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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社保信息屬於個人隱私嗎?

1 '肯定屬於

2。違法

3.不同地區標準不同,但可以咨詢律師。

4.壹,我國隱私權保護的法律現狀

1.憲法保護公民的隱私權。憲法保護公民的隱私。大多數國家的憲法都直接或間接地規定了保護個人隱私的內容,尤其是住所不受非法侵犯和通信秘密受到保護的規定非常普遍。憲法中對隱私權保護的直接或間接規定,也為其他法律從不同角度保護隱私權提供了依據。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的房屋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憲法的這壹規定可以看作是對隱私權的直接確認和保護,它明確禁止兩種侵犯私生活安寧的侵權行為: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憲法》的這壹條款為刑法和民法分別保護公民的私生活與和平提供了基礎。《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時,除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這個觀點包含了對公民通信兩個方面的保護,壹是對通信自由的保護,二是對通信秘密的保護。前者屬於自由範疇,後者屬於隱私範疇。

2.刑法保護公民的隱私權。刑法中對公民隱私的保護雖然刑法中沒有直接使用“隱私”或“隱私權”的概念,但其中的幾個條款可以理解為包含了對公民隱私的保護。《刑法》第壹百三十壹條規定:“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任何人或者任何機關的非法侵犯。違法侵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刑事處分。“這是壹個宣示性的規定,體現了我國刑法對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總體態度。如果其他法律法規將隱私權解釋為人身權的壹部分,隱私權當然受刑法保護。《刑法》第壹百三十壹條規定:“非法控制他人身體,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的;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搜查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是侵犯公民隱私的案件之壹,屬於侵犯公民個人隱私。刑法的這壹規定有利於保護公民的私生活和安寧,也可以看作是我國憲法第39條的體現。《刑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隱匿或毀棄他人信件是侵犯通信自由權的行為。私自開拆他人信件,不僅侵犯了他人的通信自由權,無疑也侵犯了他人的通信秘密權,屬於侵犯公民個人隱私的行為。

3.程序法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訴訟法相關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當庭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民事庭審是壹種行使國家公權力的活動。當事人會提出壹些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法院也可能依職權收集證據。這個證據可能涉及個人隱私,包括當事人和案外人。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請求“不公開審理時出示”,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裁定某些證據在公開審理中不出示,以保護當事人或者案外人的隱私。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有很多關於保護公民個人隱私的規定。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控告人、檢舉人拒絕公開姓名的,在偵查期間應當保密;第六十四條規定,被告人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第79至83條規定,搜查必須通過法律程序。

4.民法或侵權法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民法》相關規定《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民法通則》沒有直接規定公民個人隱私的保護,而是籠統地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這就給司法解釋留下了較大的空間。壹般認為,隱私權應該屬於人格尊嚴的壹部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壹百四十條第壹款規定:“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公開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開醜化他人人格,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有壹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名譽權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名譽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1993年8月7日)中再次強調:“未經他人同意,發表他人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公開他人隱私,對他人名譽造成損害的,應當以侵犯他人名譽權論處。”“如果文中有泄露隱私,導致其名譽受損的,應當認定為侵犯他人名譽權。“這個司法解釋和前面提到的司法解釋大體相似。嚴重侵犯公民隱私權的行為包括:(1)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包括非法搜查;(2)嚴重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三)相關專業人員違反職業道德要求或者行業管理規定,泄露其業務中知悉的他人隱私,給受害人造成嚴重後果的;(4)其他嚴重侵犯隱私權,對被害人人格尊嚴造成重大損害等嚴重後果的行為。

5.其他法律對公民隱私的保護。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規,也有從不同角度保護隱私的規定。比如《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人的隱私給予特殊保護;規範房東與承租人關系的法律法規保護承租人隱私;在壹些國家,關於計算機和數據的立法保護公民的隱私。由於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往往成為侵犯隱私的主體,國家賠償法對此做了專門規定。由於新聞媒體往往成為侵犯隱私權的主體,壹些國家的新聞立法對此做了專門規定。勞動立法應對職場隱私的保護和限制做出相應的規定。此外,法律還對醫生、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員的職業規範作了專門規定。

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隱私權以及與之相關的壹系列權利逐漸被規定在我國的憲法和其他法律部門中。但值得註意的是,我國在隱私權的立法上並沒有相應的直接規定。對隱私的保護散見於壹些法律、法規和規章中。這些規定與民法、訴訟法、行政法中關於隱私權保護的規定壹起,可以有效地保護公民的人身利益和尊嚴不受非法侵犯,對提高公民的權利意識,樹立文明健康的社會道德風尚,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起到積極作用。

二,中國隱私權保護法的局限性

1986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時,由於立法者對隱私權認識不充分,本法只規定了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沒有規定隱私權為公民的人格權。這是立法上的疏漏,所以我國的法律淵源可以部分轉向憲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但實際上,我國憲法有其規定壹般由最高法院解釋後才能在具體案件中引用的局限性。因此,如果隱私權僅僅停留在憲法的抽象人格權上,其保護永遠是有瑕疵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通過名譽權間接保護隱私權,但侵犯隱私權的行為不壹定侵犯名譽權,也不壹定規定隱私權只是“人格利益”。隨著計算機和網絡的進壹步發展,隱私問題在現代社會將更加尖銳,這將導致我國立法的嚴重空白和司法的混亂。

中國隱私權法律保護的局限性如下:

1.憲法中雖有涉及隱私保護的內容,但僅限於個人、住宅和通信秘密,我國憲法中也沒有隱私的概念,隱私權也沒有被提升到公民憲法權利的高度。

2.《民法通則》作為壹部民事基本法,沒有隱私權保護的內容。

3.受《憲法》和《民法通則》規定的約束,雖然《民法通則》之後的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都規定了隱私權保護的內容,但隱私權尚未成為壹項獨立的人格權,相關條文中也未明確提出“隱私”的概念,僅將隱私作為壹項人格利益加以保護。

4.有關保護隱私的規定,要麽是粗略的概括,要麽局限於對某個隱私的保護,對於隱私以及隱私的具體內容,沒有系統的、全面的、具體的、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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