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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招標投標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工程質量,防止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招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招標人和投標人應當依法招標投標,評標委員會應當獨立評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監督。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招標工作的需要,建立招標工作協調機制,對招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指導和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協調和綜合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設置限制性條件,阻止或者排斥其他地區、行業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本地區、本行業的投標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招標活動,不得非法侵犯招標人和投標人在招標活動中的自主權。第二章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第六條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規模標準之壹的,應當進行招標:

(壹)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和公用事業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者納入財政管理的政府專項建設基金項目;

(三)政府融資的項目;

(四)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項目;

(五)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招標的其他項目。

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和公用事業項目的具體範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的規模標準,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國家沒有規定或者國家有規定,但需要根據本省實際情況作出詳細規定的,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不適合招標的,可以不招標:

(壹)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的;

(二)利用扶貧資金以工代賑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特殊技術的;

(四)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

(五)在建工程追加合同金額不超過原合同金額的10%且不超過200萬元,且原中標人仍具有承包能力的;

(六)私營企業除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外,全部使用自有資金進行工程建設;

(七)通過招標選定的投資者可以依法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服務;

(八)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服務,否則會影響施工或功能要求;

(九)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況。

前款所列項目屬於國家規定需要辦理項目審批手續和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其他項目應當由招標人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第三章招標投標第九條本條例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項目法人應當將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書面材料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

招標人應當根據已經審定的招標內容組織招標。確需變更已經審批的招標內容的,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前重新辦理審批手續。第十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邀請招標:

(壹)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技術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公開招標的;

(二)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三)公開招標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前款所列情形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其他項目應當經招標人批準。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邀請招標,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州(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邀請招標,由州(市)人民政府批準。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有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和相應資質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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