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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結案後壹定要送到檢察院嗎?

公安局結案後是否壹定要送檢察院,需要分以下幾種情況:

1.案件偵查終結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證據確實、充分,事實清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將案件移送檢察院,由檢察院審查;

2、案件不符合移送條件的,不移送檢察院。

公安機關偵查已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壹個案件從公安移送檢察院,意味著偵查終結,犯罪事實查明,證據充分,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人民法院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主要有下列情形:

1、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比如,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因偵查中認定事實錯誤,或者誤解法律,將不構成犯罪的情形偵查為犯罪,或者將無辜的人誤認為犯罪嫌疑人,或者因行為人是精神病人或者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而作出不起訴決定。

2.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時,對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應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壹般情況下,檢察院不應該不經過補充偵查程序就直接作出不起訴決定。只有經過補充偵查,證據仍然不足,才能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比如補充偵查後,定罪的主要證據或者基本證據仍然缺乏,或者定罪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各種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無法合理排除,可能得出其他結論等。,都是證據不足的情況。但不壹定要經過兩次補充偵查才作出不起訴決定。法律上沒有要求。即使案件只經過壹次補充偵查,只要人民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沒有必要進行第二次補充偵查,就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3、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了以下幾種情形:壹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二,犯罪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第三,特赦免於刑罰的人。

第四,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死亡。

第五,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

4.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分為兩個方面。壹是犯罪情節輕微,根據刑法規定不需要判刑。這主要是指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處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如果有的犯罪是初犯,沒有造成嚴重後果,有的是過失犯罪,情節比較輕,不處罰更有利於自己的教育。另壹方面,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應當或者可以免除處罰的,如犯罪後自首、立功、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或者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刑法對這些情況作了具體規定,有的可以免除處罰,有的應當免除處罰。

所謂公訴案件,即刑事公訴案件,是指各級檢察機關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公訴案件不能撤回。公訴案件的訴訟權利屬於國家,不屬於被害人,被害人只有在公訴機關違法不起訴的情況下才有補充訴訟權利。

符合不起訴條件的,可以不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二條* *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中載明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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