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註冊管理部門負責市、縣公安機關及省級公安機關所屬院校、醫院、專業技術協會鑒定人的註冊管理工作。第七條登記管理部門對取得認證資格的申請人和鑒定人不收取任何登記管理費。
登記管理部門的相關業務經費列入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的年度預算。第三章資格登記第八條公安機關鑒定機構的鑒定人,經登記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取得《鑒定人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鑒定工作。
《鑒定人資格證書》由公安部統壹制作。
《評估師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自頒發之日起計算。第九條申請鑒定人資格的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專業技術知識和技能的在職或者退休人民警察;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人民警察職業道德;
(三)具有與申請評估業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具有所申請鑒定業務相關的法醫、鑒定人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具有高等學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或者具有十年以上與所申請的評估業務相關的經驗和較強的專業技能;
(四)該機構已經取得或者正在申請評估機構資質證書;
(五)身體狀況良好,能滿足鑒定工作的需要。第十條申請鑒定人資格的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評估師資格註冊申請表;
(二)學歷證書和專業技能培訓證書復印件;
(三)法醫官、鑒定人任職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復印件;
(四)申請鑒定業務相關工作總結;
(五)登記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個人申請鑒定人資格時,鑒定機構應當向登記管理部門提交登記申請材料。第十壹條登記管理部門收到登記申請材料後,應當在20日內作出是否授予評估資格的決定,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30日。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時限從材料齊全之日起計算。
登記管理部門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作出準予評估資格的決定,並在十日內頒發《評估資格證書》;不符合註冊條件的,應當作出不授予評估資格的決定。第四章年度驗證第十二條註冊管理部門每兩年對評估師資格進行壹次驗證。
年審時,評估師應當填寫《評估師資格年審表》,連同《評估師資格證書》壹並報送其所在的評估機構,並逐級報送註冊管理部門。第十三條註冊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評估師年度驗證材料後十五日內,作出驗證是否合格的決定。
登記管理部門通過年檢的,應當在《評估師資格證》上加蓋“年檢證”,並及時將《評估師資格證》送達評估師所在的評估機構;年審不合格的,暫扣鑒定人資格證書,並將年審不合格通知書及時送達鑒定人所在的鑒定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