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示催告程序的特點:
1.確認票據丟失事實或者其他事項,而不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
2.公示催告程序有階段,公示催告和無權判決是兩個連續的階段。除權判決是根據申請人的重新申請作出的,法院不得自行作出。在公示階段,適用獨任制,但在依職權判決階段,必須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3、執行壹審,不上訴。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適用範圍:
1.根據法律規定,公示催告程序僅適用於可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案件以及其他依法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事項。不能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毀損的案件,不屬於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事項,不適用公示催告程序。
2.根據法律規定,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告並作出除權判決。
3.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請條件:
申請辦理公示催告手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也就是票據被盜、丟失、毀損前的最後壹個持有人。
2.申請理由必須是可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毀損,利害關系人處於不明狀態。對於其他事項,申請公示必須有法律明文規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須由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4.申請方式由申請人書寫,註明票面金額,出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主要內容,申請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據遺失的事實。
5.申請人要求撤回申請的,必須在公告前提出。公示期間,請求撤回的法院可以直接裁定終止公示程序。
四。相關方的權利:
利害關系人可以在公示期間向人民法院提出票據權利,申報權利的程序是:
1.利害關系人應當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間或者判決作出前的申報期限屆滿時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2.利害關系人向法院主張權利時,應當向法院出示票據,法院應當立即通知公示催告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核對票據。公示催告的票據與利害關系人提交的票據不壹致的,應當駁回利害關系人的申請。
五、公示催告程序的回避方案:
1.對於票據持有人而言,為了防止惡意公示催告程序影響票據權利的及時取得,應規範企業內部的票據管理。拿到票據後及時行使票據權利。
2.如果對方已經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持票人可以結合票據相關業務,追查出惡意發起者的真實身份。同時,持票人可以利用法律手段對涉嫌惡意啟動公示催告程序的行為進行取證。
3.公示催告程序結束後,持票人不僅對票據金錢本身行使合法的票據權利,而且要求程序的惡意發起者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壹十八條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裁定;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條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壹的,可以報請下壹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由下壹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
第二百壹十九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提出抗訴的,應當制作抗訴書。
第二百二十條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再審時,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
第二百二十壹條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壹)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2)托付單可以送達債務人。
申請書應具體說明所要求的金錢或證券的數額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