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公司股東會可以決定要求股東轉讓股份嗎?

公司股東會可以決定要求股東轉讓股份嗎?

股權轉讓

當股東(轉讓方)和其他人(受讓方)就其意圖達成壹致時,就發生了股權轉讓。由於股權轉讓只有在轉讓方和受讓方的意思表示壹致的情況下才能發生,因此股權轉讓應當是壹種合同行為,必須以協議的形式表示。

股份轉讓和股份轉讓

股份轉讓是指所持股份的轉讓,在中國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轉讓。股份轉讓按股份載體不同可分為壹般股份轉讓和股份轉讓。壹般股份轉讓是指以非股份形式進行的股份轉讓,實際上包括已出資但未發行股份的股份轉讓,也包括已認購但未支付股價因而不能發行股份的股份轉讓。股票轉讓是指以股票為載體的股份轉讓。股票轉讓可以進壹步細分為記名股票轉讓和不記名股票轉讓、紙質股票轉讓和無紙化股票轉讓。

書面股權轉讓和非書面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多以書面形式進行。壹些國家的法律法規也明確規定股權轉讓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甚至是特殊的書面形式(公證)。但非書面股權轉讓經常發生,尤其是以股票的形式,通過非書面形式可以更有效、更快捷地進行。

即時股權轉讓和預約股權轉讓

即時股權轉讓是指隨著股權轉讓協議生效或受讓方付款而發生的股權轉讓。而那些有特定條款或條件的股權轉讓,就是保留股權轉讓。我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所有者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報告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在公司的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為了規避這壹法律規定,發起人與他人在附期限公司成立1年後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董事、監事、經理與他人簽訂的有期限的股權轉讓協議,均為預期股權轉讓。

有公司參與的股權轉讓和無公司參與的股權轉讓。

公司參與股權轉讓,說明股權轉讓得到了公司的認可,因此可以視為股東資格名義上的變更但實質上得到了公司的認可,這是公司參與股權轉讓最積極的意義。但同時也要註意到,我國很多公司參與股權轉讓的現象,沒有股權轉讓當事人的邀請,也沒有股權持有人的授權。

有償股權轉讓和無償股權轉讓

毫無疑問,有償股權轉讓應該屬於股權轉讓的主流形式。但股權無償轉讓也是股東行使股權處置權的壹種方式。股東可以通過捐贈的方式完全轉讓股權。股東的繼承人也可以通過繼承取得股東股權。實踐中需要註意的是,股東單方以贈與方式轉讓股權的,受贈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表示接受或者放棄的意思表示,受贈人接受股權贈與,股權隨之轉讓;受贈人放棄股權捐贈,股權不轉讓。

編輯本段中的股權轉讓限制。

簡介

股權轉讓的原則是自由,限制為例外,這是世界各國公司法對股權轉讓的壹般規定。然而,無論股權轉讓多麽自由,其例外情況都不同程度地受到限制,這使得人們很難把握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審查。具體來說,股權轉讓的限制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依法限制股權轉讓

依法對股權轉讓的限制,即各國法律對股權轉讓設定的條件。這也是股權轉讓最重要也是最復雜的限制之壹。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依法轉讓股權的限制主要有封閉性限制、股權轉讓地點限制、發起人持股時間限制、董事、監事、經理任職資格限制、特殊股份轉讓限制和取得自有股份限制。(1)封閉限制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不購買轉讓的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2)股權轉讓地點的限制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我國《公司法》第139條規定:“股東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轉讓其股份。"第146條規定:"無記名股票的轉讓,自股東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將股票交付給受讓人時生效。“對這種轉移場所的限制,在各國立法中也是極為罕見的。這可能與行政管理中管理理論的主導思想有關,但在公司法律制度中,機械套用行政管理模式作為股權轉讓的限制是幼稚的。(3)發起人持有時間的限制我國《公司法》第142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對發起人股權轉讓的限制,使發起人的權利與其他股東的權利不平等,這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各類市場主體平等行使權利不相稱。(4)對董事、監事、經理任職資格的限制。我國《公司法》第147條第二款規定:“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應當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不得轉讓。“其目的是防止公司負責人利用職務之便,獲取公司內部信息,從事不正當的內幕股權交易,從而損害非董事、監事、經理的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5.特殊股份轉讓的限制我國《公司法》第148條規定:“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可以依法轉讓其股份,也可以收購其他股東持有的股份。轉讓或者收購股份的審批權限和管理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1997年7月,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幹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股權轉讓協議和關於修改企業原合同、章程的協議,自頒發外商投資企業變更批準證書之日起生效。協議生效後,企業投資者按照修改後的企業合同、章程享有相關權利,承擔相關義務。”[6]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我國《公司法》第149條第1款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註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的除外。“公司依法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必須在10日內註銷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變更登記,並公告。同時,第149條第三款也規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為抵押標的。“這裏的‘抵押權客體’應該更準確地表述為‘質權客體’。因為根據我國《擔保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應當是權利質權的標的。公司接受本公司股票質押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屬於同壹人。

根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是指通過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設定的條件,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多是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進行。我國公司法沒有這種限制。

根據合同對股權轉讓的限制

依約股權轉讓的限制,是指依約股權轉讓定價的限制。此類合同應包括公司與股東之間、股東之間以及股東與第三方之間的合同。比如部分股東之間對股權轉讓優先購買權的相互約定,公司與部分股東之間在壹定條件下回購股權的約定,都是依約限制股權轉讓的具體表現。

編輯本段中的股權轉讓。

無出資公司股東股權轉讓。

不出資實際上是虛假出資,即“無償取得股份”或“無償取得股份”不出資的公司股東股權轉讓是否有效,不能壹概而論。除非未出資的公司股東隱瞞未出資事實,受讓人被騙,未出資的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不應認定無效;只要雙方都清楚未出資公司股權存在的事實,受讓方自願承擔補足未出資公司股東股權的責任,這並不損害他人利益,反而更有利於公司資本的充實。

發起壹人公司股權轉讓

我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1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兩個以上但不超過五十個股東出資設立。”第七十五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五名以上的發起人,其中過半數的發起人應當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五人,但應當采取募集方式設立。”可以看出,我國法律不承認壹人公司的設立(國有獨資和外商獨資公司除外),但對壹人公司的設立沒有明確規定。

以部分功能為內容的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是基於部分權利(如剩余財產分配權等)的轉讓。)有效?本文認為,股權的內容包括兩種權利:自益權和* * *益權。自益權是指股東為自己的利益可以獨立主張的權利,主要包括公司利潤分配請求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股份轉讓請求權等財產權。* * *受益權是指股東為公司和自身利益所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出席股東大會和參與表決的權利、知情權、查閱權和訴權。自利權只有基於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的決議才能體現。自益權雖然是壹種財產權,但剩余分配請求權和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只有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批準後才能行使。它是壹種期待權,不能獨立於股東而存在,必須依附於股東,當然也不能脫離股份單獨轉讓。

股權轉讓未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的。

我國《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轉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第145條第2款規定:“記名股票的轉讓,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法人資格證明或者新股東的身份證明。”簡單來說,有限責任公司和記名股票的股東,轉讓股份後要辦理公司變更和工商變更登記。股權作為壹種準確的權力,其所有權的變更涉及諸多主體的利益,股權的取得、消滅和變更也必須進行登記。因此,公司變更登記是股權轉讓的法定要件。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只要股權轉讓行為未辦理變更登記,就應認為股權轉讓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同樣,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三十六條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股權轉讓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股東未經公司變更登記轉讓出資的,也應當認定為不發生法律效力。

執行程序中優先購買權的行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五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可以拍賣、變賣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權或者股權。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投資權或者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這壹規定承認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時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但由於規定的程序不夠明確,在實踐中產生了矛盾。

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此外,以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分擔投資風險的,不征收營業稅。對於營業額的計算,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股票、債券買賣業務的,營業額為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格減去收入價格後的余額,買入價格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確定,股票、債券的買入價格減去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的股息收入後的余額。

股權轉讓合同公證

股權轉讓合同是否公證,應當根據當事人的意願自主決定。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證明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共財產、民事地位、財產權利和合法權益。”因此,為保護國家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股權轉讓合同雙方應向公證機關申請公證。辦理公證時,股權轉讓方、受讓方應提供以下材料:①公司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法定代理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不能親自辦理的,還需提供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2)轉讓方和受讓方為有限責任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公司同意轉讓或者出讓股權的股東會決議(股東會決議應當由全體股東代表簽字蓋章),轉讓方為個人的,還應當提交其身份證明;(3)轉讓方或受讓方為外商或港澳臺商的,提供的材料為董事會決議、授權委托書、工商登記證;涉及香港地區當事人的,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委托的公證機構公證;涉及其他國家和地區當事人的,應當在當地辦理公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4)涉及國有資產的,還需提供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及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編輯本段的實施程序

在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中,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將股權轉讓給受讓方,受讓方的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向轉讓方支付轉讓款。如何才能保證股權的有效轉讓?對於有限責任公司,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股東的出資額;出資證明書編號。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可以根據股東名冊行使權利。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5年修訂)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並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時間和方式繳納出資。公司應當自繳足出資額或者股本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由此可見,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即使受讓方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且該合同已經生效,在公司履行股東名冊變更手續之前,也不能認定為股東。公司股東名冊變更並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後,新老股東的交替才能真正在法律上完成,並具有社會公示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情況不同。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受讓方將取得公司股權。合同當事人為記名股東的,應當通知公司在股東名冊上辦理變更登記。需要註意的是,上述登記變更程序具有宣示性或對抗性,是受讓方針對公司或第三人保護自己權利的最有效手段。在實踐中壹定要高度重視,絕不能因為手續繁瑣而留下隱患。在轉讓股份時,還要註意法律對轉讓主體、內容、程序的壹些規定。比如新《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報告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在公司的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除法律規定外,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或股份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的,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時不得違反這些規定。程序上,新《公司法》第7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總之,股權轉讓是壹個復雜的法律問題。股權轉讓前,建議咨詢公司法專業人士,謹慎行事。

在本段中編輯股權轉讓模式的好處

這種方法的優點如下:1。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當機構持股比例達到已發行股份的30%時,應發出要約。由於證監會鼓勵這種收購方式,並免除其強制收購的義務,可以輕松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的股份,而無需承擔全面收購的義務,大大降低了收購成本。2.目前國內同股不同價,國有股和法人股股價低於流通市價,使得並購成本更低;協議收購非流通社會公眾股不僅可以達到並購的目的,還可以獲得由此帶來的“價格租金”。

  • 上一篇:親愛的廣西物業同仁,我想要壹份房屋買賣合同和物業管理規約的範本供參考。請幫忙,多謝了。
  • 下一篇:質押股份能否用於資產證券化?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