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證分析或案例分析應該是研究中國國際私法的重要方法。這是因為法學首先是壹門實踐科學,它只能來源於實踐,並進壹步指導實踐。就法律的發展史而言,任何行為規則都不是從某種先驗理性或純粹邏輯中產生的,而只能是在各種社會力量和社會生活的實踐中逐漸形成的。國際私法的規則和原則也是如此。因此,以國際私法為研究對象的國際私法,離不開對各國特別是本國實踐的研究和分析,即案例材料。通過實證分析或案例分析,可以把握國際私法案件處理的實際操作,從而為理論研究提供更多的土壤。反過來,這樣的理論研究能夠促進國際私法的司法實踐,因為它盡可能地符合實際需要。從這個意義上說,把握實踐方向,解決現實問題,應對現實挑戰,是我們對未來理論創新的期待。因此,本文主要從實證的角度分析中國法院在涉外民商事審判中的法律選擇方法,特別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最密切聯系原則和法律關系劃分方法的具體運用。
壹、法律選擇方法統計
從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選擇的方法來看,據統計數據顯示,2001年我國法院辦理的47件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最密切聯系原則(特征履行法)使用最多,有14件,占31.7%;其次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有9例,占19.5438+0%;有1例,占2.1%,運用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最密切聯系原則;壹般沖突規範被引用6例,占12.8%;但仍有17例,占34.3%,未說明適用法律(主要是中國法律)的理由。在2002年審理的36件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中國法院運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最多,為14件,占42.42%;其次是最密切聯系原則,有10件,占30.3%;使用“分割”法和直接適用中國法各1件,分別占3.06%;但仍有1例可能適用法律錯誤,占3.06%,仍有6例未說明適用法律(主要是中國法律)的理由。在2003年審理的50件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中國法院運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最多,有23件,占46%;其次是最密切聯系原則(特征表現法),有11件,占22%;壹般沖突規範被引用6例,占12%;有3例,占6%,采用“分段”法;但仍有7例(14%)未說明適用法律(中國法)的理由。在2004年辦理的50件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最密切聯系原則是中國法院運用最廣泛的,有17件,占34%;其次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有11件,占22%;壹般沖突規範被引用4例,占8%;意思自治原則與最密切聯系原則重疊的有2例,占4%;直接適用國際公約或國際慣例2例,占4%;以無法查明外國法律為由適用中國法律,有2起,占4%;1例,占2%;11例,占22%,未說明適用法律(中國法)的理由。這說明,從總體上看,我國法院可以靈活運用不同的法律選擇方法來處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但也存在適用法律可能錯誤的情況,特別是很多案件的法律適用理由不明確。
第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是中國法院處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主要法律選擇。大多數法院都能尊重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包括爭議發生前合同或提單條款中關於準據法的書面約定,以及爭議發生後法院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關於適用某壹國家法律(主要是中國法律)的口頭約定。只要這種選擇是自願的,不違反我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並且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中沒有其他規定,就應當被認為是有效的,法院在處理案件時應當首先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
從《民法通則》第145條、《合同法》第126條、《海商法》第269條以及正在起草的第九冊《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第50條的規定來看,對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意思表示沒有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經濟合同法適用若幹問題的解答》第二條第二款和中國國際私法協會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私法示範法》第100條,只承認當事人協商壹致選擇的法律,沒有明確要求選擇必須以書面協議方式作出。因此,我們認為通過口頭協議做出的選擇也應該是壹個可取的選擇。因為充分實現意思自治的決定性因素是當事人對法律選擇的明確表達,而不是這種表達的方式。這與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協議管轄法院的選擇不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明確要求這種選擇協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但否認當事人通過口頭協議選擇管轄法院。
在實際案件中,雖然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協議或口頭協議的形式作出合意的選擇,但從合同的訂立、合同的內容、糾紛發生後當事人的行為等方面,都可以清楚地顯示出當事人希望選擇的法律。如德國勝利船務公司與葉君(天津)國際貨物貿易有限公司無單放貨損失賠償糾紛壹案,二審法院認為,二審期間,雙方均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作為主張和答辯的依據,應視為雙方同意本案糾紛適用中國法律。因此,根據《民法通則》第145條,本案應適用中國法律。可以說,這是壹種特殊的選擇,是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初衷的尊重。1985《國際貨物銷售合同適用法律公約》對此做出了規定。第七條規定:“當事人對協議的選擇必須是明示的,或者合同條款和當事人的行為從整體上清楚地表明了這種選擇。"
但在實踐中也要註意區分這種特殊的當事人合意選擇與法院推定的當事人選擇。前者是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暗示,反映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意思,後者是法院根據各種因素推定當事人選擇適用的法律,不壹定代表當事人的意思。因此,我們應該謹慎對待當事人的這種特殊的合意選擇,以確保案件在當事人協商壹致的基礎上得到公正處理。
第三,最密切聯系原則的適用
最密切聯系原則也是中國法院處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重要法律選擇。在當事人沒有合意選擇法律的情況下,法院壹般采用最密切聯系原則來解決糾紛的法律適用,這符合立法規定和精神。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如何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如何分析最密切聯系的因素來確定最密切聯系的法律,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做法。
有些案件采用特征履行法,法院通過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貨物運輸目的地等地點因素確定最密切聯系地(國)法。例如,在錦西機械工業集團有限公司與德國瑞克麥克斯輪船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壹案中,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運輸協議中並未規定本案適用的法律。但是,運輸協議的簽訂地在中國北京,合同的實際履行地在中國天津新港。根據國際私法中最密切聯系原則,本案爭議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處理。實際上,這是將最密切聯系原則具體化,將特征履約方所在地(國)視為與爭議的最密切聯系,從而將特征履約方所在地(國)法作為爭議的準據法。這種方法是實踐中最常用的。
有的通過當事人及其起訴確定最密切聯系地(國)法。如南京日新油脂化工有限公司與景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青島騰威經濟發展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壹案,法院認為,景泰公司、騰威公司、日新公司在三方協議中未約定適用法律,且在本案審理中,三方對法律選擇未形成* *認識,故本案審理應適用與三方協議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景泰公司是香港法人,它選擇了中國內地法院提起訴訟。騰威公司和日新公司均為中國法人,應認定中國是與本案聯系最密切的國家。根據《民法通則》第145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在壹些案件中,盡管適用了最密切聯系原則,但法院沒有具體說明原因。例如,在山東省威海造船廠與被告DS-Rendite-Fonds NR . 52 Mscape Charles GmbH & Co Containe r Schiffkg的訴訟糾紛案中,法院認為,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的法律處理合同糾紛,應當參照雙方* * *以明確選定的合同發生糾紛時應當適用的實體法。本案的爭議本身就是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合同法律關系。雖然被告在與案外人湖北機械公司簽訂的合同中將原告列為當事人壹方,並且有‘適用英國法律’的條款,但由於原告沒有簽字蓋章,因此認為其不是合同當事人。在這種情況下,應認為原告和被告在適用法律上都沒有選擇。根據《民法通則》第145條的規定,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即中國法律。雖然法院在確定中國法院管轄權時分析了涉及中國的爭議的管轄因素,但在法律適用階段是如何得出“中國法律”是“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的結論的?從判決書來看,法院並沒有對此進行說明。
因此,對於最密切聯系原則的適用,法院應當在客觀分析和評價與爭議有關的各種聯系因素的基礎上,確定與爭議有最密切聯系的地方(國家)的法律。同時,要防止法官的主觀任意性,通過自由裁量權擴大法院的法律適用。
四、“分段(Dépe?年齡)”的方法。
所謂“分割(Dépe?年齡)”的方法,即對同壹案件的不同糾紛規定不同的連接點而適用不同的法律,或者區分不同的法律關系或者同壹法律關系的不同方面而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它是“軟化”客觀性沖突規範的方式之壹,已被許多國家的國際私法立法和司法實踐所接受。因為它可以使準據法的選擇更加符合日益復雜的法律關系的具體情況,從而使案件得到更加公正合理的解決。如黑龍江省東寧縣華埠經貿公司與中國外運山東威海公司船舶進口代理合同、廢鋼船買賣合同糾紛再審壹案,法院認為,當事人和合同事實均在中國境內,應適用中國法律,但涉案船舶是從俄羅斯進口的,部分證據來源於俄羅斯,故船舶所有權的轉讓和來源於俄羅斯的證據效力應適用中俄雙邊條約。
壹般來說,法院采取“分”的方法,在區分合同、證據、所有權等不同法律關系的基礎上,適用不同的法律。這壹司法實踐也符合近年來國際私法的立法趨勢,體現了在法律適用上追求“明確性”與“靈活性”最大平衡的精神。但通過對判決書的分析,本案的上述法律適用認定需要以下三種解釋:
第壹,上述兩種合同適用的法律。法院分析了與合同相關的聯系因素。根據雙方當事人和合同事實均在中國的事實,認為應適用中國法律,但沒有指出法律選擇的方法和依據。從案件事實來看,適用中國法律為最密切聯系法,即采用最密切聯系原則。在司法審判實踐中,為了使判決更具說服力,法律選擇和適用的推理過程和法律依據必不可少。
第二,證據的法律適用。涉案船舶為俄羅斯進口,註冊文件和公證文件均為俄羅斯聯邦制造。這些文件能被中國法院認定為證據嗎?這涉及到其法律的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第29條,在俄羅斯制作的官方文件和由俄羅斯法院或主管部門制作或證明的文件,只要有簽名和公章,都是有效的。因此,根據條約優先適用原則,法院認可俄羅斯海事船舶登記局簽署的文件和公證處簽署的文件,並作為證據使用。
第三,船舶所有權轉讓的法律適用。我國《海商法》(1995)第270條規定了“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適用“船旗法”。但涉案船舶“尼古拉”號在離開俄羅斯港口前往中國大連港時,已向俄羅斯船舶登記局註銷了船舶所有權,其船旗法無法確定和適用。法院認為:“根據中俄雙邊貿易協定的規定,該船的所有權已轉移給唐人街公司。”也就是說,涉案船舶所有權是否轉移的問題,是因為中俄締結了雙邊貿易協定,法院根據條約優先適用原則適用的。
動詞 (verb的縮寫)結論
為指導各級法院正確適用法律,2003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中國法院審理涉外商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通知》(法釋[2003]121號)。通報指出:“...很多人民法院對準據法並不了解,甚至沒有在裁判文書中對準據法進行過任何分析和論述。與國內案件相比,涉外案件有其特殊性和復雜性,法律適用是其中最重要的壹個方面。做好涉外商事審判工作,必須提高法律適用意識。正確適用法律是公正判決的基礎。人民法院應當首先在裁判文書的理論部分對涉外商事案件的適用法律進行分析判斷,並詳細說明理由。決不能忽視法律的適用而想當然地適用國內法,也不能只對法律的適用下結論而不說明理由。對於上述問題,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在今後的審判實踐中高度重視,不斷總結經驗教訓,以進壹步提高涉外商事裁判文書的水平,維護我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
因此,國際私法能否正確適用,法律能否正確適用,已經上升到我國法院在司法中是否公正的層面,說明我國最高司法層面越來越重視法律選擇的方法在司法實踐中的作用。雖然我國涉外司法審判改革仍然任重道遠,但加快涉外民商事法律適用的立法進程,樹立正確適用法律的理念,應該是解決問題、減少甚至避免問題的不同途徑,才能真正推動我國涉外司法審判改革,樹立我國涉外司法審判的國際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