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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資

壹、拖欠工資的概念作為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工資壹直是勞動爭議的焦點。勞動者付出了勞動,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工資,這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關鍵。但是我們經常會聽到或者遇到拖欠工資的案例,那麽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拖欠工資”應該如何認定呢?

欠薪全稱是無故拖欠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超過規定的支付時間不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要認定用人單位構成“拖欠工資”,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第壹,超出規定的付款時間。

二是勞動者工資未發放或未足額發放。

也就是說,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原則上壹般按月支付。用人單位未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可以認定為拖欠工資。

二。法定可以緩發工資的情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遇到不可抗力、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時,可以依法緩發工資。

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用人單位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

(二)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工會同意後,可以暫緩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的最長期限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

三、拖欠工資與克扣工資的關系“克扣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克扣勞動者應得的工資。無故拖欠工資,克扣工資是違法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代扣代繳勞動者工資:包括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及其他費用。上述用人單位代扣不屬於克扣工資。

1.非法確認的拖欠工資必須在雇主和雇員商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每月至少發放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發放工資。對完成壹次性臨時勞動或者特定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相關約定或者合同約定,在完成勞動任務後支付工資。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違反上述規定拖欠工資屬於違法行為。

二、拖欠工資的正當理由以下兩種情形不屬於用人單位無理拖欠工資。壹是用人單位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二是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其工會同意後,可以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的最長期限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屬於無理拖欠。

三、拖欠工資的法律責任壹般是民事糾紛,但情節嚴重的會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還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報酬,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拖欠工資情節嚴重的,將追究用人單位及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或者有支付能力而未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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