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十四條和《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的規定,報考公務員的有關人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具有中國國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權利。
這壹項要求公務員考生必須具有公民政治權利,必須具有自己的國籍。這裏所說的“政治權利”是壹個法律術語,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參與國家行政管理的權利、擔任公職的權利和享有榮譽稱號的權利。沒有這個權利的公民是不能報考公務員的。因此,因違法犯罪被剝奪公民政治權利的人和因精神疾病不能行使公民政治權利的人,不能報考國家公務員。外國人、加入外國國籍的中國人、無國籍人等非中國公民,不能在中國報考公務員。
二、擁護中國* * *生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
這壹項規定了候選人必須具備的政治立場。這是我國公務員制度區別於西方公務員制度的顯著特征。中國的政治制度要求政府工作人員在政治上與黨保持壹致,並支持社會主義。報考公務員也要符合這個要求。
中國* * *產黨是中國的執政黨,其領導是中國各項事業成功的根本保證;社會主義是我們的社會制度。* *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了生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所以,擁護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公民報考公務員最基本的政治要求。需要註意的是,反對黨領袖與那些批評和攻擊某些黨組織及其領袖的錯誤言行的人應該嚴格區分開來;嚴格區分反對社會主義制度的人和批評攻擊現行制度某些缺點的人。在這方面,我們吸取了深刻的歷史教訓。要防止考生因為對黨組織和黨的幹部發表過言論,批評過我國政治經濟制度的弊端,而被扣上政治反對黨、反對社會主義制度的帽子,被剝奪參加公務員考試的資格和權利。
三、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具有為人民服務的精神。
這壹項列出了申請人必須具備的法紀觀念和道德品質。國家公務員持有人民賦予的權利,依法履行公務。他們的言行不僅關系到政府的形象,也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基本權利。所以報考公務員的人壹定要有良好的法紀意識和道德修養。調查申請人的性格很復雜。必要時,申請人原單位和基層組織應出具證明,並提供必要的調查材料。
四、報考省級以上政府部門的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市(地)級以下政府部門的學歷由省級就業主管部門規定。這壹規定照顧了兩個因素:壹是根據我國教育發展的現狀,報考中央和省級的,必須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二是考慮到我國地區之間的文化差異,授權省級政府人事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保證市(地)級以下政府部門招錄公務員所需的學歷水平。
五、報考省級以上政府部門必須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國家有特殊規定的除外。考慮到中央和省級政府部門負有宏觀管理職能,不僅要求其工作人員具有基層工作經驗。這裏的基層壹般是指市(地)以下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和政府部門。但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某些專業的畢業生,如外語、計算機、會計、考古等,可以直接進入中央和省級政府機關工作。
六、身體健康,三十五歲以下。這個要求是對申請人身體健康和年齡的限制。其中,經主管就業機關批準,年齡限制可適當放寬。申請人的健康狀況需要醫院進行檢測。申請人的實際年齡,出示戶口本證明。這些都是正式檢查前必須履行的程序。
七、具備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條件。本項規定的情形,是指除上述所列的六項基本條件外,根據擬任職位的要求,規定壹些特殊的資格條件。比如有的經濟監管部門要求其候選人應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者某公安部門要求其員工達到壹定高度等等。這些特殊資格必須得到招聘機構的批準才能生效。
《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規定了報考公務員的基本條件。在具體工作中,還是有壹些消極的情況。任何有這些負面條件的人都不能報考公務員。它們主要包括:
1,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或行政開除的;
2.因貪汙、盜竊、受賄、泄露國家秘密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
3、正在接受審查或處罰尚未解除的
4、參加違背“四項基本原則”的組織或活動,有嚴重問題的。
在我國公務員制度中,報考公務員的條件只是原則上的規定。規定的內容主要圍繞候選人的基本政治素質,這當然與公務員作為國家權力執行者的特定身份和工作特點有關。在其他方面,有關當局在遵守基本規定的同時,亦會在有需要時采取更靈活的做法,以挑選更適合職位要求的合資格公務員。
公務員報名程序-報考/proedu/gwy/xxp/gb042803.htm
公務員報名程序-資格審查/proedu/gwy/xxp/gb042804.htm
公務員報名程序-領取準考證/proedu/gwy/xxp/gb042805.htm。
公務員考試錄用公告/proedu/gwy/xxp/gb042806.htm
什麽是公務員?
在西方國家,“公務員”壹般是指通過非選舉程序被任命擔任政府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公務員壹詞最早是從英文“civil servant”翻譯過來的,原意是“公務員”。英國的公務員泛指政府中常務次官以下的所有公務員。他們是在公開考試的基礎上選拔出來的,不會與內閣共進退。當選或政治任命的工作人員不是公務員。法國所有的公務員,從中央到地方,統稱為公務員。包括三類:壹類是國家公務員;另壹種是地方公務員;還有醫療衛生機構的公務員。德國公務員包括壹般公務員和特殊公務員。前者適用於聯邦公務員法;後者不適用於聯邦公務員法,如總理、國務卿、部長等。日本公務員分為國家公務員和地方公務員。這兩類公務員分為“壹般崗位”和“特殊崗位”。壹般公務員通過公開考試選拔;擔任特殊職務的公務員是通過選舉或政治任命產生的。前者適用公務員法,後者不適用。美國公務員的概念概念比較復雜,和公務員類似的意思是“政府雇員”。包括職業公務員、非職業公務員和軍人三部分。
1993年,我國制定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建立了公務員制度。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在我國,國家公務員是指除地工以外的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的工作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我國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負擔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的定義:我國幹部的身份很復雜。確實如壹些網友所說,公務員隊伍其實是壹個比較小的隊伍。很多人把事業單位和具有壹定行政職能的企業工作人員的收入作為公務員收入比較高的論據,我就全部列出來了。
在我國,並不是所有的黨政機關都真正具有公務員身份。黨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也有幹部職工的身份。幹部的身份分為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公務員則是黨政機關中具有幹部身份的人員。有些有行政編制的人不壹定都是公務員。
也就是說,我們所看到的,如史誌辦(政府)、黨史研究室(黨委)、考試院、組織處、人才交流中心、畢業生分配處(人事局)、電教中心(組織部)等等,都是黨政機關的下屬事業單位,這裏的工作人員肯定不是公務員。然後是政府辦的,組織部,財政局,人事局,有明顯的黨政機關特征,而且不全是公務員。其中相當壹部分剛好有幹部身份,就是事業編制、事業編制、行政崗位。即使是領導幹部,也不壹定都是公務員。妳壹關註就能明白,在組織部或者政府的紅頭文件裏,被任命的壹般都是公務員,而被任命的肯定不是公務員。這麽說吧,具有典型特征的行政機關,比如財政局、人事局、經貿局、周邊局等,真正具有公務員身份的,也就是占全部工作人員的40%-50%。
再說說其他機構,比如學校。學校雖然是事業單位,但也有壹定的行政職能,所以學校裏有些人有公務員身份,學校裏的老師(臨時工除外)都是幹部,事業編制(吃財政撥款);衛生局是壹個特殊的行政機關。比如防疫站和少數沒有改制的醫院,都是事業單位。雖然有些醫院改制後成為了企業單位,但裏面的工作人員還是保留了原來的身份,或為幹部或為工人,或為行政或事業編制。然後是糧食局,也是專門的機關。因為這個部門的行政職能日益減少,很多地方都進行了糧食系統的改革,所以糧食系統的工作人員大部分都不是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