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司監事應承擔哪些責任和義務?
根據《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司監事的職責和義務是:檢查公司財務;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提出免職建議;糾正公司高層的行為;提議召開公司股東會;在股東大會上提出提案;對違法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是公司常設監督機構的成員,負責監督公司的財務狀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
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壹至二名監事。監事的任期為三年。
2.公司董事或董事會的職責是什麽?
股份公司和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職權。也稱為管理委員會和執行委員會。由兩名以上的董事組成。除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行使的權力外,其他事項可由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的決策機構,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的義務主要包括:制作和保管董事會會議記錄,編制公司章程和各種賬簿,及時向股東會報告資本損益情況,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股份公司成立後,董事會作為壹個穩定的機構應運而生。董事會成員可以根據公司章程隨時任免,但董事會本身不能被撤銷或停止活動。董事會是公司最重要的決策和管理機構。在董事會的領導下,公司的事務和業務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的董事長和常務董事執行。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4.批準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聽取總經理的工作匯報並作出決議;
6.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提出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並、終止和清算的方案;
8.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並決定其獎懲事項。
第三,什麽是獨立董事?
所謂獨立董事,是指獨立於公司股東,不在公司擔任職務,與公司或其管理人員沒有重要的業務或專業聯系,對公司事務作出獨立判斷的董事。還有壹種觀點認為,獨立董事應定義為僅在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不再在公司擔任任何其他職務,且與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之間不存在妨礙其做出獨立客觀判斷的利益關系的董事。中國證監會在《關於建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認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在上市公司中不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與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之間不存在可能妨礙其做出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151條
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的規定;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