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養護和大修。
本規定所稱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範對公路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的行政行為。第三條國家實行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應當遵循科學、客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四條公路工程經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公路工程質量責任,接受和配合交通主管部門及其所屬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監機構)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和阻礙。
前款所稱經營單位是指從事公路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試驗檢測單位以及相關設備、材料供應商。第五條交通部主管全國公路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第六條公路工程質量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貫徹執行工程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範;
(二)事業單位質量保證體系及其運行情況;
(三)勘察設計質量、工程質量、所用材料和設備質量;
(四)工程試驗工作;
(五)工程質量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規範性和合法性;
(六)業務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質量行為。第七條交通主管部門對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的職責主要是:
(壹)監督檢查經營單位是否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從業人員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經考核取得崗位資格;
(二)監督檢查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質量保證體系的針對性、嚴密性和有效性,以及各單位質量保證體系之間的協調性和壹致性;
(三)監督檢查勘察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範,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編制要求;
(四)監督檢查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供應商是否嚴格按照有關質量標準和技術規範進行施工;
(五)監督檢查監理單位的質量管理和現場質量控制,以及公路工程關鍵部位和隱蔽工程的旁站情況,各施工工序的質量檢查;
(六)監督檢查檢測設備是否合格,檢測方法是否規範,檢測數據是否準確,檢測頻率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七)監督檢查物資采購、進場和使用質量,公布抽查樣品質量檢測結果,檢查關鍵設備性能;
(八)對公路工程質量進行抽檢,分析主要質量指標的變化,評價總體質量狀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加強質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性意見,定期發布質量動態信息;
(九)竣工工程的質量檢驗和質量鑒定。第八條交通部、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和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實施公路工程質量監督。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和未設專職質監機構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質監人員,並接受上壹級質監機構的業務指導。
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交通部門委托的事項範圍內實施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第九條質量監督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從事質量監督的專業技術人員結構合理,人數不少於員工總數的70%;
(二)從事質量監督的專業技術人員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行政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公路專業工作經歷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四)具備與質量監督相適應的試驗檢測條件;
(五)有健全的質量監督和組織管理體系;
(六)經省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第十條建設單位或者項目法人在完成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後,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證的30日前,按照交通部的有關規定到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公路工程施工質量監督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