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未成年人刑事責任能力的確定年齡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犯罪時的年齡按照公歷年、月、日計算。壹歲生日過後,從初二開始,我已經完成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關於未成年人刑事責任能力的確定年齡,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犯罪時的年齡按照公歷年、月、日計算。過完第壹個生日,從第二天開始,就滿xx歲了。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將被告人犯罪時的年齡作為重要事實查明。法律文書應當註明未成年被告的出生年月日。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時的年齡尚未查清,但關系到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判處什麽刑罰的公訴案件,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二。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適用根據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或者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超過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被告人刑事責任能力的具體認定,應當根據案件情況慎重考慮。(壹)已滿65,438+04周歲不滿65,438+06周歲的人,被脅迫或者被誘騙參加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參與犯罪的預備、中止或者未遂的。情節壹般的,可以免除處罰或者不認定為犯罪。(二)下列情形不得認定為犯罪:65,438+0、65,438+04周歲以上、65,438+06周歲以下的人以大欺小、以強淩弱,使用語言威脅或者使用輕微暴力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金錢的;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盜竊財物,數額剛剛達到或者跳過“數額巨大”的標準,其他情節輕微,屬於初犯或者偶犯的;盜竊近親屬的財物,其近親屬不要求對被告人定罪處罰的;3.14周歲以上16周歲以下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3)未成年人在未滿14周歲前,在已滿14周歲至未滿16周歲之間,實施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應當以在14周歲期間實施的行為,但未滿16周歲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是以在已滿14周歲前實施的行為作為。未成年人在達到16周歲前後實施了其他犯罪行為的,應當對其達到16周歲後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不應將達到16周歲前實施的行為作為犯罪追究。三。對未成年犯適用刑罰對未成年犯適用刑罰應當堅持“教育第壹,懲罰第二”的原則。(壹)剝奪政治權利刑罰的適用對於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的未成年罪犯,除依法被判處無期徒刑、緩刑的以外,壹般不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對於未成年罪犯,不應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二)從輕、減輕處罰的適用對未成年犯罪分子依法從輕處罰的,應當在法定刑幅度內判處較輕的刑罰或者較短的有期徒刑;依法減輕處罰的,應當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在具體量刑時,既要考慮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又要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犯罪動機、犯罪時的年齡、是初犯、偶犯還是累犯、在同壹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犯罪後無悔的罪責和壹貫的個人表現, 從而決定是否適用從輕處罰或者從輕處罰或者從輕處罰幅度,使判處的刑罰有利於未成年罪犯的改造和健康成長。 (三)適用緩刑對於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分子,犯罪後表現悔罪,其家屬有監護條件或者可以實行社會救助教育措施,並且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會再次危害社會的,應當適用緩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般不適用緩刑:累犯、有前科或者被勞動教養兩次以上的;* * *同壹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犯罪後拒不認罪。(四)對適用的未成年犯中的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悔罪表現良好,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般適用刑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免除刑事處罰:預備犯、中止犯、防衛過當、避險過當、同罪共犯、被脅迫共犯、犯罪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免予刑事處罰的,可以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本頁瀏覽全文(共2頁)上壹頁12下壹頁。
法律客觀性:
未成年人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責任適用的程序是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是怎樣的?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未成年人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未成年人犯罪是壹種危害社會、觸犯刑法的行為,應該受到懲罰。適用於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程序是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我國沒有關於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訴訟的專門立法,只是散見於刑事訴訟法的相關章節。未成年人犯罪不公開審理的;65-438+0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可被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在審訊和審判時在場;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對壹審判決、裁定有獨立的上訴權;未成年人在庭審中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除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外1991未成年人保護法1999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0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1 6月設立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補充工作1965438,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程序立法的同時,以特別程序處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實踐也在不斷發展。自1984年長寧區法院設立第壹個少年法庭以來,全國已建立了2500多個少年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級人民法院都成立了少年法庭指導小組。目前,有7500多名法官從事少年審判工作,邀請了9000多名人民陪審員。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通過教育與審判、懲罰相結合,加強了糾正、減少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幹規定》,少年法庭受理的案件範圍包括: (壹)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二)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未滿18周歲,被指控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以及其他涉及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由本院院長根據少年法庭工作的實際情況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