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依法、客觀、公正地處理本市中小學(含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幼兒園學生傷害事故,保障學生生命安全,解決學校後顧之憂,維護教師和學校尊嚴,根據有關法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北京市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教育部等五部門關於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 《北京市委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實施意見》、《北京市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學生傷害事故,是指因學校校門管理、設施設備、教學活動、學生管理、校園欺淩、個體健康、食品安全、交通安全、自然災害、消防等方面的問題引發的事故。在我市,造成在校學生人身傷害的後果。
本辦法適用於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課外活動中,以及在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中發生事故,對在校學生造成危害後果的處理。
第三條學生傷害事故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客觀公正、合理合理的原則,及時妥善處理。
第四條保護學生安全,依法解決傷害事故糾紛,是有關部門、學校舉辦者、學校和學生監護人的共同責任。
第五條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和協調學生傷害事故處理工作,指導學校完善事故處理機制,制定處置方案,規範處置程序,依法處理事故善後事宜。公安、檢察、司法行政、網信、衛生、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場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和當地街道、鄉鎮要積極指導和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做好事故處理工作。
第二章事故處理
第六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事故應急機制,明確應急程序、職責分工和標準要求,開展教職工事故處理能力培訓,聘請法律顧問處理事故。
學校工作人員應當切實履行法定義務,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對學生有害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第七條堅持生命至上,安全第壹。事故發生後,有關部門、學校組織者、學校和學生監護人要把保護學生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全力救治,盡最大努力避免和減少次生危害。
第八條學校應當在事故發生後立即啟動工作預案,按照應急處理程序制止事態發展,保護受傷學生免受進壹步侵害,安排具有相應專業技能的人員及時采取救助措施,並根據事故發展情況盡快撥打救助或報警電話,取得醫療、消防等專業救援力量和警力的支持,保護事故現場和證據。
學校接到教師、學生舉報或家長舉報後,應在第壹時間詳細了解情況,做好受傷學生的搶救和保護工作,同時立案、調查、取證。
對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安機關、檢察院要及時介入,全面客觀收集取證,加快處理。
第九條學校應當保障受傷害學生及其監護人的知情權和依法合理表達訴求的權利。事故發生後,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學生監護人。
第十條學校應當嚴格履行報告義務,在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相關信息。重傷及以上事故應按照先講後寫的原則在第壹時間及時上報,並在2小時內書面報告當地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及相關部門。同時通知相應的保險管理部門,做好理賠準備,啟動理賠程序。區教育行政部門接到學校報告後應當立即核實,並在2小時內書面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壹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派員指導和協助事故處理工作。重傷及以上事故按責權利關系報市或區政府組織成立包括教育、衛生、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的專班進行處理。根據需要,吸引法律援助、調解、司法鑒定、公證、保險等專業機構參與。
第十二條學校應當及時調查事故原因。如需專業幫助,應及時申請協調專業參與。必要時,由區教育部門牽頭組織調查。重傷及以上事故,按照責權利關系,在市或區政府統壹領導下,由教育部門牽頭成立由相關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相關專業機構和專家參加的調查組,及時組織事故原因調查。
事故調查應當對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後果以及學校的應對工作進行全面、客觀的調查、分析和評估,提出處理意見,形成調查報告。
在事故中受傷的學生及其監護人、代理人可以參與事故調查,並有權了解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權限予以協助和配合,並提供必要的資料和證據。
事故調查要依法依規進行,重在方法。學生或者其家長報警,公安機關需要進入學校調查時,應當告知學校或者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並采取相應措施。
第十三條加強事故輿論引導。事故發生後,教育、公安、衛生等相關部門應配合學校按規定及時發聲,通過權威平臺向社會發布信息和處理進展。相關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所涉信息的監控,防止過度渲染事故細節,防止歪曲事實的惡意炒作。對於發布虛假信息、歪曲事實、惡意炒作的,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學校和學生依法維權。
第十四條做好涉事學生的心理疏導和學業輔導。事故發生後,學校應根據需要,邀請專業人員對涉事學生進行有效的心理疏導。對於暫時不能在校學習的,要及時回應學生及其監護人的需求,通過派老師上門、網絡直播等多種方式為學生提供學業輔導。
第十五條事故處理結束後,負責處理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應當在10日內形成事故處理結果的書面報告,並按要求上報。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認真總結事故教訓,舉壹反三,完善風險防控體系。在日常生活中,要全面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安全檢查,加強師生安全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嚴格執行教職工資格核驗制度,完善安全隱患投訴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消除學校安全風險。
第三章事故爭議的解決
第十七條堅持以法律途徑和手段作為解決事故糾紛的主要方式,依法及時、公正、規範地處理事故糾紛。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建立便捷的溝通渠道,與受傷害學生及其監護人充分溝通,爭取理解和信任,告知處理事故糾紛的途徑、程序和相關規定,積極引導以法治方式解決糾紛。
第十九條事故責任的認定,應當根據當事人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北京市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條事故責任明確,當事人沒有重大分歧或異議的,可以由學校和受害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以通過行政調解、人民調解等調解機制解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重傷及以上事故,相關保險公司接到學校通知後應及時介入,派人跟進,提出解決方案,積極參與協商調解。
第二十壹條協商解決糾紛應當堅持自願、合法、平等的原則,尊重客觀事實,註重人文關懷,以文明、理性的方式表達意見和訴求。會診壹般應在配備錄音、錄像、保安等設施設備並能正常發揮作用的場所進行。受害學生的監護人或代理人等受害方代表壹般不超過5人,且相對固定。學校應當指定或者委托協商代表。可以請學校法律顧問、法治副校長等專業人士主持或參與咨詢。雙方協商壹致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
如果自雙方決定談判之日起15天後仍未能達成協議,則應終止談判。
第二十二條學校和受傷害學生及其監護人可以向學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調解。行政調解應有專人負責。教育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能夠協調雙方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筆錄,確認雙方達成口頭協議;逾期不能達成協議或者當事人申請終止調解的,調解終止。
第二十三條學校或者受傷害學生及其監護人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的學校安全事故糾紛專業調解組織或者相關人民調解組織申請人民調解。人民調解組織應當按照調解工作規範充分調解。逾期調解不成或者對方不接受調解的,應當終止調解,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四條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推進學校安全事故糾紛專業調解組織建設,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治副校長、教育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具有相應專業能力的人員參與調解。建立由教育、法律、醫療、保險、心理、社會工作等專業人員組成的專家咨詢庫,為調解工作提供指導和服務。
市教育行政部門推動建立北京市學校安全事故糾紛專業調解組織,各區可根據實際需要相應設立,對學校難以自行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糾紛實現全額調劑。
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教育部門、法院加強對學校安全事故糾紛專業調解組織的指導,幫助完善受理、調解、回訪、反饋等工作制度,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和專業培訓,確保調解依法、規範、公正、有效進行。根據需要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結果的,由法院處理。
市、區、街道(鄉鎮)、社區(村)四級公共* * *法律服務機構應當充分發揮在學生傷害事故糾紛調解中的作用。
第二十五條向法院提起的事故糾紛,法院應當及時立案受理,並積極進行訴訟調解。調解不成的,要依法明確責任劃分,依法及時判決。學校依法履行了教育管理職責,沒有過錯的,應當依法判定學校無責任。在訴訟調解和審判過程中,要切實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註重以判決為導向的風險評估,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做好判決後的釋疑工作。
第二十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爭議的解決。堅決避免超越法律責任邊界,以免惹事生非,單方面增加學校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