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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於進壹步加強和改進勞動教養審批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58號)

公安部關於印發進壹步加強和改進勞動教養審批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公法[2005]2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為深入貫徹執法為民理念,落實中央司法體制改革精神,規範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公安部於2005年8月25日發布了《公安部關於進壹步加強和改進勞動教養審批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58號)。為保證本通知的正確有效實施,公安部制定了((關於進壹步加強和改進勞動教養審批工作的實施意見),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公安部將於2006年適當時候組織檢查各地的執行情況,並將通過現場會、經驗交流會等形式推廣執行效果好的經驗和做法。工作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部反映。

2005年9月

關於進壹步加強和改進勞動教養審批工作的實施意見

進壹步加強和改進勞動教養審批工作,是公安部落實中央司法體制改革精神,全面提升公安機關執法水平的重要舉措。為確保《公安部關於進壹步加強和改進勞動教養審批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58號,以下簡稱《通知》)的正確有效實施,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壹、勞動教養的法律依據

1.勞動教養的法律依據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禁毒決定》、《關於禁止賣淫嫖娼的決定》、《國務院批準公安部轉發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公安機關辦理。各地公安機關要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以及((通知))規定的適用對象和程序審批勞動教養。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制作、運輸、復制、販賣、出租圖書、期刊、圖片、電影、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等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以營利為目的賭博的”,這裏的“強制教育措施”是勞動教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是指依照上述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屢教不改”是指被依法處以罰款、行政拘留、教育、勞動教養後,有上述三種行為之壹,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自2006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實施以來,各地公安機關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二、關於依法充分運用勞動教養手段打擊違法犯罪活動。

3.各級公安機關要嚴格依法辦理勞動教養案件。他們既要充分利用勞動教養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共秩序,又要牢固樹立法治意識和人權保障意識,有效防止勞動教養手段使用不當帶來的負面影響。

4.公安機關對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犯罪分子,特別是擾亂社會秩序、影響人民安全感的犯罪分子,要堅決報批,不能簡單地進行治安管理處罰或不依法查處。

5、公安、刑偵、禁毒等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要牢固樹立法律意識、證據意識和程序意識,在調查取證上下功夫,及時收集、固定證據,準確認定違法犯罪事實和性質;法制和勞動教養審批部門要加強法律審查,嚴格審批程序,切實提高案件質量。

6、被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降為勞動教養;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其他處理的,不得升級為勞動教養;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予批準勞動教養;對於在法定羈押期限內無法偵查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以勞動教養方式變相延長羈押期限。

三、關於律師代理勞教案件的問題

7、為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縣級公安機關或者地市級、省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申報勞動教養後委托其監護人、親友或者聘請律師提供法律援助;但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參照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規定,並說明理由。所謂“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件或者案件性質涉及國家秘密,因案件偵查過程中的有關材料和處理意見需要保密而不能認定為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

8.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參加聽證會等活動。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參照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規定,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會見。

9.律師可以從代理之日起查閱、摘抄違法犯罪事實材料;其他代理人經地、省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查閱、摘抄上述材料或者會見犯罪嫌疑人。

10.對未申請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合議庭組成前聽取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意見。公安機關應當采納代理人提出的合法合理的意見;不予采納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勞動教養決定書中說明理由。

四、關於全面推行聽證制度。

11.公安機關在作出勞動教養決定前,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申請聽證,但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和案情簡單、犯罪嫌疑人承認犯罪事實且對裁定無異議的案件除外。審理範圍不再局限於《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吸食、註射毒品”以外的案件。

12、對於案情簡單、犯罪嫌疑人承認犯罪事實且對裁定無異議的案件,公安機關不再組織聽證。所謂“簡單案件”,是指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參與人員少、無需多方查證的案件,如吸毒、註射案件等。所謂“對裁定無異議”,是指對擬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沒有不同意見。

動詞 (verb的縮寫)關於縮短勞動教養決定期限的思考

13,決定罪犯勞動教養期限時,壹般分三個檔次掌握:1年、1年3個月、1年6個月。其中,堅持扒竊、吸食、註射毒品,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經教育難以改造的,以及具有《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加重情節的,可以決定勞動教養1年、9個月或者2年。

14.勞動教養實施期間,公安機關發現勞動教養人員有尚未追究法律責任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可以依法決定勞動教養,但新決定的勞動教養期限和剩余期限壹般不得超過2年。

六、關於擴大實施範圍的問題。

15.除第11、54條確定的監外執行適用範圍外,確有悔改表現,不交付執行也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在依法決定勞動教養的同時決定監外執行。但是,有《條例》第五十五條所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決定外執行。所謂“真心悔改”,是指充分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願意接受法律制裁,願意接受和服從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積極參加公益勞動。所謂“無社會危險性”,是指勞動教養人員在監外執行期間,能夠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安部的監督管理規定,不會脫逃或者重新犯罪。

16.公安機關不得向勞教場所外的執行人員收取保證金。

17.被執行人和勞教人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要會同家庭、學校、單位、居委會對其進行監督和幫助,每月組織其到當地鄉鎮、街道、派出所或居委會學習壹次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勞教和公安部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知識,並根據被執行人的差異,

七。關於進壹步加強監督工作的思考

18.公安機關作為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成員,應當主動接受同級和上級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定期(年中、年末至少壹次)向同級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報告工作, 並提交同級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議決定年度工作部署、政策界限、經費等重大事項,協調解決勞動教養審批和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研究決定本地區、本地區的工作。

19、公安機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同級機構不健全或人員調整不及時的,要主動提請同級人民政府完善機構,及時調整人員,增加成員單位數量。

20、地方公安機關要自覺接受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人民群眾的監督。人民檢察院在檢察工作和處理人民來信來訪過程中,發現公安機關違法決定勞動教養並向公安機關提出整改建議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核查。經核實確有錯誤的,應當依法及時糾正。

21,省級公安機關要認真做好勞動教養行政復議工作,積極推行勞動教養復議案件公開聽取意見制度。勞動教養行政訴訟案件,作出勞動教養決定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22.公安機關應當堅決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勞動教養行政復議決定、行政訴訟判決和賠償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領導、民警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23、公安機關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要求,加強內部執法監督,切實把辦理勞動教養案件納入執法質量考核範圍,並加強執法檢查。在執法監督中,對發現超出適用範圍、違反勞動教養審批程序的,要堅決依法糾正,並按規定追究相關領導和民警的執法過錯責任。

八。論加強職業保障

24、各級公安機關要充分認識加強和改進勞動教養審批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做好相關工作。地級以上公安機關要在2005年底前成立勞動教養審批辦公室,配備與審批任務相適應的工作人員,配齊配強領導班子。為滿足依法履行職責的需要,勞動教養審批所至少設立1個合議庭,審批量較大的地方可按年審批300件的標準設立1個合議庭。

25、公安機關勞動教養業務經費、設備和勞動教養審核、審批部門人員經費列入同級公安機關預算,並單獨列支;要為勞動教養審批辦公室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計算機、錄音錄像等辦案和辦公設備,並根據工作情況設置相應數量的聽證室。

26、公安機關要加強對勞動教養審核、審批人員的專業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和執法能力。

27、為保證改進措施的順利進行和取得實效,勞動教養審批辦公室應主動向同級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報告,註意審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總結實踐經驗,檢查實際效果,調整改進措施,確保工作實效。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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