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是指對職工因工作造成的暫時或永久的人身健康或生命損害的壹種救濟和補償,其功能是保障傷殘人員的醫療和生活以及死亡職工遺屬的基本生活。工傷保險待遇水平和項目數量取決於國家或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人民的社會生活水平。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或者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的,下列項目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1)工傷醫療費用:治療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目錄或者標準的工傷和職業病所發生的全部費用;(2)輔助設備配置費;(三)壹次性傷殘津貼;(4)傷殘津貼;(5)傷殘評定後的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種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30%;(六)喪葬補助費;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發放給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無法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8)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九)康復治療費用;(10)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夥食補助費,以及醫療機構出具並報經辦機構審批的證明,工傷職工在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11)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五級至十級殘疾職工,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終止勞動關系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12)勞動能力鑒定費。
法律客觀性:
工傷保險待遇是指對職工因工作造成的暫時或永久的人身健康或生命損害的壹種救濟和補償,其功能是保障傷殘人員的醫療和生活以及死亡職工遺屬的基本生活。工傷保險待遇水平和項目數量取決於國家或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人民的社會生活水平。工傷保險的主要內容包括醫療康復、傷殘和死亡賠償。醫療康復治療包括治療費、藥費、住院費、規定治療期間的工資。傷殘津貼包括壹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壹次性傷殘補助金;需要護理的,還可以享受生活護理費;需要安裝輔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死亡撫恤金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壹次性工亡補助金。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或者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下列費用:壹般工傷(1)工傷醫療費用:治療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目錄或者標準的工傷、職業病所發生的全部費用;(2)輔助設備配置費;(三)壹次性傷殘津貼;(4)傷殘津貼;(5)傷殘評定後的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種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30%;(六)喪葬補助費;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發放給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無法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8)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九)康復治療費用;(10)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夥食補助費,以及醫療機構出具並報經辦機構審批的證明,工傷職工在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11)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五級至十級殘疾職工,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終止勞動關系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12)勞動能力鑒定費。造成傷殘1、生活護理費32、第二款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基金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按月支付地區平均工資的50%、40%、30%。2.A-4傷殘待遇33、1、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33 1 2壹次性傷殘津貼壹級4月*本人工資/月二級12月*本人工資/月三級20*本人工資/月四級18*本人工資基金按月支付3傷殘津貼,本人工資壹級90%、工資二級85%、工資三級80%、工資四級75%低於當地。應補足差額基金支付1壹次性傷殘津貼用於保持勞動關系並妥善安排工作的乙、六級:標準: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本人月工資基金支出2傷殘津貼:安排工作有困難的,按月支付本人五級工資的70%。6級的60%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3壹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終止勞動關系標準《河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上年度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由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