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是國家實現職能、滿足社會公眾需求的重要物質基礎,擔負著維護國家機關正常運轉、促進經濟文化事業繁榮和社會穩定的責任。因此,必須不斷加強財政法制建設,把財政管理活動納入法制化軌道,實現依法理財、依法行政、依法治理。
第壹,實現依法理財,必須加強金融法制建設。
1.加強金融法制建設,建設法制金融,有助於實現金融管理的法治化。
2.加強金融法制建設,建設法制金融,有助於落實科學發展觀。3.加強財政法制建設,建設法制財政,有助於建立公共財政體系。構建公共財政體系框架,必須遵循公平、正義、法制等市場經濟基本規則,即必須堅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財。4.加強財政法制建設有助於實現財政職能,保證財政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因此,加強財政立法,加快制度建設步伐,約束部門立法中不合理的減收增支內容,從法律角度檢查財政職能的實現。
只有運用法律手段,把法治貫穿於財務管理的全過程,才能保證財務行為的規範,不斷提高財務管理水平。
二、加強金融法制建設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1.金融法律制度不健全,導致金融行政行為違反現行法律。
2.金融法律體系整體立法層次較低,存在法律條文之間不協調的問題。3.金融立法質量有待進壹步提高。
4.金融執法行為有待進壹步規範,加強執法監督仍是當前和今後壹個時期依法金融管理面臨的重大課題。
5.迫切需要提高法制意識,樹立法制觀念。
三、加強財政法制建設,積極推進依法理財。
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積極推進依法理財,必須進壹步加強財政法制建設。通過加強金融立法,建立健全金融法律體系,嚴格執行金融法律,完善金融執法監督,深入開展金融法制宣傳教育,為金融管理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1.建立健全財務法律制度,使各項工作有法可依。2.加強金融立法,切實提高立法質量。
3.加強金融執法,規範執法行為。加強金融執法,使金融管理法制化、規範化,提高金融管理的透明度,有利於提高金融管理的水平和效率。4.加強金融法制宣傳教育,促進依法理財順利開展。
民主化部分
民主最初體現在政治領域,即政府行為的合法性只能來自主權人民在行使自治權時所賦予的權威。從政治上看,實現民主、政治平等和全體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是國家的基本任務;從經濟角度來看,國家有義務保護財產權,實現經濟自由,增加財富機會,促進社會整體福利。
金融橫跨壹個國家的政治和經濟領域,構成了市場經濟中政府的經濟組織安排和政府經濟行為的規則體系。壹方面,財政是壹個政府賴以生存的經濟支柱,其經濟來源是建立在法律對公民私有財產的剝奪之上的。這種公私領域的劃分無疑應該得到利益受損方的認可,以實現和維護國家行為的合法性。另壹方面,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財政提供的公共產品必須是任何個人都不能獨占占有和消費的物品,否則政府參與市場競爭不僅是對私人經濟自由的侵犯,也是對公民財政資金的不當使用。因此,政治民主和經濟民主都集中在金融領域,表現為金融民主。壹方面,在政治領域,財政民主是公民政治參與權和政治溝通權的保障;另壹方面,在經濟領域,財政民主是對公民基本財產權的保護。
之所以強調財政民主,是因為在我國,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通過自己選舉產生的人民代表大會等方式和途徑,行使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權力。例如,審查和批準預算是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賦予人民代表大會的職能。因此,無論是預算的編制還是批準,都應該體現人民的意願,得到人民代表大會的批準。
貫徹民主原則,壹是可以保證公共財政的科學性,使公共財政符合國家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真實反映未來的財政收支情況;二是有利於對政府財政收支行為的監督,防止隨意性。要防止政府濫用權力,就要用公民的民主權利來約束國家的公共權力。
第二,財政民主的制度建設
從理論上講,金融旨在提供公共產品。在現實生活中,為了防止財政活動偏離公眾利益,保留公民對重大財政事項的決策權是財政民主的核心和目的。財政民主壹般表現為財政議會主義,即重大財政事項必須由代議制機構審議通過。中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國家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因此,從起源上看,財政民主是憲法規定的人民主權理論在財政法領域的落實和體現。《立法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只能制定財稅基本制度,從形式和程序上保證了財政的民主。
重大財政事項由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決定,也是財政民主的重要體現。除了制定財稅基本制度方面的法律,人大的財政決策權還體現在預算審批上。根據我國憲法和預算法的有關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審查和批準中央預算,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審查和批準地方本級預算,這表明財政民主的基本要求在我國已經得到確認。同時,財政民主還要求給予人民對財政事務的廣泛監督。這就要求金融行為的決策程序、實施過程和實施效果都要公開透明。否則,無論是預算審批還是預算監督,都只會流於形式,更談不上公開透明。細化到具體的財政行為,則表現為財政收支行為的民主化。
(A)支出民主:根據公共需求確定財政支出。
政府的支出邊界在哪裏?這不是簡單靠理論就能解決的問題。古典學派雖然認為政府活動是壹種消費現象,但主張縮小財政規模。而新金融思想認為,市場功能在實際經濟社會中很難發揮,更不用說分配不均的問題了,沒有政府的幹預幾乎無法解決。兩種觀點都從不同角度反映了市場與政府邊界的模糊性。但事實是,由於政府履行宏觀經濟職能的需要,財政權限在壹定程度上趨於擴張,從而導致財政支出的增加。
壹般來說,財政支出是國家通過財政收入對集中的財政資金進行有計劃的分配,以滿足公眾的需求,是財政職能的具體化,為政府職能服務。基於公共物品理論的分析,既然市場不能有效提供,財政支出就是所有的公共物品(包括所有的純公共物品和部分準公共物品)。財政只有在滿足公眾需求的情況下,才應該提供資金支持。否則,政府偏離公共產品的財政分配行為,本質上不能反映公民對公共產品的偏好,不能視為財政民主行為。因此,財政支出的民主首先應表現在財政支出決策的實現上,主要體現在人民對政府支出的權力制約和政府經濟職能執行的協調與平衡上。
(B)收入民主:將財政收入與公共權力相結合。
政府為履行公共職責而承擔的財政支出,需要積極尋求財政收入。財政收入是政府為履行公共職能和滿足公共服務要求,通過國家籌集的所有貨幣資金的總和,壹般包括稅收、收費、國有資產、公共債券和罰沒等其他形式的收入。國家憑借公權力取得財政收入,即立法機關委托公共部門代表公眾行使的強制性權力。這種強制力是在分散決策基礎上集體選擇的結果,用來解決分散決策中難以解決的各種問題。在現代民主制度下,公共部門的任何權力都應通過投票等公開選拔程序,由立法機關批準授予,否則就是濫用權力,構成對私權的侵犯。所以,議會制之所以能從社會中吸收更多的財政收入,是因為代議制給了產權持有者參與決策的機會,使他們相信代議制機構決策的合法性,這也是國家獲得財政收入的合法性基礎。
因此,在壹個國家的“錢袋子”問題上,財政民主實踐了權利與權力的良性互動。財政的壹系列環節,從稅收到支出、績效評價和監督,都應置於代議制機構的決策和控制之下,從而實現依法對政府活動的範圍、方向和政策目標的監督和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