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工程監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有關內容,國家推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
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設工程的範圍。
根據《建築法》的相關規定,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應當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監理合同。
建設工程監理按照《建築法》的有關規定,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在工程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進行監督。
監理人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向建設單位報告,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按照《建築法》的有關規定,實施建設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內容和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築企業。
根據《建築法》的有關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範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二、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監理如何處理?
(壹)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總監理工程師應簽發工程暫停令,要求停止質量缺陷部位及相關部位的施工和下道工序,並要求施工單位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保護現場。同時要求質量事故單位根據類別和等級迅速向相應主管部門報告,並在24小時(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
(2)事故調查組開始工作後,監理工程師應積極協助並客觀提供相應的證據。如監理方無責任,可邀請監理工程師參加調查組,參與事故調查;主管有責任的,應當回避,但應當配合調查組。
(3)監理工程師在收到質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技術處理意見時,可以組織有關單位研究並指導有關單位完成技術處理方案,並進行審查和簽字。質量事故的技術處理方案壹般由原設計單位提出,其他單位提供的技術處理方案須經原設計單位認可。技術處理方案的制定應當征求建設單位的意見。
(4)技術處理方案簽署後,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施工單位制定詳細的施工方案設計,必要時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對工程質量事故技術處理的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技術處理過程中的關鍵部位和關鍵工序應保持旁觀狀態,並經設計、施工等相關單位檢查認可。
(五)施工單位自檢完成後的檢查結果,組織有關方面進行驗收,必要時應對結果進行鑒定。要求事故單位編寫質量事故處理報告,審核簽認,並組織相關技術資料的歸檔。
(六)簽發《工程復工令》,恢復正常施工。
三、工程監理費取費標準
工程監理費的取費標準是以建築安裝工程為基礎,再乘以壹個費率,這個費率是以國內招標工程和國際招標工程相乘計算出來的。工程規模越大,建設投資越多,監理費所占比例越小。
以上是編輯搜集的關於工程監理相關法律法規的法律知識,希望對妳有所幫助。從上面文章的內容可以知道,工程規模越大,建設投資越多,監理費的比例越小。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