高或更快,將導致中國勞動力成本迅速上升,中國在勞動力方面的優勢迅速喪失,這不僅不利於吸引外資,也不利於中國參與國際競爭,延緩中國的現代化進程。這也適用於中國所有地區。如果某壹地區設定的最低工資率過高,不僅會導致該地區企業生存困難,也不利於吸引該地區以外的投資。結果只能是延緩這個地區的發展,增加這個地區的就業壓力,從根本上損害這個地區居民的利益。

其次,省級行政區最低工資率的數量不宜過多。我國《勞動法》規定,省級政府確定本行政區域的最低工資標準。我們認為,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的情況,省級政府有必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幾個最低工資標準。但最低工資率的數量應盡可能少,否則會嚴重分割勞動力市場,給勞動力流動設置障礙,降低社會效率。壹些作者認為,根據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狀態,最低工資率只能制定適合當地情況的最低工資率,甚至每個縣都可以制定適合實際情況的最低工資率。我們認為,首先,這些作者混淆了最低工資率和傳統等級工資表中壹等工人的工資標準。本文在提到最低工資率時,反復使用“底線”的概念,即最低工資率是勞動者應得工資的“底線”,而不是“標準”。因此,在經濟發展水平差異不大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之間,可以適用壹個最低工資率。其次,這些作者擔心,如果最低工資率低於壹些企業已經實施的工資,那麽最低工資制度的實施將導致這些企業的工人工資降低。筆者認為,由於勞動力市場的作用和雇傭勞動者的勞動技能和經驗的積累,降低雇傭初級勞動者工資的企業將面臨失去這些勞動者和失去他們培養的投資的風險。因此,不會出現因實施最低工資制度而降低被雇傭勞動者工資的情況。

2.國有企業

最低工資制度的實施要防止最低工資率的調整對國有企業職工工資同比例增長的刺激。

筆者曾指出,在實行最低工資制度的前提下,工資實際上是由平行的“雙軌制”決定的,即技術勞動者的工資由勞動力市場的通行工資決定,而初級勞動者的工資主要受最低工資率的影響甚至決定。但在我國目前條件下,勞動力市場發育尚不成熟,國有企業就業受勞動力市場供求的影響仍然較弱,“增加職工收入”仍然是國有企業追求的主要目標之壹;因此,要防止最低工資率的每壹次調整都成為國企為全體職工同比例漲工資的借口。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實際上是將工資與物價掛鉤,進而導致工資和物價的上漲,造成嚴重的通貨膨脹,危及中國的經濟發展。

3.鄉鎮企業問題

在鄉鎮企業實行最低工資制度,不利於鄉鎮企業的發展,不利於我國二元經濟結構的消除。

鄉鎮企業是否實行最低工資制度壹直是壹個有爭議的問題。主張鄉鎮企業實行同樣的最低工資制度的人認為,首先,從國際上看,最低工資制度只有實行和不實行之分,不同地區實行不同的最低工資率,從未有過根據企業“出身”決定是否適用最低工資制度的先例;其次,目前我國許多鄉鎮企業的規模、技術水平和生產能力都超過了壹些國有企業,鄉鎮企業沒有理由不實行最低工資制度;第三,鄉鎮企業職工的利益應得到平等保護。

筆者認為,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中國嚴重的二元經濟結構不可能完全消除,難以想象的是,數以億計的農業剩余勞動力(相對於第二、第三產業而言,大部分是初級勞動力)正在轉向第二、第三產業,全部被城市吸收。在相當長的時期內,鄉鎮企業是我國農業剩余勞動力向二、三產業轉移,逐步消除我國二元經濟結構的主要途徑。這是中國特色的東西,在其他任何國家的歷史和現實中都是沒有的。因此,在最低工資制度的問題上,沒有必要去尋找其他國家的先例。我國鄉鎮企業的發展程度差異很大,不同地區鄉鎮企業,甚至同壹地區不同鄉鎮企業的差異程度,遠遠大於最發達地區和最不發達地區的經濟差異程度。因此,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雖然壹些鄉鎮企業在各方面都超過了國有企業,但大多數鄉鎮企業在技術裝備、企業規模、職工素質、資金實力等方面與國有企業仍有較大差距。尤其是欠發達地區的鄉鎮企業處於利潤微薄、無力調整生產方式的境地(這類企業在西方經濟學中被稱為“邊際制造商”),最低工資制度的實施很可能導致這些鄉鎮企業減產甚至倒閉。同樣,由於農村勞動力大部分是初級勞動力,農業生產的比較效益較低,所以中國的普遍情況是,只要能在鄉鎮企業就業,他們的收入就會高於農業勞動力,而作為初級勞動力,他們只能找到與目前工作報酬相同或更低的工作(這類工人在西方經濟學中被稱為“邊緣勞動力”)。因此,最低工資制度的實施很可能使鄉鎮企業減產或破產。鄉鎮企業的勞動力不僅享受不到實行最低工資制度的好處,甚至連最起碼的“飯碗”都被打破了。鄉鎮企業實行最低工資制度的“好心”做了“壞事”,本來是為了保護鄉鎮企業職工的利益,結果卻從根本上損害了農村求職者的利益,甚至嚴重阻礙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因此,長期以來,鄉鎮企業實行最低工資制度不應被視為國家或省的政策。

4.最低工資率的調整

最低工資標準應根據宏觀經濟運行情況適當調整。

為了保證初級勞動力的基本生活,使其分享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最低工資率應不斷調整。在當前我國通貨膨脹率較高的情況下,如何選擇最低工資率調整的時機和幅度,對物價水平有著重要的影響。調整的時機在通貨膨脹加劇時期會進壹步推高物價水平,而在通貨膨脹得到控制、政府開始采取寬松的貨幣和財政政策時調整最低工資率,將有利於擴大有效需求,刺激經濟增長。調整的幅度也要看宏觀經濟形勢。在經濟持續穩定發展和長期低通貨膨脹率的情況下,最低工資率的增長幅度可以高於通貨膨脹率並低於人均國民收入或勞動生產率的增長,使初級勞動力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但在宏觀經濟波動嚴重、通脹壓力較大的情況下,調整幅度應不高於通脹率,以保持經濟穩定。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責任編輯:羅桂芬)。

  • 上一篇:個人實習工作總結怎麽寫?
  • 下一篇:公司法律制度的概念?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