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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條例(2018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建設節水型社會,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管理水資源,控制用水總量,提高用水效率,建立水功能區限制納汙指標體系,保障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長期穩定的水利基礎設施投入機制。第五條水資源管理實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全省水資源的統壹管理和監督,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壹管理和監督。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農業、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住建、航道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工作。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水資源管理考核辦法,將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主要指標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省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各市(地)主要指標執行情況進行考核。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政監察機制,健全水政監察隊伍,加強對水事活動的監督檢查,維護正常的水事秩序。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本水情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珍惜和保護水資源、節約用水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珍惜和保護水資源、節約用水的宣傳和輿論監督。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水資源、節約用水的義務。

對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水資源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二章水資源的管理和開發利用第十條跨市級行政區域的額木爾河、呼瑪河、遜別拉河、納木爾河、烏裕爾河、通肯河、呼蘭河、唐王河、瑪依河、倭肯河、穆棱河、撓力河等河流的流域綜合規劃,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和有關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編制。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規劃,由市(地)、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並報上壹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壹條水工程建設應當保障生態用水需求,保證河道最小生態基本流量,並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制度。水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前,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審查水工程建設是否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

建設涉及其他地區和行業的水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求有關地區和部門的意見。第十二條在行政邊界線兩側壹定範圍內,未經有關方面達成協議或者上壹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修建對邊界河流和跨行政區域河流水量、水質、防洪抗旱等有影響的排水、阻水、取水、截水(蓄)工程,不得單方面改變水的現狀。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制定年度用水計劃,在本省實行用水總量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總量控制的前提下,按照優先利用地表水、合理開發利用淺層地下水、嚴格限制開采深層承壓水的原則取水。應制定優惠政策,鼓勵使用再生水。第十四條全省和跨市(地)的水長期供需規劃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經省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核後實施。

市、縣級水長期供求規劃由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壹級水長期供求規劃和本地區實際情況,按照管理權限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經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核批準後實施。第十五條用水實行控制和定額管理制度。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實施用水總量控制,並將國務院下達的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到市、縣人民政府。

在用水總量已經達到或者超過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在用水總量接近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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