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1)《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條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納數額;沒有上月繳納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單位經營狀況和職工人數暫確定應繳納數額。繳費人完成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進行結算。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應當繳納的數額按照本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繳費單位完成申報手續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結算。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詳見《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於住房公積金年繳存額2011有關問題的通知》。當年度住房公積金為12%(註:每年調整)時,職工年度住房公積金上限等於當年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人民幣)* 300% * 12% * 2。
3.建議參考:
發放住房補貼的原則是: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根據當地保障性住房平均價格、平均工資、職工應享受的住房面積等因素具體確定。
住房補貼支付給員工。企業根據自身條件參照執行。
已按房改優惠政策購買規定面積標準住房的職工,不享受住房補貼;租住公房的職工,自願退出租住的住房後,可享受住房補貼。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住房補貼和職工住房面積標準,按照當地政府規定執行。
職工住房補貼:支付給職工的住房補貼金額等於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補貼與職工住房補貼面積的乘積。無房職工補貼面積為規定住房補貼面積的乘積。無房職工補貼面積按規定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計算。每個員工的住房補貼由每個員工單位承擔。發放住房補貼應考慮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前職工的工齡。
住房補貼的資金來源主要有三個:壹是國家撥付的建房資金;二是賣基金的單位;三是單位通過各種渠道籌集的資金。
住房補貼的基本形式有:壹次性住房補貼、基本補貼加壹次性補貼和按月補貼。
(1)壹次性補貼,主要針對無房老員工,在員工購房時壹次性發放。
(2)基本補貼加壹次性補貼。按照普通職工住房面積標準,逐步發放基本補貼。各級幹部和普通職工因住房補貼面積標準不同而產生的差額,買房時壹次性付清。
(3)月補貼,主要針對新員工,在住房補貼發放期限內按月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