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壹項基本權利,也是壹項基本的憲法權利。其實辯護權不僅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而是每壹個公民、每壹個人的基本權利,因為從理論上講,每個人都有可能被指控犯罪,所以每個人都需要並享有辯護權。
辯護業務是律師辦理刑事案件的主要業務。根據法律規定,律師可以在公訴或者自訴案件中接受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
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參加訴訟活動,可以收集、查閱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會見和通信,出庭,參加訴訟,並享有訴訟法規定的其他權利。
在法庭辯論階段,辯護意見應當從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準確、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進行分析論證,對案件的定罪量刑提出意見和理由。
刑事辯護制度
第壹,辯護權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本、最核心的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壹般包括:(1)陳述權。訊問被告人時,給他陳述和申辯的機會。(2)質證權。刑事被告在審判過程中向證人和專家證人提問的權利。(3)申請調查證據的權利。刑事被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傳喚證人,專家證人也有權要求與其他被告人對質。
(4)辯論權。刑事被告有權就事實和法律、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5)選擇捍衛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提供法律幫助和為自己辯護。
(6)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判決、裁定的,有獲得救濟的權利。(7)撤回申請的權利。為防止有回避理由的司法人員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賦予被告人申請回避的權利,作為壹種救濟方式。
第二,防禦的類型和方式。
刑事辯護壹般分為正當防衛、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所謂正當防衛,就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己的防衛。這種辯護貫穿於刑事訴訟的全過程。無論在偵查階段還是審判階段,被告人都可以進行自我辯護。自衛是壹種非常有效且經常使用的防衛方法。
委托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法律允許的人簽訂委托合同,他人為自己辯護。這裏的其他人可以是律師或其他公民。
與自我辯護相比,委托辯護更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因而成為現代刑事訴訟中最重要的辯護方式。指定辯護是指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下,法院指定辯護律師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進行辯護。
第三,辯護人和辯護人的範圍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權除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外,還可以由他人即辯護人行使。辯護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由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辯護權、維護合法權益的訴訟參與人。
辯護人制度的建立彌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能力的缺陷;彌補了國家司法人員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方面的不足;它促進了訴訟正義的實現,對社會起到了示範作用,促進了法制宣傳教育。
在我國,辯護人的範圍很廣: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都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但依法被剝奪人身自由的人和正在被執行死刑的人除外。
第四,辯護人的責任
辯護人應當承擔根據事實和法律,提供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的責任,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為了保證辯護人能夠充分履行辯護職能和職責,法律賦予了辯護人壹系列訴訟權利。主要包括:獨立辯護權、閱卷權、會見交流權、調查取證權、獲取司法文書權、知情權、查詢權、辯論權、控告權、拒絕權等權利。
辯護人在享有上訴權的同時,應當承擔以下訴訟義務:恪守職責、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義務;保密義務;適當實踐的義務;遵守法院規則的義務;律師的法律援助和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