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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公司章程的合法性

章程中的註意事項包括,章程的規定不能與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審查公司章程的註意事項:

1.公司章程必須以書面形式用國家官方語言表述;

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應當由全體發起人簽名並蓋章;

3.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經公司創立大會通過,並簽名蓋章確認。發起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須由全體投資者簽名蓋章;

4.股東人數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5.對特殊投資者單獨設立國有獨資公司的強制性要求;

6.股東出資的法定資本限額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和特殊行業的最低法定標準;

7.審查出資方式,特別是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出資占公司註冊資本的比例;

8.審查公司章程中任何內容的合法性。

如何判斷公司章程的有效性?

公司章程合法、真實、公開,《公司法》對公司章程效力的認定沒有明確規定。章程本身屬於為設立公司、規範公司經營管理而訂立的合同,是設立公司的* * *同行的行為。所謂* * *對等行為,又稱多方行為,通常是指* * *和民事法律行為,是多數當事人為表示平行意思而成立的法律行為。章程的制定本身就意味著符合* * *同伴行為的所有特征,應當適用* * *同伴行為的相關規則。

有鑒於此,應當適用《民法典》中的民事法律行為和合同認定規則來判斷公司章程的效力。具體來說,我們應該註意以下因素:

1,意義是真是假。由於公司章程的制定是壹種自主的民事行為,應當充分體現股東的自願。因此,股東意願的真實性是公司章程的首要因素。如果公司章程不是公司成立時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當然對股東沒有約束力。

2、制定和修改程序是否符合議事規則。雖然公司成立時章程的制定沒有明確規定,但作為生成其他規則的基本制度,發起股東的壹致同意是必要的。公司成立後修改公司章程,應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規則。不符合相關程序規則的,股東大會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為可撤銷決議。

3、內容是否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民事法律行為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否則無效。這是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壹般規則。但對於公司法的規定,需要註意的是,這些規定分為補充性規定和強制性規定。補充規定旨在指導公司制定相關規則,並假設規則在公司未制定時是適用的、可選擇的,而強制性規定必須如此規定或設定最低標準,否則無效。

4、內容是否違背國家利益、集體利益、他人合法權益,是否違背公序良俗。這些是判斷民事法律行為合法性的壹般規則,應當適用。

公司章程是公司調整內外關系的自律準則,也是公司成立時的關鍵性文件。在受理公司登記時,特別是在審查公司章程時,經常會出現以下問題:

(1)對章程不認真。部分股東對《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理解深刻。他們認為公司章程只是登記部門需要的正式材料。只要拿到營業執照,他們就會擱置章程。有的是委托代理人制定的,連股東簽名都是別人簽的。

(2)盲目抄襲他人章程。有的選擇通過示範文本或格式文本填空,形成“愚人章程”,導致章程內容與企業實際情況出入很大,甚至盲目照搬公司名稱等條款,根本不與公司實際情況相結合,失去公司自治規範和法律依據,不僅無法發揮章程的作用,甚至對自己違反章程的行為完全不知情。

(3)章程不明確、不完整。公司章程所記載的事項,可以分為絕對必要事項、相對必要事項和任意事項:絕對必要事項是指公司章程中必須記載的必不可少的事項,公司章程中任何壹項的缺失或不合法都會導致整個公司章程的無效。《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及住所、經營範圍、註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股東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相對必要的記載事項是指法律中列舉的壹些事項,可以由章程的制定者決定。壹旦記錄在公司章程中,就具有法律效力。未備案或備案違法的,僅該事項無效,章程中其他事項仍然有效,不影響整個章程的效力。顯然,相對必要項目對公司的意義和重要性不如絕對必要項目;任意記載事項是指法律沒有列明的事項,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公序良俗,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將章程列入。在《公司章程》中,這些事項與其他事項壹樣具有約束力,除非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否則不得更改。如果沒有記載,不影響整個章程的效力。如果是違法記錄,只有該事項無效,章程中的其他事項仍然有效。實踐中,有的采取“外賣”的方式,照搬註冊模式。實際上只有壹個執行董事或壹個監事,公司的董事會或監事會也是機械地照搬在公司章程裏。

(四)章程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章程必須合法,這是其生效的前提。然而,壹些公司隨意制定公司章程,而不是根據公司法。公司選舉或委派法定代表人時,不按規定委派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而是委派監事,具有隨意性。如果登記機關不仔細審查,章程就不合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76條法人之設立,以取得利潤並分配予股東及其它投資者為目的者,為營利法人。營利性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

第七十七條營利性法人已經依法登記成立。

第七十八條依法成立的營利性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性法人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條設立營利性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80條營利事業法人應設置主管機關。權力機關行使法人章程規定的職權,選舉或更換執行機關和監督機關的成員,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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