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專制和集權貫穿了中國幾千年的古代發展史,中國的法律文化也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沒有西方世界的民主、法制、人權觀念。大量的刑法充斥著對人命的漠視和刑罰的任意性。
從單純的同形復仇到夏商代的奴隸制刑,乃至封建社會的“五刑”,刑罰的變化與當權者的統治思想密切相關。中國古代社會壹直是中央集權的宗法制度,國王或皇帝是國家的主人,所謂家天下。“溥天,莫非王土。領地,是王麽?”因此,法律也體現了維護王權的基本指導思想。崇尚刑法,重視刑罰。以至於在中國古代,無論民事、行政和刑事制裁,無壹例外都采用了刑罰手段。法律不僅以嚴刑峻法懲治危害王權統治的政治犯罪,也嚴懲破壞國家統治、擾亂社會程序的刑事犯罪。統治者從長期的實踐中認識到,懲罰罪犯和保存他們的勞動能力更有利於他們。因此,刑事制度的改革更好地適應了經濟基礎的需要,更好地維護了其統治。夏商時期,人們認識自然的能力非常有限,同時也是剛剛從原始野蠻狀態進化而來。維護王權成為他們的首要目的。與此同時,人們的無知使統治者能夠在上帝意誌的幌子下實現他們的計劃。雖然他們的懲罰非常野蠻和殘酷,但統治者成功地以天的名義證明了他們懲罰的合理性。同時,鑒於前朝的教訓,統治者提出了“以德配天”、“知法慎刑”的思想,強調“寬刑”,教化與懲罰相結合,體現在刑罰上,如以“耕土制”、“愛石制”為名的監禁、拘役,以及贖買、流放等。從秦朝到明清,中央集權的統治者更加穩固。雖然各個朝代統治者的指導思想不同,但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逐漸促使統治者在刑罰上做出改變,用絞殺、斬首代替殘酷的無期刑,用鐐銬、棍棒、囚犯、遊民代替殘酷的肉刑。其實質是統治者逐漸適應了社會經濟的發展,提高了自己的文明程度。
第二,在古代社會,宗法制度高度集權,統治者的權力不受限制,不受約束。當權者往往根據自己的好惡行事,這使得懲罰不穩定和不確定。因此,在中國古代刑罰的發展變化過程中,有著強烈的人為痕跡。總的趨勢是走向寬大,但也有很多反復。中國古代自有國家以來,無論在不成文立法時代還是成文法時代,刑罰種類都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但法外處罰往往是隨意增加的。隋初制定《開皇法》、《大業法》,強調寬緩用。然而,楊迪皇帝沒有依法行事,他“制定了更嚴格的法律”,並恢復了酷刑,自毀法律制度,和不分青紅皂白的性懲罰。再比如,唐代法律是中國古代最繁榮的時期,但法外之刑的現象也層出不窮。武則天統治時期,酷臣周興、索元禮、賴君臣非法使用酷刑殘害俘虜,他們“把俘虜禁在地牢裏,或像甕壹樣裝滿,用火灸,剝奪他們的食物,直到他們有壹瞥。”明朝皇帝設立工廠衛生特勤,虐刑更為嚴重。《大清律》中沒有關於文字獄的直接規定,但所有文字獄都是按照謀反謀反定罪的,這是最嚴重的罪行,也是最嚴厲的懲罰。所以在古代專制制度下,皇帝的行為往往使法律淪為壹紙空文。
另壹方面,更開明的當局的行動會帶來不同的後果。據史書記載,漢初文帝之所以改刑,是因為被的孝心所感動,所以寫了壹封信說:“刑不道德,直到斷肢剮皮終身”。這導致了漢初刑罰的改革。
所以,在中國古代以仁者治國的指導思想下,法制的推進顯然有其偶然性,但從另壹方面來說,這樣的發展變化也是社會進步的必然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