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下水水源地環境管理方面,國外有多種管理模式值得學習和借鑒,主要包括環保部門或水利部門,分為分散型和集中式地下水水源地、流域型地下水水源地和區域型地下水水源地。
(1)地下水飲用水源地環境管理模式,以環保部或水利部為主。
國外壹些地下水飲用水源地的環境管理部門主要是環保部,有些主要是水利部。法國和德國是主要由環保部管理的典型國家。法國主要在環保部設立了水資源管理部門,與相關國家機構和社會組織進行協調。在德國,聯邦環保部負責地下水資源的利用、水汙染控制、水質監測和水質指標的發布。
以水利部為主體集中管理地下水飲用水源的國家是荷蘭。水利部負責制定相關戰略方針和地下水開采等具體事宜。
(2)地下水飲用水源地分散與集中環境管理模式。
這種模式主要包括壹般分散管理模式、部門綜合分散管理模式和全國綜合分散管理模式。
壹般的分權管理模式主要以加拿大、日本和英國為代表。在加拿大,環境、海洋和農業部等聯邦政府部門都成立了專門的地下水飲用水源環境管理機構。在日本,環境省負責用水和水環境保護,厚生省負責生活用水,其他水資源管理部門負責。
部長級的壹體化分權管理模式是將水環境管理交由某個政府部門負責,以色列是這種模式的典型。農業部主要負責包括地下水在內的水資源的管理,如規劃、審批管理和汙染防治。
國家壹體化分散管理模式是國家水利委員會全面負責水資源和水環境的管理。澳大利亞和印度就是這樣的模式。澳大利亞以國家水資源委員會和印度國家水資源委員會為最高機構,制定國家水資源管理辦法,制定飲用水標準並監督相關政策的實施。
(3)流域水源地環境管理模式
流域水環境統壹管理使水資源管理與水汙染防治的統壹成為壹種逐漸被接受的水環境管理模式。經過多年的實踐經驗,英國在這方面取得了非常成功的經驗。英國實行基於流域的壹體化集中管理。較大的流域周邊有流域管委會、水務局或自來水公司,進行統壹規劃和工程建設,直到供水給用戶,然後汙水循環利用,形成壹條龍的管理服務體系。
(4)區域水環境管理模式
發達國家的水環境管理模式證明,區域管理模式是有效管理水資源和水環境的良好模式。20世紀80年代初,美國弱化了水資源管理委員會的作用,強化了州政府在水資源管理上的權威,使水資源和水環境管理更具權威性。為了保護地下水和控制汙水排放,各國將自然資源區劃分為內部河流流域(余萬春,2007)。
1.2.1.2國外飲用水源地環境管理法制建設研究
到目前為止,美國飲用水水源管理的主要法律有《清潔水法》、《飲用水安全法》和《水源保護手冊》。然而,專門保護水源的法律尚未頒布。美國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管理的特點是機構間協調合作,充分發揮公眾參與的重要作用。在水源地環境管理過程中,利益相關者應占主導地位,非營利組織、政府相關部門和公眾應給予監督和管理(王等,2010)。
德國飲用水水源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比較完善,主要有《水法》和《地下水源保護區條例》。其中,《水法》規定在建立水源保護區的基礎上,保護所有飲用水取水口,要求盡可能保護取水口及其上遊地區和其他水源保護區,並積極要求當地居民和社會團體積極參與,完善水源保護體系(李建新,1998)。
日本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法律體系主要包括《河流法》、《公共汙染對策基本法》和《水汙染防治法》。此外,還建立了“飲用水水源質量標準體系、飲用水水源質量監測體系、水源經濟補償體系和應急處置體系”。國家環境部下屬的水質保護局致力於飲用水水源的統壹保護和管理(藍楠,2007)。
為了保護新加坡飲用水源的水質,汙染源的控制和治理主要依據環境部的《水汙染控制和排水法》。環境部和公用事業局聯合利用網絡系統對地表徑流和水源地水質進行監測,優化和增設監測站(段),對水質和水量進行雙重監測,有效控制和減少了水源地的汙染(高斌等,2011)。
國外發達國家缺乏地下水型水源地環境管理的法律法規,但通過長期實踐,在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法律法規方面也獲得了較好的經驗。特別是美國的壹級立法和嚴格的公眾參與制度,德國完善的飲用水源保護制度,日本的飲用水源水質標準和監測制度,新加坡的水源經濟補償制度、應急處置制度、水汙染管理制度,對我國飲用水源保護法律制度的進壹步完善有很好的借鑒作用(唐克旺等,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