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巡警和指定警察每班壹般不少於2人。對轄區內事故多發、交通治安情況復雜的重點路段,要重點巡邏或定點管控。
巡視頻率和周期要根據實際情況科學安排、合理規範。
第十八條警力不足時,根據轄區公路交通和治安情況,中隊可以實行聯勤;必要時,聯勤範圍可以擴大到團。
第十九條實行聯勤制度,違章處罰、處理交通事故適用簡易程序,聯勤單位可以共享相關法律程序。適用壹般程序的,應當通知所轄公路巡警隊處理。
第二十條公路巡警執行公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攜帶警棍、警繩、手銬、警笛和對講機,並按照職責要求攜帶槍支。
執勤車輛應配備防彈(防刺)背心、頭盔、盾牌、警示帶和路障。
第二十壹條公路巡警應當做到及時、準確、適當。接到報警後,30公裏處設置的高速公路巡警中隊應當在30分鐘內到達現場,其他中隊到達現場的時間由省級公安機關根據當地高速公路巡警中隊的設置情況規定。
第二十二條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公路巡警中隊可以在交通和治安情況復雜的路段設立交通和治安崗亭或者報警點,方便群眾報警和求助。
第二十三條公路巡警中隊應當建立健全考勤和考核制度,實行定路段、定人員、定時間、定任務、定責任的崗位目標管理責任制。在所轄路段執勤的公路巡警應當實行簽到和交接制度。
第二十四條公路巡警中隊民警應當熟悉交通和治安情況,中隊應當建立基礎數據檔案。
第二十五條公路巡警中隊應當實行公路交通和治安重大信息報告制度:
(壹)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應當及時向上級報告初步情況,現場勘查結束後,應當繼續按規定報告詳細情況;
(二)下列事項應當及時報告,然後按照有關規定報告詳細情況:
1,客車相撞,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涉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事故;
3.涉外交通事故;
4.涉及黨、政、軍重要領導人和社會知名人士的事故;
5.政法系統車輛、警察事故;
6.涉及防洪、搶險、救災和社會敏感問題的事故;
7、地震、洪水、雪災、泥石流、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造成的道路、橋梁交通中斷;
8.嚴重的交通堵塞和罷工、封路等群體性事件。
除有特殊規定外,高速公路巡警中隊報告重要交通、治安信息的時間從發現或者報警時起不得超過30分鐘。
第二十六條公路巡警中隊應當對轄區內交通事故和治安案件的多發地點和時段進行調查,科學安排執勤任務,制定相應的防範措施。
第二十七條公路巡警糾正違法行為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嚴格遵守公安部關於執勤執法的有關規定,使用規範用語,文明執勤,公正執法;
(二)指示駕駛人在不影響交通的區域靠邊停車,將巡邏車停放在違法車輛後方的。民警應當保持安全距離,站在駕駛人車門外,指示駕駛人打開車窗,關閉車輛發動機,並查驗駕駛人相關證件後,方可實施糾正和處罰;檢查中發現可疑情況的,應當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進行檢查,並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3)不要將頭伸入違法車輛的車窗或踩踏車輛的踏板;
(4)路面遇雨、雪、霧、冰時,壹般不跟隨或責令停車處理,但可通過喊話提醒駕駛人改正。
第二十八條公路巡警執行治安檢查任務時,應當由兩名以上人員進行,壹人檢查,壹人警戒。
第二十九條公路巡邏警察乘車巡邏時應當開啟示警燈。汽車的巡邏速度壹般在每小時40公裏左右,摩托車壹般在每小時30公裏左右。他們應該在高速公路的右側行駛。
值班巡邏車要靠邊停車,停車時要打開警示燈。
警察駕駛兩輪摩托車巡邏時,應當開啟警示燈,穿著反光背心。
第三十條除執行守護、追逐、趕赴火災和交通事故現場等特殊緊急任務外,公路巡警使用警燈、警報器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壹般情況下,只允許開警示燈;
(二)兩輛以上警車列隊行進時,前車使用警報器的,後車不得同時使用警報器;
(3)執行公務需要經過交通堵塞路段時,報警器可以間歇使用,不允許長時間連續使用;
(四)發現違章需要糾正時,可以采用間歇報警的方式提醒違章駕駛人接受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