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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外商投資權益保護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護外商投資的合法權益,優化外商投資環境,促進外商投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保護。第三條本省依法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權益,優化外商投資服務,規範外商投資管理,堅持外商投資促進、保護、服務、管理壹體化,形成全方位對外開放新格局。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外商投資權益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外商投資權益保護工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外商投資權益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外商投資權益保護工作,牽頭協調外商投資權益保護中跨領域、跨部門的問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外商投資權益保護工作。第五條本省按照國家規定,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在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對外商投資設置準入限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國家做好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政府資金安排、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土地供應、減免稅、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職稱評定、人力資源政策等方面依法平等對待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不得制定和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

外商投資企業依法與境內企業平等參與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土地出讓、產權交易等活動。第七條省知識產權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建立跨地區、跨部門的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完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保護制度,依法處理侵犯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知識產權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加強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組織指導展會主辦方或者承辦方做好展前調查、展中快速處置和展後後續處理工作。

鼓勵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依法申請專利、註冊商標、登記版權和進行知識產權交易。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公平使用知識產權公共服務資源,享受知識產權快速審查、快速確認、快速維權等方面的服務。開展各類獎勵評審活動,應保證外商投資企業的發明創造和其他科技成果平等參與評審。第九條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按期受理、審查和裁定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涉及知識產權的證據保全、行為保全和財產保全申請;對故意侵犯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第十條鼓勵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根據自願原則和商業規則,與各類市場主體和科研主體開展技術合作,依法通過平等協商確定各方技術侵權責任、改進技術歸屬等技術合作條件。第十壹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應當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商業秘密。

司法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商業秘密的司法保護,充分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第十二條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金融科技應用,依法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涉外收支便利化和電子結算服務。

本省金融機構根據國家跨境融資管理政策,為外商投資企業開展本外幣跨境融資提供相應便利。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參與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活動。

省、地級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修訂與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地方標準時,應當充分聽取外商投資企業的意見,推進地方標準制定、修訂全過程的信息公開,為外商投資企業參與地方標準的起草、翻譯和國際合作提供便利和指導。

禁止利用標準實施阻礙外商投資企業參與公平競爭的行為。第十四條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制定高於推薦性標準和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企業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引導外商投資企業將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為企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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