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船旗國的管轄權
船旗國是船舶的國籍國。船旗國管轄權是指每個國家對公海上具有其國籍的船舶擁有管轄權的權利。對此,《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明確規定:
船旗國對其在公海航行的船舶擁有專屬管轄權(第92條);每個國家應在行政、技術和社會事務方面對懸掛其國旗的船舶有效行使管轄權和控制權(第94條);關於可能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船舶的公海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管轄權,公約作出了三項規定:
1.當公海上的碰撞或其他事故涉及船長或船員的刑事或紀律責任時,對所涉人員的刑事訴訟或紀律訴訟只能向船旗國或該人員的國籍國提出。
2.在懲戒事項上,只有頒發碩士證書或駕照的國家有權通過正當程序予以撤銷,無論證書持有人的國籍如何。
3.除船旗國以外,任何當局不得下令扣押或扣留船舶,即使是作為調查措施。
二。普遍管轄權
公海普遍管轄權是指各國對發生在公海上的特定國際犯罪或違反國際法的行為行使管轄權,並被國際法視為普遍管轄權的對象。此類犯罪或非法行為包括:
1,盜版
海盜行為是指私人船只或飛機的船員或乘客出於私人目的,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國家管轄範圍之外,針對另壹艘船只或飛機,或針對另壹艘船只或飛機上的人員或財產,從事任何非法暴力或拘留,或任何搶劫行為。如果處於支配地位的人打算利用船舶或飛機從事上述海盜行為,則該船舶或飛機被視為海盜船或飛機。
軍艦、政府船只或政府飛機因其叛變並控制船只或飛機從事海盜行為而被視為私人船只或飛機的行為。海盜是人類的公敵,所有國家都有權逮捕海盜,交給自己的法庭審判。海盜船或飛機及其財產可被扣押並決定處置。
2.非法廣播
非法廣播或未經授權的廣播,是指船舶或設施違反國際無線電規則,在公海上廣播無線電信息,供公眾收聽或收看。
所有國家都應合作制止這種未經授權的廣播。對任何從事非法廣播的人,船旗國或設施註冊國或其所屬國,或任何能接收廣播而其正常信號受到幹擾的國家,都有管轄權,可以逮捕行為人和船舶,扣押廣播設備。
3.防止和禁止販賣奴隸和毒品。
各國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懸掛其國旗的船只或飛機販運奴隸,並嚴懲犯有此類行為或為此目的使用其國旗的人。如果任何國家有合理的理由認為懸掛其國旗的船只從事非法販運麻醉晶體或精神藥物,它可以要求其他國家合作制止。所有國家都應合作預防和制止上述非法販運。
三。保護性管轄權
這是沿海國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將對某些違反本國法律法規的行為的管轄權延伸到公海的情況,也是國家屬地管轄權的延伸。這種管轄權突出體現在公海制度中的“緊追權”上。管轄方式為登臨檢查、扣押或逮捕。
完成
法律依據: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九十四條規定的船旗國義務
1.每個國家應在行政、技術和社會事務方面對懸掛其國旗的船舶有效行使管轄權和控制權。
2.具體而言,每個國家都應該:
(a)保持壹份船舶登記冊,其中載有懸掛該國國旗的船舶的名稱和詳細資料,但太小而不屬於普遍接受的國際條例範圍的船舶除外;
(b)根據其關於行政、技術和社會事務的國內法,對懸掛其國旗的每艘船舶及其船長、高級船員和船員行使管轄權。
3.對於懸掛其國旗的船舶,每個國家除其他外,應采取必要措施,在下列方面確保海上安全:
(a)船舶的結構、設備和適航性;
(b)船舶的人員配備、船員的工作條件和培訓,同時考慮到適用的國際文件;
(c)信號的使用、通信的保持和碰撞的預防。
4.此類措施應包括確保以下方面的必要措施:
(a)每艘船舶在註冊前及註冊後每隔適當時間,均由合資格的驗船師檢查,船上並備有船舶安全航行所需的海圖、航海刊物、導航設備及儀器;
(b)每艘船舶由壹名船長和具有適當資格的高級船員負責,特別是航海、導航、通信和海洋工程方面的高級船員,船員的資格和人數與船舶的類型、大小、機械和設備相適應;
(c)船長、高級船員和適當範圍內的船員完全熟悉並必須遵守適用於海上人命安全、避碰、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汙染和維持無線電通信的國際規則。
5.在采取第3款和第4款所要求的措施時,每個國家必須遵守普遍接受的國際法規、程序和慣例,並采取任何必要步驟保證遵守這些法規、程序和慣例。
6.如果壹國有明確的理由認為它沒有對船只行使適當的管轄和控制,它可以將這壹事實通知船旗國。收到通知後,船旗國應對此事進行調查,並采取任何必要的補救措施。
7.每個國家都應由壹名或多名有適當資格的人員或在這些人員在場的情況下,對涉及公海海難或航行事故造成另壹國國民死亡或重傷的每壹事件,或對另壹國船只或設施或海洋環境的嚴重損害進行調查。船旗國應與其他國家合作調查任何此類海難或海上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