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在草案形成的過程中,有壹個備受爭議的“常回家看看”的精神慰藉條款,被寫進了草案。要求子女經常看望老人的條款是否應該成為法律?它已經被廣泛地討論過了。有人認為這壹條款不具有可操作性,影響了法律的權威性。草案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或者冷落。與老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應經常看望或問候老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被贍養人探親和休假的權利。”截至2011年末,我國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18499萬人,占總人口的13.7%。預計到“十二五”末,我國老年人口將增加4300萬以上,達到221億。全國人大內司委相關負責人表示,針對“未富先老”的國情,草案明確提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是國家的壹項長期戰略任務”;同時采用25個省區市的做法,將農歷九月初九(重陽節)定為老人節。全國人大內司委相關負責人表示,草案借鑒國外成功經驗,創設了“老年人年度監護制度”,規定“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由其近親屬或者與自己關系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和組織協商確定監護人和被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沒有監護人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因此,當老人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監護人必須承擔監護責任,避免老人因疾病等原因而無依無靠。針對中老年人的住房和其他財產容易受到侵害、老年再婚配偶的合法繼承權難以保障的情況,草案增加了新的規定: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哄搶、轉移、隱匿、毀棄應當由老年人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單位催員工孝順,老年公寓等養老設施受困於“用地難”,這是很多省市面臨的問題。草案強化政府責任,要求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根據老年人口比例和分布情況,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統籌安排養老服務設施所需建設用地和物資。此外,子女單位必須承擔督促員工盡孝的義務。草案要求,子女不孝,不履行贍養扶助義務,老年人可以求助於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組織、贍養人所在單位,請這三個部門督促贍養人履行義務。支持修訂草案新增居家養老條款,國家建立健全以家庭、社區、機構為基礎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專業服務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養老提供生活照料、應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草案還規定,國家建立健全老年人家庭養老政策,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同住或者就近居住,為家庭成員照顧老年人提供幫助。道德義務應該寫進法律嗎?像“常回家看看”這樣的道德義務條款是否應該寫進法律?會不會因為難以操作而影響法律的權威性,並據此提起訴訟?對此,參與起草《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草案)》的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肖認為,草案首次將傳統道德觀念和傳統文化,即孝文化引入法律,“更具有指導性和教育意義”。他認為法律和道德之間沒有嚴格的分界線。“法律支持傳統道德觀念,傳統道德觀念也需要立法,這就是法律和傳統道德的關系。”他說,首先要明確《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是保護法還是責任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具有鮮明的社會法屬性,因此會從鼓勵和倡導的角度進行規定。不僅是‘常回家看看’條款,其他壹些政策責任條款也不具備可操作性。但是,這些責任條款和強制性條款具有明確政府、社會和個人責任的作用。雖然沒有可操作性,但不代表沒有訴訟。根據這些條款可以判斷是非,確定權利和責任。”比如在壹個司法實踐中非常棘手的家事糾紛中,發揮作用的就是這種道德義務條款和責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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