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辦公室設在同級共青團組織內。第八條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職責是:
(壹)宣傳和貫徹國家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監督檢查本條例的實施;
(3)制定保護未成年人的措施;
(四)協調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居(村)民委員會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五)調查研究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總結、交流、推廣工作經驗;
(六)受理和轉送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舉報、投訴或申訴,協助有關部門查處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案件;
(七)其他相關工作。第九條各級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可以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基金,用於幫助經濟困難的未成年人完成義務教育,資助未成年人的文化、科技、體育、娛樂等活動,獎勵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可以自願向未成年人保護基金捐款。
保護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第三章社會保護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國家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的實施,領導所屬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第十壹條教育主管部門應當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河南省義務教育實施辦法》,加強對本地區中小學工作的領導,特別是加強學籍管理,定期檢查校舍和設備,發現問題及時解決,解決不了的向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第十二條教育部門應當做好教育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工作,逐步改善學校的教學條件。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貪汙、挪用教育經費。第十三條教育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應當加強對盲、聾、啞、弱智學校和工讀學校等特殊教育的領導,重視盲、聾、啞、弱智學校和工讀學校等特殊教育師資的培養。
有關部門應當對盲、聾、啞、弱智學校和工讀學校的建立給予支持和幫助。第十四條教育部門和學校應當加強對中小學校舍、設備和場地的管理,禁止使用危險校舍和不安全設備,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占或者挪用校舍、設備和場地。第十五條公安部門應當加強中小學校的安全保衛工作,及時查處擾亂學校教學秩序、侮辱、毆打師生的人員。第十六條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小學校附近經營活動的管理,禁止在學校門口擺攤設點,影響正常教學活動。第十七條學校、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對逃避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將其送回學校。第十八條勞動人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工會應當監督檢查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執行國家勞動保護法律、法規中有關未成年人就業和勞動保護的規定。
壹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童工。第十九條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已接受義務教育但尚未達到就業年齡的未成年人的組織工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協助其進行各種技術培訓和職業教育。第二十條民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設立或者擴大社會福利機構,負責對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的撫養和教育。居(村)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應當給予協助。第二十壹條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積極組織和鼓勵有益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編輯、出版、發行和演出。
各種文化藝術活動場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為未成年人提供便利和優惠。
青少年活動場所應主要用於青少年的各種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