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要看實際情況。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為30日,工會、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為1年。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資格與用人單位就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的爭議,應當作為勞動爭議處理。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壹年。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不服,對社會保險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為60日,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為6個月。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四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傷待遇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壹)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職工所在單位對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代理機構未履行相關協議或規定的;
(五)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勞動爭議仲裁和調解法
第二十七條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程序法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不受理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20年提起的房地產訴訟,以及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的其他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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