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支付給法院的訴訟費,還是支付給律師的訴訟費,都包含在“管理費/訴訟費”中,但對於普通企業來說,訴訟是偶然事件,很多企業沒有設置“管理費/訴訟費”科目,此時可以放在“管理費/其他”科目中。
訴訟費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支付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1,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3、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案件受理費包括:
1,壹審案件受理費;
2.二審案件受理費;
3、再審案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
下列案件不繳納案件受理費:
1.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3、不服、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上訴案件;
4.行政賠償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當事人不繳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1.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2、當事人對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第壹審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沒有提出上訴。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繳納申請費:
1.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2.申請保全措施;
3.申請支付令;
4.申請公示;
5、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確定仲裁協議的效力;
6.申請破產;
7.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索賠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
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代為收取。
當事人復制案卷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照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費用。
在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檢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保管、儲存、運輸、船舶監管等依法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費用,按照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法院不得代為收取和支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壹條第三款的規定提供當地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翻譯,不收取費用。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六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壹)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
第二十二條原告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繳納訴訟費通知書的次日起7日內繳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提起反訴的當事人應當在提起反訴的次日起7日內繳納案件受理費。
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在向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上訴的,應當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間未預繳訴訟費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繳。
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繳。
當事人逾期不繳納訴訟費用又不申請司法救助,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未繳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