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導18歲至55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第四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統壹規劃,負責制定和下達年度獻血計劃,保障獻血工作經費,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獻血工作,負責對所屬部門和下級政府的獻血工作進行考核。第五條市和區(市)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獻血工作的監督管理。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在獻血工作中相互配合。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依法參與和促進獻血。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廣泛宣傳獻血的意義,普及獻血科學知識,開展預防和控制血源性疾病的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對獻血進行公益性宣傳。第七條血站、血站(庫)等采供血機構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職責是:
(壹)根據國家規定的獻血者健康條件,確認公民是否符合獻血條件;
(二)按照國家規定的采血、儲血、供血技術規範和相關管理制度,保護獻血者健康,保證血液質量;
(三)為獻血者提供各種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
(四)采集、儲存和提供臨床用血;
(五)負責血液質量和輸血技術的指導;
(六)建立和管理獻血檔案。第二章獻血第八條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市政府下達的年度獻血計劃按照人口比例分解到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區(市)、縣人民政府下達的獻血任務落實到所轄單位,統壹動員和組織適齡公民參加獻血。第九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積極動員和組織本單位或者本居住地區的適齡公民參加獻血。
高等學校和各類中等專業學校應當動員和組織適齡學生獻血,學校教職工和學生的獻血計劃單獨計算。
駐蓉現役軍人獻血的動員和組織工作,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第十條公民可以持居民身份證和其他有效證件,直接到采供血機構或者其設立的流動采血點進行獻血登記。第十壹條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高等院校學生帶頭獻血,為樹立社會新風尚作出表率。第十二條公民壹次獻血量壹般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過400毫升。公民可以自願多次獻血,但兩次獻血間隔時間不得少於六個月。第十三條采供血機構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免費對獻血者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經檢查合格的,方可獻血;身體條件不符合獻血條件的,采供血機構應當向其說明情況,不得采集血液。
獻血者對健康檢查結論有異議的,由成都市血液中心進行復檢。第十四條公民獻血後,采供血機構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作的《無償獻血證》,有關單位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公民獻血後可享受三天休假,其所在單位應視為出勤。第十五條完成年度獻血計劃的單位,由市或者區(市)縣獻血管理機構頒發《獻血計劃完成證書》;未完成獻血計劃的,可以發出限期完成計劃通知書。未完成獻血計劃的,予以通報批評,並不得參加文明單位的評選和評審。第三章用血和血液管理第十六條本市實行無償獻血制度,對血源、采血、供血實行統壹管理,堅持合理、科學用血。臨床用血實行公民個人獻血、儲存、家庭成員互助、單位集體互助和社會救助相結合的方式。
本市公民臨床用血按本辦法規定實行先收費後退款。第十七條凡在本市獻血的公民,其臨床用血時,憑《無償獻血證》和身份證等有效證件享受以下待遇:
(壹)自獻血之日起三年內,可以免費享受三倍獻血量的臨床用血;
(二)獻血之日起三年後,可以免費享受同等數量的臨床用血;
(3)獻血量800毫升以上者,終身免費享受臨床用血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