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新疆其他地方的農民工袁在工作中意外受傷,但賠償問題卻遲遲沒有解決。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他多次將自己的相關雇主告上法庭,法院最終判決雇主對他進行賠償。但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其繳納工傷保險,法院無法強制執行。袁把最後的希望寄托在烏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工傷保險基金墊付上,同樣遭到拒絕。他不得不將烏魯木齊社保局告上法庭。
近日,記者從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在本案審理中支持了袁的訴求,駁回了烏魯木齊社保局的上訴請求,這意味著袁有望提前獲得工傷保險待遇。但他又壹次被烏魯木齊社保局拒絕,原因是無法參考相關手續進行繳費。工傷保險先行賠付的配套規則缺失,使得這起案件壹波三折。
受傷工人起訴社保局。
2008年,原在烏市建業勞務有限公司工作,因工受傷。2010年3月,袁被烏魯木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鑒定為七級傷殘。到2011年7月,經過仲裁、法院壹審、二審判決,終於進入執行程序,但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消息讓袁無法接受。
2011 10 14,法院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此時,《社會保險法》生效正滿三個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壹條規定,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2011165438+10月30日,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向烏魯木齊市社保局提交了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申請。壹個月後,烏魯木齊社保局作出不受理先行賠付申請的決定。被拒絕後,袁將烏市社保局告上法庭。
二審法院支持工傷保險先行賠付。
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法院壹審判決撤銷烏魯木齊市社保局不受理袁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申請的決定,責令烏魯木齊市社保局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壹審判決後,烏魯木齊社保局不服,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
二審中,烏魯木齊中院駁回了烏魯木齊社保局的上訴請求。
審判長杜瓊說,《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獲得國家和社會物質幫助的權利。?因法院已認定袁應領取工傷保險待遇,且其所在單位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決定暫緩執行。袁在未取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況下,向烏魯木齊社保局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應適用《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壹條的規定,故駁回烏魯木齊社保局的上訴請求。?杜瓊說。
袁帶著判決書,再次向水磨溝區人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負責此案的執行法官馬曉剛表示,法院已要求烏魯木齊社保局給袁壹個合理的答復,烏魯木齊社保局已作出回應,拒絕了袁的申請。
社保局:墊付無合法流程。
關於墊付袁農民工工傷保險基金壹案,烏市社保局副局長表示,已將申訴材料提交新疆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認為《社會保險法》是2011年7月實施的,而袁的工傷發生在2008年,工傷認定是在2009年,即《社會保險法》實施之前,用人單位能否繳納相關費用與法律法規無關。?我們假設,如果把這筆錢交出去,即使申請法院強制袁的用人單位還款,也是徒勞的,因為這個企業是零財產,無法執行,也就意味著提前支付的工傷保險基金再也回不來了,形成了休眠賬戶。基金是社會公民繳納的錢。袁沒有給交工傷保險。如果他被支付了壹次,又沒有合理的渠道拿回來,那就傷害了繳納了基金的公民,也會因為基金的流失而給國家造成損失。?
對袁的處境表示同情。他表示,作為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經辦部門,在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不明確的情況下,無權先行墊付社會保險基金。因此,烏魯木齊社保局壹方面向新疆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另壹方面在國家和自治區有關部門出臺相關辦法予以明確後,確定是否可以受理袁的工傷先行賠付申請。
預付款的實施細則亟待完善。
新疆社科院研究員王樂妍說,工傷保險制度具有保障低、覆蓋面廣的特點。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正是基於這壹特點,充分體現了社會保險制度的人性化和經濟性。同時也體現了政府的責任,即在用人單位拒絕參保的情況下,工傷保險基金有先行賠付的義務。先行賠付制度可以幫助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治療,充分享受工傷待遇,對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但在具體執行中,工傷保險待遇是提前支付的嗎?落地?形勢不容樂觀。
沒有配套的實施細則、操作標準和流程,使得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壹度擱淺。沒有配套的實施細則,尤其是沒有配套的財務和審計政策,壹方面使工作人員在面對具體情況時無所適從,另壹方面也增加了工作人員的潛在風險。
王樂妍介紹,本案的癥結在於用人單位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又下達了中止執行的文書,社保局擁有的追償手段無法生效。長此以往,大量工傷保險基金提前支付,最終導致基金安全問題。從維護基金安全的角度來說,社保局在處理此案時處於兩難境地。
因此,應完善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王樂妍說,首先要設立專項先行賠付基金,由財政撥款、工傷保險基金、違規單位賠償和罰款按壹定比例組成。這有利於明確墊付的收支,避免原工傷保險基金的過度使用,加強對違規單位的追償。社保經辦機構應設立專門的追償部門,可適當增加經辦機構的追償權限。引入先行賠付的懲罰機制,增加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可以考慮在追繳的同時進行處罰。用人單位不僅要全額補償工傷保險待遇,還要按照墊付基金數額的壹定比例繳納罰款,罰款納入墊付基金。加大對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增強社保的強制征繳力度。罰款數額和上限可大幅提高,罰款收入形成的行政罰款可納入工傷保險先行墊付專項資金。還需要引入刑事處罰,避免大額賠付或拒絕參保,其法定代表人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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