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核評議,由區、區集體評議,書面記錄,並由參加人員簽字。
2.查看情況並做好記錄。
3.起草提交材料
4.復習材料
我國刑法規定的立功認定標準包括: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的;提供重要線索;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分子;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創新;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立功提起刑事訴訟。
1.如果發現罪犯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現,由主管區召開會議。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集體提出意見和建議,報區復核,建議報監獄管理部門復核。區、分管區的集體評議應當有書面記錄,並由參加人員簽字。
2、各區收到分管區擬認定罪犯有立功表現、重大立功表現的材料後,應召開分管區辦公室,集體評議,提出建議,報監獄管理部門審查;區辦公會議的審核應當有書面記錄。
3.監獄管理部門收到擬認定罪犯有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材料後,應當按照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1)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完整、規範;
(二)事實和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三)是否符合法定立功表現
4.監獄管理部門對擬認定罪犯立功、重大立功的材料進行審查後,出具審查意見,連同區報送的材料壹並提交監獄審查委員會審查。
二、認定立功應註意哪些問題?
1、根據立功材料來源的要求,以下四種線索和材料來源不得認定為立功:
(1)我是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得的。
(2)我獲得它是因為我本來的鎮壓犯罪的立場。
(三)其他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四)負有打擊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提供的。
2、對無期徒刑以上刑罰中重大立功表現的理解:
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可能性,是指根據犯罪行為的事實和情節,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可能性。案件已經判決的,以實際判決為準。但根據犯罪行為的事實和情節,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被判刑人因法定情節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應當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
3.對於有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是否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幅度,應當根據立功表現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立功表現所起作用的大小、所破獲的犯罪案件的嚴重程度、抓獲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的法定刑、立功時機等具體情況決定。
刑事案件立功可以幫助司法機關偵破案件,節約司法資源。同時也會給立功人員帶來好處,可以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可以說是雙贏。認定立功時,要全面把握立功的認定程序、立功所依據的材料來源、重大立功的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理解,慎重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通知(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幹問題的意見)
二、關於立功表現的認定和處理
立功必須由罪犯自己來進行。
犯罪分子的親友為了使犯罪分子得到從輕處罰,直接向有關機關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或者為偵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線索,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應當認定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
據以立功的他人犯罪材料,應當註明具體犯罪事實;有立功表現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應當對破案或者抓獲犯罪嫌疑人有實際作用。犯罪分子在揭露他人犯罪行為時,未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露的犯罪事實與查證的犯罪事實無關;提供的線索或者協助對其他案件的偵破或者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沒有實際作用的,不能認定為立功。
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為偵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線索的犯罪分子,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認定為立功。審查是否構成立功,既要審查辦案機關的說明材料,也要審查立案決定書、逮捕決定書、偵查終結報告、起訴意見書、起訴書或判決書等與案件定性處罰相關的事實證據和法律文書。
根據立功線索和材料來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能認定為立功:
(1)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非法途徑獲得的;
(2)因本人原職務為鎮壓犯罪而取得;
(三)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四)負有打擊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提供的。
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為偵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線索,制止他人犯罪活動,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依法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其中,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可能性,是指根據犯罪行為的事實和情節,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可能性。案件已經判決的,以實際判決為準。但根據犯罪行為的事實和情節,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被判刑人因法定情節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應當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
對於有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是否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幅度,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立功所起作用的大小、所破獲的犯罪案件的嚴重程度、抓獲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的法定刑、立功機會等具體情況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