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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法考試法制史:魏晉南北朝法律

壹、主要法規和法律形式

(壹)《曹魏定律》

曹魏律是魏明帝制定的壹部重要法典。魏明帝即位後,以詔書改變定刑制度,制定了18新法,後被稱為魏律或曹魏律。

首先,將《法學經典》中的“以法”二字改為刑名,置於法之首。其次,“八點建議”制度被正式納入守則。第三,進壹步調整了法典的結構和內容,使中國傳統的法典結構在系統化、科學化的道路上前進了壹大步。可以說,魏法的修訂是繼三國兩晉南北朝之後,傳統法典完成的第壹個階段。

(二)金法

西晉太史公三年(公元267年),晉武帝頒布了《晉律》,又稱《太史律》,在《刑名法》之後增加了法規,豐富了刑法總則的內容。同時,對《刑法》的分則進行了重新編排,使《晉律》向“寬刑”、“禁簡”的方向邁進了壹大步。

在《晉律》頒布的同時,法家張飛、杜預對其進行了註釋,“博采漢代法家之長”,總結了歷代刑法理論和刑事立法的經驗。晉武帝批準後,註解“昭告天下”。由於張飛、杜聿所註,晉律又被稱為“張度律”。

(三)北魏的法律

北魏時期,制定了《北魏法》。北魏法律有20條,規定了官制等等。

(4)北齊法律

北齊法有12條,將刑事名稱與法規合二為壹,豐富了刑法總則,提高了地位;細化了刑法的具體規定,使之成為11,即防守、嫁戶、擅榮、違制、詐偽、打官司、偷盜、捕毀、舍牧、雜法。

㈤法律形式的變化

這壹時期,在漢代法律形態的基礎上,出現了法、序、理、比、體、式的立法格局。

二、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法律內容

(壹)“八大討論”成法

曹魏時期,“八項意見”入法。“八項意見”制度是封建特權人物犯罪後減輕或懲罰的法律規定。包括論親屬(皇帝的親屬)、論過去(皇帝的晚年)、論才能(具有封建美德和影響的人)、論能力(偉大的才能)、論功績(偉大的成就)、論貴族(貴族官僚)、論勤奮(為封建國家辛勤服務)、論客人(前王室親屬)。從此,“八條意見”成為歷代刑法的重要內容。

(2)公務

官職是封建社會的壹種特權制度,允許官員利用自己的官銜抵消牢獄之災。正式出現在北魏律和陳律。

(3)十項重罪

《北齊法》中首次規定了“十大重罪”。所謂“十大罪狀”,是指危害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十大罪狀的總稱。北齊法律將“十大重罪”置於法律之首,作為嚴厲打擊的對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懾力。“十大重罪”分別是:謀反(叛亂);大逆不道(破壞皇帝祠堂、山陵、宮殿);叛逆(叛亂);投降(投降);邪惡叛亂(毆打並謀殺壹名親屬);沒辦法(野蠻謀殺);不敬(偷禦物,不敬皇帝);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禮儀服喪);不義(殺死政府首腦和老師);內亂(親戚間的亂倫)

(4)準五服制犯罪

《晉律》和《北齊律》相繼確立了“準五役罪”制度。中國古代的親屬關系按照衣飾系統的遠近可以分為五類:萎頓、崔子、大有成就、小有成就、麻木不仁。

第三,刑罰制度的改革與中國司法考試論壇

⑴刑法改革

這壹時期刑罰制度進壹步改革,主要表現為:(1)流放被規定為代替死刑的寬大措施。北周規定流放刑分五等,每等以五百裏為壹等,距都城遠近為壹等,以四千五百裏為限。與此同時,還實施了鞭刑。(2)廢除閹割;(3)鞭笞和杖刑的規定;(4)死刑有兩種:絞刑和斬首。

(2)司法系統

1.建立大理寺

北齊時期,大理寺正式成立,大理寺卿和為正副職,作為中央壹級的司法機關。

2.尚書臺“三公曹”和“二千石曹”主管司法行政。

這壹時期,尚書臺的地位進壹步提高,成為外朝的壹個機構,其中“三公曹”和“二千石曹”掌管司法行政。後來這兩個機構在隋唐時期演變為刑部,刑部尚書負責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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