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中股東的決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參照民法和合同法的相關理論,總結了我國司法實踐中確定股東會決議效力的判例。股東大會決議的效力分為以下幾類:1,根據是否形成約定(即股東大會決議是否成立)分為兩類;2.已成立的股東大會的決議根據是否有效分為有效和無效兩類;3.生效的股東會決議根據其效力是否存在瑕疵可分為可撤銷的股東會決議和不可撤銷的股東會決議。也就是說,股東大會決議有效的情況實際上有四種:無效、失效、有效、有效。按照上述分類,司法實踐中,關於股東大會決議效力的爭議主要有三類:股東大會決議是否成立、股東大會決議是否無效、股東大會決議是否可以撤銷。《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已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變更登記。第二,股東大會決議的判斷不成立。我國《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的情形。但根據我國民法的相關理論,“股東會作出決議”的行為屬於民事法律行為。其成立條件為: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是真的;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眾利益(其中三項條件為無效股東大會決議,詳見本函“無效股東大會決議的認定”部分)。因此,“作出股東會決議”的民事法律行為除了三個條件外,還必須滿足主體資格(即由股東會作出,在股東會職權範圍內)和意思表示真實(即真實意思是作出股東會決議)的條件。根據上述條件,在司法實踐中,股東大會決議主要有兩類不成立,即* * * *五種情形: (壹)主體不合格的股東大會決議1,未召開股東大會而作出的股東大會決議(法律沒有規定的除外)(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直接作出決定,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2)法律規定的含義根據上述《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股東會通過召集股東會行使職權。未召開股東大會形成股東大會決議的,視為股東沒有行使職權,而是個人股東在行使職權。當然,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股東書面壹致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直接作出決定”是例外。因此,除非有限公司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其他情況下必須召開股東大會(但股東大會的召開形式不壹定是面對面)。如果不召開股東會,這些股東會決議的主體實際上不是公司的股東會,應當認定為無效的股東會決議。《公司法》第四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其實也是支持這個觀點的。認為不召開股東會而形成的股東會決議無效,是因為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不成立的股東會決議壹般被視為無效,這種決議的性質實際上是不成立的股東會決議。2.認定非股東大會作出的會議為股東大會的基本標準是:(1)股東大會由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人召集;(2)意思表示應該是召開股東大會而不是別的。公司召開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時,行使表決權的股東應當根據股東大會全體成員的意見進行表決。不成立的決議將被視為無效,不予執行。召開股東大會也是為了尊重全體股東的意見,實現公平正義,促進公司重大決策的合理性和有效實施。會議內容也要提前準備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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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職業技術學院2021高職擴招專項工作招生章程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體現“公平競爭、公平選拔、公開程序、擇優錄取”的招生原則,確保穩定有序、高質量完成擴招任務,根據《黑龍江省教育廳等八部門關於做好2021年高職院校擴招專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