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縣工商局根據抽檢結論及相關證據,依法對轄區內某銷售公司作出沒收庫存不合格復合肥並罰款的行政處罰。然後循跡追蹤,調查取證,對這批不合格復合肥供應商——該縣某復合肥生產公司進行行政處罰。在工商、法院兩級案件討論例會上專門討論了此案。大多數法官和工商執法人員認為:權利和責任是對等的。原因是生產企業既是生產者又是銷售者。產品出廠,就進入了流通領域。根據國務院“三定”方案,工商部門有權監管。也有壹些個人不同意。認為已經出廠的產品沒有改變所有權性質,不應該屬於流通領域,但沒有權威的理論依據來證明。這個案卷後來被省工商局調閱評估,最終以越權管轄為由定為錯案。壹時間,兩級工商執法人員陸續找出壹些法院的壹些類似案件,提供給省工商局,以使其回心轉意,將錯案重新認定為合法案件。但是從來沒有被允許過。我們註意到,這是對生產領域和流通領域概念理解不清而形成的概念問題。而事實上,國務院等相關機構對此類概念尚未給出權威嚴謹的解釋,導致很多人形成了“產品壹出廠就進入流通領域,屬於工商管轄”的錯誤觀念。最近,我們查閱了上述案例,認真研究和比較了有關規定和著作,並與壹些資深法律專家進行了進壹步的深入討論。我們認為省工商局認定本案為錯案是正確的。也就是說,工商部門對商家銷售不合格產品進行處罰後,無權對廠家進行追溯處罰。壹是由流通領域的經濟意義決定的。國務院“三定”方案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流通領域的商品監管。這壹職能的界定決定了流通領域內工商行政管理的監管範圍。我們認為,工商部門要想把監管職能落實到位,就必須理解流通領域的含義。實際上,流通領域作為壹個經濟學術語已經被廣泛使用,目前對其概念還沒有壹個準確權威的定義。在經濟學意義上,“流”是指商品的轉移。其中包含三層含義:壹是轉讓,轉讓的目的是實現交換,交換的目的是實現雙方需要的價值;第二,這種轉移不是壹般意義上的商品移動。必須是商品所有權的轉移;所有權不轉移時,商品只在生產者手裏移動,比如把產品從車間搬到廠外倉庫存放;第三,轉讓的對象是商品。在經濟學中,只有用於交換的產品才叫做商品。如果不是用來交換,就不是商品。這裏必須強調的是,只有商品所有權發生轉移,即與他人發生交換,即發生流通行為,才屬於工商部門的監管範圍。同時也要考慮“過”字。“通路”即取用和到達,是指為了實現商品從生產者到流通者的轉移,需要經過各種流通環節。壹般來說,商品的基本流通環節包括采購、運輸、儲存和銷售。當生產者購買原材料,加工成產品並銷售出去時,他們可能不是最終消費者,而是中間批發商。只有當制造商將產品交付給批發商時,所有權才發生轉移。在去工廠的路上,也就是產品離開工廠大門的時候,只要交接的事情還沒有發生,就屬於生產領域。第二,是由流通領域監管機構的職責決定的。眾所周知,流通活動涉及三個主體,即商品的生產者(不經過中間商直接銷售商品時)、商品的轉售者(批發商或零售商)和商品的消費者。商品生產商向經銷商出售他們的產品。如果是產品質量責任,經銷商有權追究制造商的責任,這壹責任應由質檢部門來履行。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有權對商品提出質量保證要求。如果出現質量問題,消費者有權要求經銷商或產品制造商承擔責任。這與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是壹致的。但是,產品的生產者有證據證明其質量問題是由非生產環節而是經銷商造成的。消費者對商品質量不負責任。所以消費者肯定不是監管的對象。商品的轉售者,無論是批發商還是零售商,都和商品生產者壹樣,承擔著保證商品質量的責任。如果追究其行為造成的商品質量責任,則應是轉售者在購買時未審查核對、發貨時未按要求運輸、保管時未按要求存放、銷售時未按要求陳列擺放的質量保證責任。而這些都不是制作方的責任。因此,這類主體的活動屬於工商監管的流通領域。包括商場、超市、各類市場、展銷會、經營倉庫、冷庫、街頭小吃攤等。因此,工商部門在對各類商品經營主體的商品進行抽樣檢測時,有證據證明其質量不合格的,只能對經營該商品的經營主體追究其法律責任,無權對產品的生產者進行追溯處罰。經營主體因質量問題受到工商部門處罰後所遭受的損失,可以依法要求生產者賠償或者補償。第三,質監部門對生產現場的監管是國家規定的。只有屬於流通環節,工商部門才會履行監管職責。歸根結底,流通環節是商家。由於商家是在工商部門的監管下,所以現實中發現商品質量有問題,只能找商家處理。工商部門對商品的供應商就無能為力了嗎?如果是這樣,市場上的假冒偽劣商品會愈演愈烈,什麽時候才能被消滅?對此,國辦發[2006 54 38+0]57號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流通領域實施商品質量監督中發現的產品質量問題,移交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處理。”生產者銷售的有質量問題的產品,或者抽檢發現的有質量問題的產品,是生產環節造成的,屬於質監部門,不屬於工商部門的監管職責。也就是說,工商部門並不負責對生產者的銷售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如果工商部門有權查處上述復合肥案件,那麽為什麽還要在國辦發[2006 54 38+0]57號文件中規定,工商總局在流通領域實施商品質量監督中發現的產品質量問題,要移交國家質檢總局處理?至於如何理解已經生效的與本案類似的判例,我們認為中國是法治國家,而不是基於判例的國家。要以法律為準繩,堅持依法行政,有錯堅持實事求是。總之,判斷壹件物品屬於生產領域還是流通領域,我們認為應以該物品的所有權是否已經轉移為衡量標準。產品的所有權從生產者轉移到生產者以外的客體(消費者除外),屬於流通領域,工商部門只能對流通領域的產品(即轉化為商品)經營者行使管轄權。工商部門要將生產廠家生產的有質量問題的產品移交質監部門依法查處,工商部門無權追查生產廠家的產品質量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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