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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油煙汙染防治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有效防治餐飲業油煙汙染,持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餐飲業油煙汙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餐飲業,是指通過即時加工、商業銷售或者服務性勞動,為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設施的食品生產經營行業。第四條餐飲業油煙汙染防治堅持源頭控制、綜合防治、公眾參與、損害責任的原則。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餐飲業油煙汙染防治職責:

(壹)將餐飲業油煙汙染防治納入大氣汙染防治重點工作,制定餐飲業油煙汙染防治目標和年度計劃;

(二)加大對餐飲業油煙汙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將油煙汙染防治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三)建立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綜合行政執法、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餐飲業油煙汙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將餐飲業油煙汙染防治納入環境保護責任制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

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參照前款規定履行相關職責。第六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餐飲業油煙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綜合行政執法、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餐飲業油煙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餐飲行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自律、指導和服務作用,積極宣傳和推廣餐飲業油煙汙染防治的方式方法,規範餐飲業油煙排放行為。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學校、新聞媒體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加強餐飲業油煙汙染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餐飲業油煙汙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眾大氣環境保護意識。第二章防治措施第九條餐飲服務項目選址應當符合本市城市規劃、環境功能和大氣汙染防治的要求,並與周圍自然和人文環境相協調。項目所在建築在結構上應有專用煙道,油煙出口的設置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範的要求。第十條禁止在下列區域或者場所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惡臭和廢氣的飲食服務項目:

(壹)居住建築;

(二)商住綜合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

(3)商住綜合體中與住宅層相鄰的商業層;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或者場所。

在城市建成區現有居民住宅內產生油煙、惡臭、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經營者,應當在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退出。第十壹條新建、改建、擴建餐飲服務業,餐飲經營者應當依法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並向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餐飲服務項目變更經營方式、經營範圍、煙道位置、爐竈數量或者油煙凈化設施的,餐飲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手續。第十二條排放油煙的餐飲業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範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並保持其正常使用,做到油煙達標排放,防止汙染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第十三條餐飲經營者應當將油煙經凈化設施處理後,通過專用煙道排放,不得通過城市市政雨水或者汙水管道等設施排放油煙。第十四條餐飲經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專業單位定期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並如實保存臺賬記錄,臺賬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壹年。第十五條在城市建成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露天燒烤、上墻(窗)燒烤,或者為露天燒烤、上墻(窗)燒烤提供場地,市、區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除外。第十六條餐飲經營者應當優先使用天然氣、電力、太陽能等清潔能源,不得使用煤炭等高汙染燃料。第三章監督管理第十七條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對餐飲業油煙排放進行監測,定期發布餐飲業油煙汙染信息,並與相關主管部門建立信息聯動和* * *共享機制,加強對油煙汙染源的環境監測和控制。第十八條餐飲業油煙汙染防治納入城市網格化綜合管理。

政府服務熱線平臺應當對網格化管理機構發現的餐飲業油煙汙染行為進行調度、監督和核實。

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接受政府服務熱線平臺的調度,及時處理和反饋情況,並接受監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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