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有哪些內容?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嚴明公安機關紀律,規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行為,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 第二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關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命令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三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公安機關違法違紀的,應當追究紀律責任,並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第四條受處分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晉升、降低或者取消職務。第五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亂紀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條同級公安機關派駐監察機關可以調查下壹級公安機關派駐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必要時也可以調查各級公安機關派駐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同級公安機關派出的監察機關經派出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對下壹級公安機關領導人員的違法違紀案件進行調查。調查結束後,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同級公安機關派駐監察機關向處罰決定機關提出處罰建議,由處罰決定機關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第二章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罰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開除處分:(壹)逃匿或者非法出境、違規在境外停留的;(二)參與、包庇、縱容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的;(三)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活動的;(4)告知犯罪嫌疑人;(五)私自容留他人出入境的。第八條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壹)故意違反規定立案、撤案、提請逮捕、移送起訴的;(二)違反規定被采取刑事拘留、變更、撤銷、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三)非法剝奪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五)違反規定延長羈押期限或者變相羈押他人的;(六)違反規定采取通緝措施或者擅自使用偵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壹)違反規定為在押人員辦理保外就醫或者監外執行的;(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員與其親友會見,擅自為在押人員或者其親友傳遞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後果的;(3)指派壹名被拘留者照顧被拘留者;(四)私自將被羈押人帶出羈押場所。有前款行為並從中受益的,從重處罰。第十壹條體罰、虐待犯罪嫌疑人、罪犯或者其他工作對象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實施或者教唆、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的,給予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辭退。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壹)未依法辦理受理案件、立案、撤銷案件、提請逮捕、移送訴訟等事項的。無正當理由認為應當依法處理的;(二)對轄區內應當報告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體性、突發性事件不報或者謊報的;(三)在檢驗、檢查、鑒定等取證工作中嚴重失職,致使無辜群眾受到處理或者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的;(四)因玩忽職守,造成在押人員、監管人員及其他人員脫逃、傷殘、死亡或其他不良後果的;(五)值班、值勤期間擅離職守,造成不良後果的;不履行辦案職責,造成不良後果的;(七)在執行任務中臨陣退縮的。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壹)利用職權幹擾執法或者強制辦理違法案件的;(二)利用職權插手經濟糾紛或為他人討債。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壹)隱瞞或者謊報案情的;(二)偽造、變造、隱匿、銷毀檢舉控告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的;(三)出具虛假檢查或證明材料及結論的。第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壹)違反規定吊銷、暫扣或者責令停業整頓的;(二)違反規定查封、扣押、凍結、沒收財物的。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壹)擅自設置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的;違反規定設立罰款或者實施罰款的;(三)違反規定辦理戶口、身份證、駕駛證、特種行業許可證、護照、機動車行駛證和號牌等證件、證照等行政許可事項的。以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款的名義收錢收物,不開具任何票據的,壹律開除。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壹)入股或者變相入股礦產、娛樂場所等企業,或者從事其他營利性經營活動的;2 .受雇於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三)利用職權推銷和指定消防、安保、交通和保險等產品;(四)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近親屬在人民警察分管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業務活動,經其近親屬勸阻後拒不退出或者拒不服從工作調整的;(五)違反規定利用或者幹預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和人事安排等,為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六)要求對方為對方特定關聯方投資入股、經商辦企業等提供便利。,並謀取不正當利益;(七)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接待的出差、商務活動,或者接受下級公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安排出入營業性娛樂場所和參與娛樂活動的;(八)違反規定收受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或者幹股的。第十八條貪汙、挪用、非法占有贓款、贓物、存款、無主財產、沒收財產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壹)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或者在執行任務時不服從命令的;(二)違反人民警察錄用、考核、任免、獎懲、調動、調任規定的。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處分:(壹)在工作中對群眾粗暴無禮、故意刁難或者吃拿卡要的;(二)不按規定著裝,嚴重損害人民警察形象的;(三)不穿公務警服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的。第二十壹條違反公務用槍管理和使用規定的,依照《公安民警違反公務用槍管理和使用行政處分規定》予以處罰。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壹)違反警車管理使用規定或者違反規定使用警燈、警報器的;(二)違反規定出借、贈送、出租、抵押或者倒賣警車、警車號牌、警械、警服、警用標誌和證件的;(三)違反規定使用警械。第二十三條在工作時間飲酒或者在公共場所飲酒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後果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辭退。持槍飲酒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第二十四條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吸食、註射毒品或者參與、組織、支持、容留賣淫、嫖娼、色情活動的,予以開除。參與賭博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從重處罰。第二十五條違反規定使用公共安全信息網絡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第三章附則第二十六條有本條例規定的違法違紀行為,不再符合人民警察條件,不適宜繼續在公安機關工作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辭退或者限期調離。第二十七條處分程序和處分申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第二十八條本條例所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是指隸屬於公安機關及其直屬單位的人民警察。公安機關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設在鐵路、交通、民航、林業、海關等部門的公安機關。第二十九條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官兵違法違紀的,應當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給予處分;《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沒有規定的,參照本條令執行。第三十條本令由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負責解釋。第三十壹條本條例自2065438年6月0日起施行。人民警察代表著中國行政和司法機關的形象。同時,公安機關要做中國法制最忠實的捍衛者。然而,壹些人民警察利用職權涉嫌職務犯罪或違反法律法規。經人民監察院批準後,公安機關內部的領導和相關責任人應受到相應的處罰,公安機關也應以此紀律命令作為自己的工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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