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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制度的概念?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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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節公司法概述

壹、公司的概念和類型(理解)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由法定數額的股東組成的企業法人。該公司的特點是:

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成立的經濟組織。

2.公司是由法定出資額的股東組成的營利性經濟組織。

3.公司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

(2)公司類型

1,無限公司。2.有限公司,3。股份公司。4.股份公司;5.股份公司。我國法律只規定了兩類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調整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經營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第三,公司法的適用範圍

《公司法》是我國第壹部系統規範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其適用範圍主要包括:

中國規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法律主要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公司法》關於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與這三部法律不壹致的,以這三部法律為準。

第二節有限責任公司

壹、有限責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有限責任公司具有公司的壹般特征,由法定金額為* * * *的股東組織而成。

2、最重要的特點是其股東是有限責任的。

3.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未劃分為等額股份,證明股東對股份出資的權利憑證是出資證明書(或股份清單),而不是股票。有限責任公司具有合資企業和合營公司的雙重性質,而股份有限公司則具有合營公司的典型性質。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碩士)

(壹)設立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除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外,應當由兩個以上股東設立,股東人數不足五十人的。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最低資本。(1)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或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50萬元;(二)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30萬元;(3)科技開發、咨詢及服務公司65438+萬元。

3.公司章程。

4.有公司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5.有固定的場所和生產經營條件。

(二)股東出資情況

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20%。

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的,總價可以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20%,但不得超過35%。

股東未按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由出資的股東補足差額,公司成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三)設立程序

采取註冊成立的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應當予以批準。具體程序如下:

1.制定公司章程。

2.認可。

3.股東出資。

4.申請設立登記。

5.出具出資證明書。

三、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掌握)

(壹)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委派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等。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變更公司形式和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二)董事會

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執行機構,成員3至13人,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至2人。董事任期不得超過3年,但可以連選連任。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董事應在記錄上簽字。

(3)經理

(四)監事會或監事

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人。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經理和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任期為3年。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選任受到限制。凡有下列情形之壹者,不得擔任前職: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因經濟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未逾五年;3.擔任破產清算企業的董事、廠長或者經理並對該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3年;5.數額較大的個人債務到期未清償。(6)國家公務員)

4.國有獨資公司

(三)國有獨資公司的組織機構

該公司有壹個董事會。董事會由3至9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任期為三年。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設有監事會。由公司員工代表參加。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董事、經理和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新書刪了這句話,為什麽?)

第三節股份有限公司(主)

壹、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1.資本被分成相等的份額。

2.股份是股份的形式。

3.股份有限公司實行有限責任制。

4.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很復雜。

第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壹)設立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發起人應當有5人以上,其中半數以上必須在中國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時,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

2.發起人認購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最低法定資本。法律規定為65,438+0,000,000元。

3.股票的發行和準備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應當制定公司章程,由公司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和組織機構。

6.有固定的場所和生產經營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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