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是規定公司所有事務的法律。對於經濟不斷發展,國有民營企業不斷湧現的中國來說,這是壹個非常重要的規律。建國初期,中國的企業總數可以用手掌數清楚,少得可憐,但現在有3000多萬私營企業。那麽公司法和外資法是什麽關系呢?首先,外資企業法是公司法的特別法。公司法是調整公司的設立、組織、行為、解散、清算等內外法律關系的法律規範。廣義的公司法是調整公司各種法律關系的所有法律規範的總和。外資企業法是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調整外資企業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可以看出,兩部法律都是關於規範企業經營管理的法律規範,而《外資企業法》的特殊之處在於它強調經濟的協調運行,具體對象是外資企業。因此,兩部法律的調整對象是重疊的,外資企業法可以作為公司法的特別法,我們可以從中找到支持:公司法第十八條適用於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制定《外資企業法》的原因是,需要鼓勵外國投資者在特定時期在中國投資,並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他們可以享受壹些優惠政策。說外資企業法是公司法的特別法,還有壹個重要原因是,外國投資者在中國設立企業,主要是以公司的形式設立,公司法自然適用於公司的設立、變更和解散。本文從投資主體、資本制度、組織形式、股東責任等方面進行了比較。2.投資者的比較。壹般來說,投資是指個人或組織為了獲得壹定的經濟利益,付出壹定的勞動、資本和技術,進行經營管理的行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認為,直接投資是指投資者為了獲得在不同於它的另壹個經濟體系中經營的企業的長期利益而進行的投資,投資者的目的是對企業的管理層擁有有效的控制權。我們可以從集群投資的概念中找到投資的主體。其實很簡單。投資者是投資的主體。我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股東、五十個以下股東設立。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獨立投資設立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第七十四條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設立。發起人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股份的壹部分,將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設立公司。可見,我國公司法所指的投資主體是發起人、社會公眾、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發起人可以是法人、組織、非法人或自然人。公司法所指的投資者應包括上述中國組織、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外國組織和非中國公民的自然人。公司法規定的出資人是廣義的出資人,沒有國界之分。由於外資企業法是壹部特別法,其調整和規範的投資主體可能是公司法調整或規範的壹部分。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在中國投資設立的企業,不包括外國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的分支機構。東道國提供的土地、廠房、其他基礎設施和部分原材料按約定價格獲得外匯,不參與投資。因此,我們認為,外資企業法調整或規範的投資對象是外國投資者,不包括中國的投資者,也不包括外國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的分支機構。可以看出,兩部法律在調整投資主體上的最大區別是外資企業法的單壹性。3.資本制度的比較。資本制也可稱為註冊資本制,是指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和出資方式。兩部法律都限制了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的出資比例,以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20%。外資企業的比例限制在細則中有規定,但在外商投資法中沒有明確規定。關於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公司法》有明確規定,《外資企業法》沒有。但毫無疑問,外資企業設立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須符合《公司法》關於最低出資額的規定。兩法在出資方式上有所不同。根據公司法律規定,投資者可以用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外資企業法》有壹點例外,就是沒有明確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作為出資。原因是中國的土地國有制,不方便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取得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因素影響了立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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