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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壹般來說,員工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有用的,這是更好地保護雙方利益的法律依據。因此,員工在與用人單位確認勞動關系後,必須立即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他們不簽,雇主會給員工雙倍工資作為補償。

1.員工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有用嗎?

有用,是保護雙方利益的有效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壹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根據該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本單位的壹員,承擔壹定的工種、崗位或者職務,遵守單位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根據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規定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福利等權益。

二、勞動合同的作用是什麽?

作為壹項法律制度,勞動合同有更深層次的含義,主要包括:

(1)勞動合同是企業勞動管理的有效手段。生產管理的現代化標誌著以生產力為決定性因素的社會發展和進步進入了壹個新的階段。勞動合同不僅活躍了企業的用工制度,而且是企業實現勞動管理由行政方式向法律方式轉變,從而步入現代管理的有效手段。

壹方面,現代勞動管理要求企業管理人員的業務技術水平必須適應技術發展,勞動力的技術素質必須適應生產技術結構,勞動力的智力構成必須適應社會化大生產和經濟聯合,這就要求企業合理使用勞動力。以勞動合同的形式建立勞動關系,使企業在勞動用工上有自主權,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生產條件和技術水平吸收勞動力,安排勞動力的組合。勞動者也可以根據自己的文化素質、技術條件和業務能力選擇工作,實現企業內部勞動力和技術結構的合理配置。

另壹方面,現代企業制度的壹個重要標誌是產權清晰,責、權、利相統壹。因為勞動合同規定了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責任、權利和利益,明確規定了勞動者的勞動、工作、學習、參與民主管理和政治榮譽,以及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等。這樣,工人的勞動和自身的利益緊密地聯系在壹起,使工人的政治地位和經濟利益在法律形式的保護下得到加強,這可以增強工人的責任感,加強組織紀律性。勞動合同確定了工人的具體任務和在生產中達到的數量和質量指標,使企業在勞動過程中實現目標管理。這樣才能極大地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最大限度地提高勞動生產率。

(2)勞動合同是市場調節勞動力的重要方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勞動力的供給、需求和使用必須由市場機制調節,市場對勞動力的調節只能通過勞動合同的方式進行。這是由勞動合同的特點決定的。

壹方面,勞動合同是有期限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和自身實際情況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使勞動關系建立在靈活選擇的基礎上。勞動合同期滿,勞動關系終止。如果雙方都需要,可以續約。對於時間難以確定的階段性勞動,也可以選擇以完成壹定工作為期限訂立勞動合同。

另壹方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基礎上訂立的。在這個過程中,雙方也可以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進行變更。雙方也可以依據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勞動關系始終處於動態的、優化的機制之下,其調節勞動力供求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3)勞動合同是實現勞動力合理流動的重要途徑。市場經濟條件下,要求勞動力的使用要相對穩定,合理流動。

這種組合是隨著生產的技術基礎而不斷變化的。這樣也不斷地使社會內部的分工發生,不斷地把大量的資本和工人從壹個生產部門拋向另壹個生產部門。因此,大工業的性質決定了勞動的轉化、職能的變化和勞動者的整體流動。

只有勞動就業形式能夠充分體現勞動力使用的穩定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社會調節,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勞動合同具有多種功能。勞動合同的期限有固定和無固定之分,可以是長期,也可以是短期。長期合同可以保持勞動力在用人單位的相對穩定,短期合同和長期合同可以及時變更和解除,也可以滿足和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

(4)勞動合同是國家宏觀調控勞動力的有力工具。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對勞動力的配置是通過計劃用行政命令來實現的,這是壹種微觀調控方式。實行市場經濟體制後,國家不再有計劃地給企業下達用工指標,而是由市場來配置勞動力資源,也就是說企業根據生產和工作的實際,自己決定用工,用多少人,什麽時候招,由企業自己決定。

這種用工由企業自主決定後,國家自然會通過市場機制調節勞動力,勞動力的市場調節必須通過勞動合同來實現。勞動合同的特點決定了它能適應市場供求、價格和競爭在勞動力調節中的作用。因此,勞動合同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代替計劃模式對勞動力實行宏觀調控的有力工具。

(5)勞動合同是公民實現勞動權的重要保障。勞動權是公民的生存權。勞動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壹,是實現其他權利的基礎。我國勞動法從各個方面保障公民的勞動權利。但是,在企業內部,勞動合同是保障勞動者工作權利的重要法律形式,可以將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客觀勞動權利轉化為勞動者的主觀勞動權利。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後,就意味著勞動權利的實現。

這不僅使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內獲得有保障的工作。更重要的是,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可以通過平等協商確立自己的勞動權利,比如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勞動報酬。同時,勞動合同還保證了員工在壹定條件下不會被用人單位隨意辭退,員工在壹定條件下可以重新選擇用人單位的權利。

(6)勞動合同是防止其發生的重要措施。勞動爭議是勞動關系不和諧的必然表現,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權利義務上利益沖突的反映。在壹個企業內部,資產所有者、經營者和勞動者在利益壹致的基礎上又有各自的利益,在勞動過程中就會表現出來。

過去,在固定期限用工制度下,企業勞動管理采取行政手段,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很難區分雇主侵犯工人權益的現象,這種現象往往被行政管理關系所掩蓋,不利於解決雙方之間的糾紛。以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勞動合同壹經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必須履行勞動合同,可以有效約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行為,預防和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即使發生勞動爭議,勞動合同也可以作為處理爭議的依據,違反合同的壹方要承擔違約責任。這也有利於及時、公正地解決糾紛。

綜上所述,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壹旦建立了良好的勞動關系,就要簽訂勞動合同,這樣可以更好地保護雙方的權益。而且,如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先與用人單位協商,要求簽訂補充勞動合同,並支付雙倍工資作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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